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權力為何不能任性(2 / 2)

—人民論壇“特別策劃”組

權力任性若不能得到有效遏製,必將動搖執政黨的合法地位。削弱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社會的穩定。權力任性不利於形成“風清氣正”的社會政治氛圍。“有權任性”不僅敗壞了黨風政風,還容易導致社會對權力的畸形追求,不利於培養廣大幹部、民眾的法治意識、民主意識,造成整個社會“烏煙瘴氣”。最後,權力任性會增加社會交易成本,擾亂社會正常秩序,降低社會活力。

—黃金輝

政府不應當成為一頭“利維坦”式的巨獸,利用其無所不包的權力來壓製個人和社會成長的空間,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應當存在“楚河漢界”,為公民的個人生活設立自我保護的屏障。有限政府理念的提出,正是試圖將政府從全能主義中解脫出來,還權於社會、還權於市場,轉而在自身更加擅長的領域將權力落到實處,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平的維護,市場秩序的保障等。

—笪素林 郭 琪

有權不可任性,其實質是強調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應在法律的框架內。一方麵,所有行政權力的行使要依法進行,不得法外設權,且要遵循法定程序;另一方麵,權力的行使應置於陽光下,應受製於各方監督。在我國全麵推進法治政府的建設中,如果掌握公權力者任性而為,將走上腐敗犯罪的不歸路,所有未依法行使的權力都要追究責任並加以糾正。

—劉曉梅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礎,也是法治生根發芽的社會條件。遏製權力任性,如果隻搞法治的單兵突進,一方麵有陷入用更大的權力任性去遏製權力任性怪圈的可能;另一方麵,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型法治也有其自身的動力缺陷。要遏製權力任性,就應當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相應地,民主建設也需要協調推進黨內民主、協商民主、代議民主和參與式民主建設。

—沈開舉 鄭 磊

兩年來,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為核心的簡政放權改革取得了積極效果,有效地激發了市場和企業活力,釋放了社會創造力,增強了經濟發展動力。但是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目前仍然麵臨許多問題。如審批事項仍然過多問題、剩下的需要取消下放的審批項目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過大、監管短板突出、中介組織管理失範,等等。這些都是簡政放權必須解決好的主要問題。

—馬寶成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政府行使一切權力都要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絕不能把權力私有化,更不能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利的工具,讓權力尋租、權力出軌,那樣就真是“有權就任性”了。所以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切實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始終做到權力公有、心存敬畏。這才是民心之所向。

—王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