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講(3 / 3)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執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是“法治行為”的豐富和深化軌跡;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政黨—法治社會,這是“法治目標”的豐富和深化軌跡,這兩條主線都是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豐富和深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講話要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是兩條主線的彙合,從而實現了“法治行為”與“法治目標”的有機結合。這就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邏輯。(《紫光閣》2013年第5期)

馬一德:讓法治成為國民的信仰

黨的十八大將“法治”確定為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屆三中全會又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為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由此成為我國改革路線圖中的核心概念之一。然而,要真正發揮“法治”的基礎性作用,建成“法治中國”,我們還有較長的路要走。現實中,違法亂紀、權力膨脹與腐敗、司法公信力喪失、一些民眾信訪不信法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沒有法治信仰,就不可能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盧梭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裏。”法治作為一種信仰,不僅要求人們以法律為行為準則,任何行為都恪守法律,而且要求全社會對法治的敬仰和推崇。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所謂法治信仰的樹立,是指法治精神滲透到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各階層民眾的法治觀念不斷增強,公民對法律有著發自內心的認同感,並通過法律途徑、法律方式來表達利益訴求、化解矛盾糾紛。

讓法治成為國民的信仰,首先必須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所指出的,“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法治本質上是規則之治,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一國的根本規則,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隻有牢固確立和尊崇憲法的權威性,才能在國家樹立一個最高的是非判斷標準,才能建立穩定而可靠的製度預期,才能引導國民對於遵守規則的信心並信仰法治。

要認真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製和程序,把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製度。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在憲法框架下發揮懲惡與糾錯機製的威力,讓國民看到法律是神聖的,誰都不能違反,否則“刑可以上大夫”。隻有這樣,憲法才能深入人心,憲法實施才能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憲法信仰就能成為建設法治國家的動力源泉和根本保證。

讓法治成為國民的信仰,必須使法治精神貫穿法治運行的全過程。中共十八大報告把法治歸納為四個環節和層麵: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立法層麵,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製度來推動法治信仰的形成。法律是形成法治信仰的基本前提,但隻有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並最終促進法治信仰的形成。因此,要抓住立法這個首要環節,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完善人大工作機製,通過座談、聽證、評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提升立法質量,以更多更嚴密的良法助推法治信仰的形成。

在執法層麵,要通過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提升執法者法治素養來推動法治信仰的形成。法律得不到嚴格執行和有效實施,法律就隻是隨意擱置的一紙空文。柏拉圖曾說:“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製定得良好的法律,那麼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在法治社會,執法者的法治素養是決定法治建設成敗的重要因素。應通過定期舉辦法製講座、專業培訓、執業水平考試等形式,不斷增強法律職業人員的法治素養。

在司法層麵,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是公平正義實現的最後一道關卡。理想的法治狀態下,一切糾紛皆可通過司法獲得解決,民眾能夠從司法獲得最後的公平正義。這就要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製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在守法層麵,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製,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增強法製教育的感染力和滲透力,積極運用新興媒體,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和解釋法律,使法治信仰融入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學習時報》2013年12月30日)

重點難點精講精學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從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出發,為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指明了方向。

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依法治國的“法”,指的是以憲法為核心由各種法律規範組成的完整法律體係。其中,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個法律體係的核心。我國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據憲法製定的,都是對憲法精神、原則和製度的具體化。因此,依憲治國不僅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之義。

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規定了國家公權力的組織體係、職責權限和行為標準,確立了國家權力的分工和相互監督機製。依憲治國,就是要按照憲法的要求,規範國家公權力的良好運行,加強對公權力的有效監督。由於憲法的許多規定主要是依靠國家機關去執行的,因此強調依憲治國,一個重要方麵,就是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好憲法,熟悉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嚴格依照憲法辦事,真正把憲法作為根本活動準則。

“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隻有做到這三個“善於”,才能真正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不斷優化依法執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黨的執政能力。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核心在理念,關鍵在能力,重點在落實。一方麵,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提高能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另一方麵,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憲法的至上地位,是一個國家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標誌。從憲法出發,我們就會走上建設法治國家的通衢大道;以憲法為基石,我們就能獲得黨和國家興旺發達的蓬勃偉力。

u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國行政體製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方麵采取了許多舉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人對法治政府的理解還比較簡單,致使法治政府建設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節。這就要求我們從理論上進一步把握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邏輯起點和製度目的上均在於通過法律製約公權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嚴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內涵包含兩方麵:一方麵,它必須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於權力的大小,而在於政府權力是受到法律嚴格限製的,其邊界是確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權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當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權力的邊界不夠明確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麵,它應當是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強調法律權威至上,政府違反法律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在違反法律後不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代替法律責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價值在於實現民主、保障公民權利。因此,法治政府必須是民主政府,其權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實地代表民意,成為人民意誌的執行者。這一方麵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決策必須民主。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應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專家、社會公眾以及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沒有很好地發揚民主,行政行為看似有法可依,其實並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麵,行政執法也必須民主。行政機關在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法治政府應當是透明政府。隻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政府權力依法行使,成為法治政府。這就要求大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政府作出什麼樣的決策以及如何決策都要向公眾公開,行政執法的依據、程序和結果都要及時公布,以方便公眾監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權力。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是全麵、準確、及時。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對信息采取“選擇性公開”,對自己有利的就公開,對自己不利的就隱瞞,這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u建成法治政府須防範的幾種執法亂象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這對我國的政府法治建設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國在政府法治建設方麵取得了矚目的成就,依法行政的意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也要看到,當前在政府行政過程中,特別是在政府執法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還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必須引起政府部門的高度注意。

