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爾古岱還當了一段時間的第一督堂。進人遼沈以後。努爾哈赤任用親信官將為“督堂”,具體辦理軍政財經諸事。到天命七年六月,先後任督堂的有達爾漢蝦、阿敦、阿巴泰、何和禮,湯古岱和烏爾古岱。最初是達爾漢蝦名列第一,阿敦第二,天命六年九月阿敦被革職監禁,十一月達爾漢蝦革去督堂,不久,烏爾古岱就代替達爾漢蝦和阿敦,成為具體理國治政的首席督堂了。
天命八年二月初七日,努爾哈赤對官製又作了重要改革,八旗設督堂八人,稱“八大臣”。《滿文老檔》太祖朝卷四十五載:
初七,任命八旗督堂八員,每旗審事官各二員,蒙古審事官人員,尼堪審事官八員,監視諸貝勒掛在脖子上之箴言者各四員。任命諸大臣之名字:督堂等級者是烏爾古岱、阿布泰舅、揚古利、多弼叔、卓裏克圖叔、葉赫之蘇巴海、阿什達爾漢、貝托輝。
在這八位督堂中,烏爾古岱、揚古利、阿布泰舅是總兵官,卓裏克圖叔是副將,蘇巴海。阿什達爾漢是參將,多弼叔、貝托輝是遊擊,很顯然,三位總兵官的督堂是主持大政的。烏爾古岱不僅是總兵官,又是汗之親女的額駙,還是名列第一的督堂,可見其地位之高、權勢之大。
然而,樂極生悲,盛極而衰,四個月以後,這位曾經使人望而生畏的第一督堂烏爾古岱額駙,竟險些被處死,差一點人頭落地,權勢頓失,成為入遼以後轟動全國的第四大案。
天命八年(1623年)六月,兩名漢官向大貝勒代善告發烏爾古岱收納賄銀。複州的王炳備禦上告說:先前,曾交哈興望赤馬一匹、銀五十兩,“饋送王督堂”。去年十二月,為籌督堂年禮,交漢人羅山沙銀一百兩,令其購買蟒緞、珍珠。今年四月,又支銀一百三兩。十二月二十一日,交羅山沙純金十兩、上等妝緞一匹,由我親率從人霍世勒送去。五月初三日,我王備禦於我的上房北屋,交給羅山沙銀三百五十兩,並告訴羅說:“沈陽、甜水站無官,爾以此銀送王督堂,詢之彼處可否賞給我?”吳善送佟額駙馬一匹、蟒緞衣服一件。趙山奎說佟鎮國銀八十兩,送李代成金二兩、銀瓢一個、粗布二十匹、細布二匹、棉花二包、黃馬一匹,送畢誌賽金十兩、銀瓢一個,送佟都司騾一頭,送朱永成花馬一匹。
永寧監備禦李殿魁向大貝勒代善上告說:天命七年八月十九日,“督堂取我李殿魁之金二十兩,王遊擊知之”。十月初九日,“督堂烏爾古岱以狐肫皮襖一件,給銀十兩,由王遊擊取去。十二日,塔爾虎取青馬八匹、驢一頭、白馬一匹,送督堂。十二月十五日,王遊擊取狼皮肫子一件,送與督堂。王遊擊帶去鐵匠一人,名馬二,皮匠二人,名張九、李配,留在督堂處”。
此案交眾審事官及諸貝勒審理。烏爾古岱回答說:“所謂黃金,前李殿魁曾拿黃金十兩,言係愛塔送來。送來後,我想,愛塔與我有仇,恐乃欲加誣告而誘惑之,遂出金以示四貝勒。四貝勒曰:誠是愛塔所送,又有何益?不如暫留此金,以待事發。
此事德格類阿哥、濟爾哈朗阿哥、嶽托阿哥皆知,原金仍在。至於其他十兩之金,則不知也。”李殿魁說:“一日之內,先送十兩,後送十兩,皆受之。塔爾虎知之。”塔爾虎回答說:先送之十兩,“叔父受之”,後送之十兩,“叔父未曾受之”。烏爾古岱又說:我未曾受狐肫皮襖,“此襖係由嶽托阿哥給價取去”。“僅此而已,其他一概不知”。問塔爾虎。塔爾虎供稱:“馬係給價受之。狼皮肫子確曾送來,然嗣後又令拿回”。李殿魁說:“皮肫子即在爾家。”遂往觀之,果有皮肫子。“經如此審訊,俱實”。
眾審事官斷決說:
當阿敦阿哥獲罪之時,爾烏爾古岱故充忠良,跪於汗前,令眾大臣皆跪於後。爾曰:不懲殺此奸逆,烏爾古岱今後何以治國?以示爾之忠心,然爾所報答汗者,實乃內藏禍心,外以巧言而取信也。爾烏爾古岱之罪,與額爾德尼巴克什之罪無異,以治彼之法治爾可也。
