(一)文化轉型
文化類型不是固定不變的,在橫向上,通過文化交流可以實現不同文化類型的相互吸收、交叉和融合,由此引發文化類型的變遷;在縱向上,隨著社會曆史進程中經濟政治的重大變革,必然會帶動一種文化類型向另一種文化類型過渡和轉化。這個過程即是文化轉型。
文化轉型係指由一種文化類型向另一種文化類型的轉變。它不是同一種文化類型的自我演進,而是不同文化類型的過渡和轉換。具體來說,在某個特定的曆史時期內,由於各種社會曆史條件的變化,使原來文化類型的穩定性難以保持而出現了失穩狀態,而當這種失穩狀態不能自我修複時,必然向另一種文化類型轉變。對此有學者指出:“一般來說,文化轉型時期是指某一時期內,文化發展明顯地產生危機和斷裂,同時又急遽地重組與更新。”通過重組與更新,形成新的文化類型。
由文化轉型的概念可以看出,文化轉型是文化發展中的質變,而非某種文化類型在其基本思想保持不變前提下的自我漸變。但是,由於思想文化在其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對經濟和政治等社會條件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曆史繼承性及其作為社會體係結構中“內核”的堅韌性,所以,從一種文化類型向另一種文化類型的轉變不可能是“突變”性的質變形式,而是有一個“時滯”,一般是通過新文化要素的逐漸積累、舊文化要素的逐漸消亡或新舊文化要素在特定曆史條件下的重新整合而形成新的文化類型。如此,文化轉型就實際地表現為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一般稱之為轉型期,即轉型的時間區間。轉型期一般由轉型的開始、進行和完成三個基本階段構成。在轉型期內,文化的存在和發展呈現出複雜的格局,即新舊文化要素的同時存在,表現出因襲與變革、繼承與發展、破壞與組建的對立統一,直到新文化類型的確立,才可能使人們在思想和行為上形成新的統一的規範。在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舊文化要素並非隻具有消極的意義,由於其可能有適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內容而成為新文化類型中的組成部分,新舊文化類型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完全對立的。
(二)文化轉型的評判標準
在理論研究和實際生活中如何判斷和評價文化是否轉型以及轉型的程度,其標準和依據是什麼,這是文化轉型研究中的關鍵性問題。本研究認為,評判文化轉型應有以下四個標準:
1.支撐原文化類型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是否有了實質性的變化
文化是曆史的投影,是對一定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反映。社會的經濟和政治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文化類型及其內容。因此,當社會的經濟、政治處於穩定發展時期,建立在其上的文化體係不可能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隻能在其基本精神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自我演進,此時,該文化類型是基本穩定的。隻有當社會的經濟和政治基礎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即原來的經濟和政治體係被打破或被新的經濟、政治體係所取代,原來的文化類型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如此,才會向新的文化類型過渡和轉變。
2.在社會生活中是否有新文化要素的出現並對舊的文化體係或類型形成衝擊
就文化自身的發展來說,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的轉變,必須以新文化要素的出現為前提。新文化要素對舊文化類型來說可以看做是異質性文化。異質性文化的來源一般有兩種途徑:其一是內生性異質文化,即一個國家和民族在其自身的經濟和政治變化過程中所滋生出來的新文化因素。其二是外來性異質文化,即在文化交流過程中,來自於其他國家和民族的文化。羅素說:“在往昔,不同文化的接觸曾是人類進步的路標。”外來文化由於與本土民族文化的主旨不同,因此,也是異質性文化。在社會發展的一定曆史階段,內生性和外來性的異質文化相結合,形成對固有文化體係挑戰和衝擊的文化合力,原文化類型若經受不起衝擊,則可能出現失穩和解體,從而向另一種文化類型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