強勢執法。當前,在一些幹部的頭腦中,還存在把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看成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和人民的父母官,把老百姓看成是被管理者、服從者,把法律看成是治理老百姓工具的陳舊觀念,官本位、權大於法、長官意誌、特權思想根深蒂固。表現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人員隻談依法治民不談依法治官,隻談依法治事不談依法治權,隻要求別人依法辦事,不要求自己遵法守法,隻強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責任,不承擔自己違法行政的責任,行政機關憑借自身所擁有的決定權、命令權、執行權、強製性等行政權力和優勢地位,借助法律的強製效力和特殊權威,對社會和公眾施以強勢的約束和管理,使行政執法違背了法治的本質,行政執法嬗變為治民的工具。

趨利執法。行政執法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但在現實生活中,利益驅動執法,“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製化”,正在成為一些地方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製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等執法依據時,想方設法擴大自身的許可權、處罰權、收費權等行政權力,加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和責任,減輕對自身權力的監督和製約,為地方或者部門的權力和利益“跑馬圈地”;有的在執法中以公權的名義隨意決策,武斷執法,大量介入市場領域和競爭性行業,為市場關係利益方獲取不當利益,“爭利於市”,“爭利於民”;有的執法部門將執法權視為謀利或者創收的工具,執法就罰款,管理就收費,有的甚至借執法之名行保護違法之實,執法與違法勾結依存,形成灰色執法產業鏈;還有一些執法人員為滿足私欲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權謀私,嚴重損害法律權威。

分散執法。由於政府職能轉變還沒有完全到位,執法體製尚未完全理順,當前政府職能不清,運轉不順,行政執法越位、錯位、缺位情況依然存在。有些行政機關仍在管理一些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一些該管的事情卻沒有管住管好;有些行政執法權在縱向上垂直封閉,在橫向上過於分散,導致行政執法條塊分割,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協調不力,配合不夠,甚至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執法部門特別是許可、罰款、收費部門設置過多過濫,導致行政執法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形成執法混亂和執法腐敗;執法經費和財政保障的不足,也迫使部分執法機構以罰代管,以罰抵支,亂罰款、亂收費,或者截留、挪用罰沒款項,造成政府收入流失,政府形象受損。

選擇執法。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要求所有的法律都應必須得到執行,所有人的違法行為都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但在現實中,行政機關不是一視同仁地執行所有法律,一視同仁地處理任何人的違法行為,卻根據一些非法律因素或者非正當理由,有選擇性地執行法律。有的在執法依據上進行選擇,哪部法律對自己有利就執行哪部法律;有的在執法對象上進行選擇,對當官的和老百姓、對大老板或者小企業實行區別對待;有的在執法時機上進行選擇,平時不主動執法,問題成堆時就搞集中執法、運動式執法。這種“選擇性執法”,不僅動搖、威脅著法律的平等性、權威性、正義性,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著人們的公平觀念和法治意識。

釣魚執法。執法的目的在於使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為了完成執法指標和任務,或者為了獲得更多罰沒收入,或出於其他種種目的,對本沒有違法意圖的人采用欺騙、利誘等手段誘使他們從事違法行為,實施釣魚式執法,有的執法人員假扮嫖客,引誘妓女拉客,從而抓捕妓女;有的執法人員謊稱行人,因各種困難需要搭乘汽車,從而查處“非法營運”;還有的執法者扮成賭客,誘人聚賭,最終抓賭成功人資俱獲;等等。這種執法方式,或者說取證方式,從表麵看似乎合法,但從本質上講違背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不僅直接侵害了被釣者的合法權益,更使得執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受到損害。

隨意執法。在行政執法隊伍中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很多執法人員將程序視為麻煩,或者是權力行使的妨礙和束縛,不習慣也不願意接受法定程序的製約,潛規則盛行,正式規則反而常被扭曲,違反程序隨意行政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置法定執法方式於不顧,該公開的沒有公開,該收集的證據沒有合法收集,該說明理由的沒有說明,該告知權利的沒有告知,該聽證的不舉行聽證,該登記的沒有及時和詳細地記載;有的頭腦中沒有法定階段、順序的概念,不經調查取證就裁決,未經聽證就決定,未經送達就執行,未經批準就生效;還有的不遵守法定期限,辦事拖拉,在法定期限內該受理的不受理,該處理的不處理,該答複的不答複,或效率低下,行政執法超過法定時限。

神秘執法。在透明政府、陽光行政已提出多年的情況下,我國當前政府執法領域內的信息公開依然不能令人滿意,一些行政執法的透明度非常低,“神秘執法”傾向依然比較嚴重。有些執法機關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威,習慣於神秘行政,將行政文件視為“內部規定”,將公共信息視為“獨有資源”,不願公開執法依據和相關信息;有的為了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不願公開執法過程和相關信息,免得增加執法環節和程序,提高行政成本;有的為了簡單省事,盡可能不提供或者少提供執法信息,以免節外生枝惹麻煩;還有的為了地方形象或者個人政績,在出現問題時“捂蓋子”“報喜不報憂”,刻意隱瞞或者篡改信息。還有相當一些部門和執法者,出於部門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考慮,害怕公開會影響自身的利益,害怕公開會招致各方麵的審查和監督,熱衷於暗箱操作,利用手中的執法權或者掌握的行政信息進行尋租,造成一些腐敗、權力濫用問題。(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