至於四貝勒、德格類阿哥、濟爾哈朗阿哥、嶽托阿哥,爾等皆知前額爾德尼東珠之事,其他貝勒為何不知?後來此金之事,又係爾四貝勒知之,其他貝勒不知。
故擬參劾諸貝勒之罪,請汗審斷,並擬烏爾古岱死罪。告於汗。
汗曰:我曾令烏爾古岱招認之,為漢人財物之故,能將爾何如?雖經再三訓誡,彼均未招認。今此案皆已屬實無誤。然為漢人財物之故,即應治烏爾古岱以死罪乎?著免此議,停審烏爾古岱,革其督堂之職,授予牛錄備禦之職……至於漢人所饋送之物,皆令其繳納之。此案即如此了結之。漢人饋送烏爾古岱之金銀,皆由四貝勒償還。
這個案件的出現及其審理和裁決,都不得不使人感到懷疑。首先,為什麼複州複禦王炳、永寧監備禦李殿魁要告狀?須知,烏爾古岱是英明汗愛如心肝之皇女的丈夫,尊稱額駙,貴為第一督堂和總兵官,還曾是海西女真四部之一的哈達部國主,哈達部歸並入女真國、後全國以後,許多原哈達部的人員當上了備禦、遊擊、參將和副將,甚至還有任至總兵官者,對其故主不能說沒有一點點的懷念和尊敬之情,對於這樣後台粗、權勢大的金國第一的高級將官,小小的漢人備禦,怎能有此熊心豹膽,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對其控告?難道他倆不怕告不準,被對方打擊報複?
並且,王炳、李殿魁的“告狀”,實際也是告自己,告自己是如何想方設法孝敬督堂,獻送貢物,博其歡心,以圖升官晉職。他二人怎能不知道這樣做的危險下場?金國汗多次訓諭降金漢官,要他們盡革前明陋習,不要饋送上官禮物科索民財,違者將被嚴懲。這次王炳、李殿魁講了行賄之事,王炳還交代了希望得到沈陽、甜水站的官職,這樣做是違法的,是要被汗懲辦的,他倆怎會明知有險,偏要告狀,自找麻煩,自投羅網呢?這兩個人如此行動,究竟是為了什麼?有無“能人”、“貴人’在後主使驅策?
其次,此案的審理,也很奇怪。首告人王炳、李殿魁堅持是送了賄銀賄物,被告烏爾古岱卻一律否認,力言並無其事,且舉出四位貝勒作為證人。可是,眾審事官絕不相信烏爾古岱的辯解,竟硬性斷定受賄是實。這個結論,根據不足,難以成立,但偏偏就成了定論。
再次,此案的結局,也不平常。眾審事官將這不可靠的結論,當作鐵證如山的定論,並據此延伸,把收納漢宮銀物數量不多的一般貪汙,比擬為阿敦之敗政亂國十惡不赦的大罪,要將烏爾古岱定成額爾德尼一樣的“奸臣”,同樣懲治,判處烏爾古岱死刑。努爾哈赤認為定的太重,不能因為烏爾古岱收受漢官財物而將其斬殺,改為免死,革督堂職,從總兵官降為備禦。
可是,漢人送與烏爾古岱的金銀,由四貝勒償還。為什麼眾審事官要無限上綱,將烏爾古岱與額爾德尼相提並論,定為大奸,嚴酷斬殺?為什麼努爾哈赤隻講烏爾古岱不應收納漢人財物,隻字不提審事官加在督堂身上的大罪而免死,從輕發落?看來,努爾哈赤很可能知道這是怪案,內中蹊蹺,耐人尋味,眾審事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因此,努爾哈赤不重懲烏爾古岱,而嚴厲斥責四貝勒皇太極。
盡管烏爾古岱未被處死,但給他定上了貪財之罪,革了督堂,從總兵官降為備禦,失去了權勢、成為諸貝勒之間權力鬥爭的犧牲品。一個曾經為金國的建立、擴展奔走效勞的大額駙、大督堂、大總兵官,竟落得如此下場,確實令人寒心,使人傷感。滿腔憤怒、憂慮不平的烏爾古岱,憂傷成疾,不久就離開了人間,其妻莽古濟格格另嫁他人,曾為“東夷之長”的哈達名酋“萬汗”,其子孫就這樣沒落下去了。
四貝勒受訓
四貝勒就是努爾哈赤的第八個兒子皇太極,因為他的位置是四大貝勒中最後一位,所以人們稱之為四貝勒。
皇太極在金國可以說是一位影響力很大的人物。他的母親納喇氏也不是一位平凡的的女人。納喇氏是葉赫部長揚吉努的女兒。努爾哈赤起兵不久,有一次因事前往葉赫。當時葉赫勢力很大,兵強馬壯。揚吉努見努爾哈赤“相貌非常”,願以小女納喇氏相許。
