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朝官員的“考語”(1 / 1)

清朝官員的“考語”

古代吏治

作者:劉吉同

清朝也有—套年度考評基層官員的製度,但“考語”可不是一味的“政治上堅定,有駕馭全局能力……”之類的套話,不少是寫得“惡狠狠的”。略舉幾例:順治十六年對安徽歙縣縣丞金起元的評語是:“本官查履曆年開六十二歲,而朽邁不堪任事。”乾隆二年考核浙江嚴州府經曆周鵬的結論是:“本官躁妄輕浮,嗜酒狂悖。”同年,濟南府德平縣教諭王禦日的“鑒定”是:“本官躁妄暴戾,動輒辱詈士子,有忝秉鐸之任。”乾隆九年對湖南善化縣教諭毛大鶴的考評是:“本官不守官箴,全無師範,難居司鐸之職。”乾隆十三年對直隸臨城縣知縣張光華則如是說:“本官性本迂拘,人複軟弱,生監胥吏不能彈壓,難勝民社之任。”同年,福建省汀州府歸化縣知縣王道又獲如此“考語”:“本官才識鈍拙,不諳吏治,難司民牧。”

清政府不僅考察官員是否“政治上正確”、緊跟大清皇帝,而且把“嗜酒”這樣的“生活小節”也提溜了出來,對“躁妄輕浮”和“迂拘、軟弱”一類的“性格特點”也不放過。如此注重“細節”,那麼,假如某太守養了108個情婦,某知縣動用數千萬兩銀子到境外豪賭,某州官常常狂飲至酩酊大醉還公開吸毒,諸如此類的貪腐行為,竊以為斷不會發現不了。這樣不怕得罪人的考評,才是真正地對朝廷負責。試想,若讓一個“躁妄暴戾”或“性本迂拘”的人長期執政一方,皇家的執政力和公信力必然直線下降,勢必催生出一批批“刁民”和“群體事件”。這樣的考評也是真正地對官員負責。官員最怕誰?既不是大清律條,更非治下子民,而是上司。當其邪惡初露或行將泛濫時,由其“最怕的人”對其猛敲警鍾“惡狠狠”一番,至少可以遏製其沉淪墮落。否則,待其貪腐情狀因“情婦團隊”造反或因小偷入室而被“揭露”出來,那時的官員往往已經爛透了。醜聞天下皆知,甚至不得不被殺頭,這才是對官員的極不負責,而黎民因貪官而飽嚐的災難也就真的如“江河水”,難有窮盡了!

這樣的考評一直堅持到晚清。光緒十八年,河南有些官員又“享受”到了類似的評語。新察縣教諭曾之棨:“柔懦反複,不堪司鐸”;陽武縣知縣宋安書:“識見迂滯,難膺民社”;夏邑縣縣丞周鎮西:“辦事任性,不洽輿情”。一項“從嚴治官”的製度能持續近三百年,還是不容易的。但是,它在延續中的結果又如何呢?著名學者茅海建在《天朝的崩潰》一書中這樣寫道:“自乾隆朝後期以降,吏治已經大壞。當官的目的,在於發財。僅憑薪水過活的官員,恐怕拿著放大鏡也找不到。”貪腐各有門道,文官借征糧征稅、主持科舉去搜刮;武官則靠克扣兵餉、吃空額和貪贓枉法而自肥。林則徐革職後曾向人說到,粵營水師年收入的99%,都靠鴉片走私。吏治腐爛如此,豈不是對天朝考評製度的莫大諷刺!其實,這樣的“諷刺”並不難理解。大清的體製是“主權在朝廷”,官員的任命和監督均來自紫禁城,考評的鐵律是上“考”下,官“考”官,京城“考”州府,大官“考”小官,作為吏治直接和最終承受者的老百姓,對之沒有任何置喙的機會和權利。僅這一條,就注定了再“惡狠狠”的“從嚴治吏”,再絞盡腦汁的新規新律,最多也隻能圖一時的熱鬧,或收一時之效,最終都無法阻止整個吏治走向腐爛。這也算大清對後世的一個“啟示”吧:隻有將官員的烏紗放在人民手中,讓人民成為監督官員的主體,吏治才不會腐爛。

(摘自《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