這時努爾哈赤勢力很少人少兵寡,很願攀上強部大酋,聽到這句話急不可待,遂說:“若締姻,吾願聘汝長女。”楊吉努說:“我非惜長女不與,恐不可君意。小女容貌奇異,或者稱佳偶耳。”努爾哈赤便聘其小女。揚古努去世後,其子納林布祿貝勒於萬曆十六年(1588年)九月,親送十四歲的妹妹納喇氏來,與努爾哈赤成婚,四年後生下皇太極。此時努爾哈赤的大福金是富察氏。納喇氏雖不是大福金,但係強部葉赫部長的格格,又“莊敬聰慧”,故甚為夫君寵愛。皇太極之母既是汗之愛妻,本人又聰睿英勇,文武雙全,因此深受汗父寵愛,初授貝勒,後列四大貝勒之位。
也許正因為皇太極有權有勢,威望激增,這給他也帶來了不少麻煩。自扈爾汗革職,中經阿敦督堂的監禁、額爾德尼的冤死,直到烏爾古岱督堂罷官,每個案子都涉及到四貝勒皇太極,並且前述四案,都使人感到迷惑不解,都是疑案、冤案和錯案。究竟事實真相如何,有無內在聯係,症結在何處,難以捉摸。看來還得先從前述案子中涉及四貝勒上著手。
在進人遼東以後第一個大案懲治蝦阿哥的案子裏,曾追述扈爾漢在天命五年(1620年)九月議處大貝勒代善時的表現。努爾哈赤因扈爾漢等一言不發,十分生氣地對諸貝勒大臣說:“如若以我言舛謬,則爾等皇太極、阿敏台吉、達爾漢蝦等須立誓”,“若不發誓,為何仍坐在(大)阿哥那邊,徒事敷衍,快離開(彼處)吧。”“言後,皇太極、阿敏台吉、達爾漢蝦彼等三位起立,移到汗這邊來”。這時,努爾哈赤因為皇太極三人沒有明確表態支持汗父,對他們有些不滿了,幸好,這三位趕快離開代善,移到汗父這邊,從而了結了汗父的疑慮和埋怨。這是涉及到四貝勒的第一個案中有案。
在處理第二大案阿敦的監禁時,又把四貝勒拉扯了進來,阿敦暗示應立皇太極為嗣子,阿敦挑唆大、三、四貝勒之間不和。雖然此案以監禁阿敦而結案,但人們不禁要問,阿敦為何要推舉四貝勒?他是否受四貝勒支使?他為什麼要挑唆諸貝勒不和?這與四貝勒有無關係?這又是案中有案,又沒有查明審斷。
第三案額爾德尼的隱藏東珠,不僅額爾德尼供稱,東珠之事,四貝勒皇太極、德格類阿哥、濟爾哈朗阿哥、嶽托阿哥知道,而且努爾哈赤還引伸出對額爾德尼常去“四貝勒巡察之地”的斥責,並提高到不許越旗求索和賞賜的禁令,差一點就把四貝勒皇太極提出來當被告審了。這件案子之中的大案快要顯現於水麵。
第四個案子之中的大案就更明顯了。本來是審訊烏爾古岱督堂有沒有收受漢宮的賄銀,烏爾古岱辯稱沒有,舉出四貝勒作證,那麼審事官問問四貝勒是否知道此事就行了,為什麼又要牽扯出更多的問題,並且還要給四貝勒等人定罪?顯然,四貝勒皇太極才是審事官們要清查和審理的主要對象,烏爾古岱不過是一個引子而已,他的案子之中藏著四貝勒是否犯罪的大案。
要想查明自扈爾漢,經阿敦,轉額爾德尼,直到烏爾古岱這四個大案的真相,以及這四個案子之間的關係和案中之案,本來是難以辦到的,因為《武皇帝實錄》等三種太祖實錄,以及《國史列傳》等文獻,都未記述此事,都有意地隱瞞了。沒有真實的資料,就無法進行科學分析,查明真相,得出正確的結論。幸好,《滿文老檔》對這些案子有些記述,其中還講到四貝勒皇太極的一些事,尤其是在審理烏爾古岱時,審事官和金國汗都講到皇太極,這些材料就為我們提供了解開上述疑案的鑰匙,並可借此弄清進入遼東以後這幾年金國統治集團內部鬥爭的真實情形。這在稍後的訓斥四貝勒,以及對其罰銀奪丁的處治上,看得十分清楚。
天命八年(1623年)六月初九日,奉命審理烏爾古岱額駙、督堂收賄案的眾理事官,在斷定額駙收賄是實,並指責其對汗不忠以後,又衝著四貝勒皇太極、德格類、濟爾哈朗和嶽托四位貝勒質問和裁斷說:
四貝勒、德格類阿哥、濟爾哈朗阿哥、嶽托阿哥,先前額爾德尼東珠之事,惟爾等知也,其他貝勒何故不知?又,後來此金之事,亦同為爾等四位貝勒知之,其他貝勒不知。故擬參劾諸貝勒之罪,請汗審斷。並擬烏爾古岱以死罪。告於汗。
努爾哈赤聽後,十分生氣,對皇太極痛加訓斥說:
爾若賢良,則凡事須秉公正從寬處之。於兄弟之間,皆須平等以待,相互敬愛。獨以爾身為誠,淩越他人,置眾兄於不顧,爾欲為汗乎?集會於衙門,分離之時,爾若送諸兄,則眾見之子、弟必回報於爾,送爾至家,此方合乎禮儀耳。爾不送眾見,而眾兄之子、弟送爾,爾何故默然受之?此豈爾之賢明者乎。德格類、濟爾哈朗、嶽托,爾等何故置各自父兄不顧而僭越而行,爾等如斯僭越而行者,除進讒言致惡外,又有何益。四貝勒,吾以爾乃為父我之愛妻所生惟一後嗣而不勝眷愛矣,爾之賢明何在?何其愚也。
努爾哈赤說完後,“乃悲之。為了結此案,他宣布:“漢人饋送烏爾古岱之金銀,皆由四貝勒償還。罰取德格類一牛錄之諸申,取濟爾哈朗二牛錄之諸申,取嶽托一牛錄之諸申,以抵罪。此案如此了結。言畢遣之。”
根據汗諭,法司取德格類阿哥的額克興額牛錄,賞與多鐸阿哥。收濟爾哈朗阿哥的胡什屯牛錄,給與其弟費揚古,取其索索裏牛錄,給與其兄阿敏。取皇太極的棟鄂額駙之四個牛錄,給與大貝勒代善,“以汗之旗之索海、伊蓀之牛錄,給與四貝勒”,“取四貝勒金十兩、銀三百兩存庫”。
從努爾哈赤對皇太極的訓誡,以及對烏爾古岱案子的處理,我們發現了四個十分有趣但又相當奧妙令人費解的奇怪問題,解開此中之謎,也許就找到了三年來政局變化的症結所在。
第一個問題是,皇太極為何如此驕傲?從汗父的訓諭看,皇太極的傲氣,已經達到無以複加的地步,既“不送諸兄”,又對諸兄之子,對下麵的幾個弟弟的“恭送”,“默然受之”,毫不謙讓,似乎是理所當然,並且“獨以己身為誠,淩越他人”,簡直是到了天馬行空,獨往獨來,蔑視一切人的程度。須知,諸兄、諸弟、諸侄並不是無名小卒等閑之輩。以“諸兄”來說,大貝勒代善位居四大貝勒之首,第一位中宮大福金之子,正紅、鑲紅二旗的旗主貝勒,還曾在相當長的時間裏當過太子,雖因有過被革,但仍是大貝勒、旗主貝勒,軍國大政,皆係由他領頭,助汗父處理。
二貝勒阿敏,是鑲藍旗旗主,多次統軍出征,軍功累累,且秉性狂傲,氣量狹小,他是容不得人的,更受不得委曲和羞辱。三貝勒莽古爾泰,主正藍旗,粗野魯莽,膽大敢說,天命五年九月,隻有他一個人敢站出來附和汗父,指責太子的錯誤,這也是一個不好惹的人。至於諸弟,有三位弟弟也是高貴之人。十二弟阿濟格、十四弟多爾袞、十五弟多鐸,是現在汗的大福金阿巴亥所生的汗之愛子,阿濟格和多鐸皆已是一旗之主,多爾袞也被汗父指定要掌管一旗之旗主,從旗主的資格看,這三位弟弟,至少是阿濟格和多鐸的身份,與皇太極完全相同
皇太極雖然也是旗主貝勒,轄治正白旗,又是四大貝勒之一,但是,他的母親納喇氏隻是汗之愛妃,是側福金,並非中宮大福金,皇太極也就隻能是汗之庶子,在這一點上,他既不能和代善、莽古爾泰、德格類這三位分別是過去的第一位大福金佟佳氏、第二位大福金富察氏所生的嫡子相比,也不能和阿濟格三兄弟相提並論。嫡庶有別,皇太極比上述兩位兄長四位弟弟差了一大截。那麼,為什麼皇太極不按祖製家法恭送兄長禮遇弟弟?是沒有教養,沒有禮貌,本性狂妄,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固然,有才之人,往往也是自視甚高比較驕傲的人,皇太極聰睿機智,博覽群書,才幹出眾,武藝超群,軍功累累,確實是一個文武雙全的能人,在十六位皇子和幾十位皇侄皇孫中,夠得上是出類拔萃名列第一的貝勒,因而他也是相當高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