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明確草原權屬
人力資源
作者:劉樂樂 李占婷
摘要: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既是生態係統組成部分,又是人類畜牧業賴以生存的基地,對保障畜牧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於維持生物圈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幾十年來對草原過度不合理的開發利用,草原監管的缺失,造成了草場嚴重退化,草場載畜量銳減,水土大量流失,草原生態係統中的野生生物資源受到了破壞,生態環境極其脆弱,可持續發展問題受到了挑戰。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長期以來草原權屬不明,導致草原管理和建設的遲滯、弱化。
草原權屬的確定是依法明確國土資源中應該是草原的土地的草原屬性及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為更好地促進草原監理事業的發展,保障草原生態安全、推進草原地區經濟社會進步我們必須進行草原確權,本文就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確權承包工作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對下一步工作給出了建議。
關鍵詞:草原確權 現狀分析 政策建議
多年以來,因為草原界線不明、權屬不清、經營機製不健全、使用流轉不合規範、經營責任無法落實等因素的影響,自治區一些地方亂墾、亂占、濫牧等破壞現象尤為突出,草原退化的現象日益嚴重,給生態環境帶來了極大的挑戰與威脅,這也導致草原糾紛事件頻頻發生。 草原確權是指在草原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草原權屬性質,核發草原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草原權屬確定後,一是有利於樹立群眾保護資源的意識;二是有利於草地承包製在群眾中的落實,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三是有利於草地資源的科學開發合理應用;四是有利於植物多樣性的保護、生物鏈的連接;五是有利於水土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六是有利於草地依法監管;七是有利於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必將對建立全民生態文明觀以及文明的生產方式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一、背景
(一)草原確權承包的必要性
1、貫徹落實《草原法》,必須要明確草原權屬
明確草原權屬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落實草原四至,明確草原資源的範圍和方位;二是落實草原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解決草原屬於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規定誰來使用,如何使用等問題。《草原法》等相關法規是針對草原而言的,如果不開展草原確權工作,就無法明確草原在那裏、麵積有多大的問題,貫落《草原法》則無從談起。
2、爭取草原保護建設項目,必須要明確草原權屬
農業部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都明確提出各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均要落實在權屬明晰、承包製並完善的草原上。如果不開展草原確權工作,我們將失去向國家申請各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的資格。
3、對草原實行有效管理,必須要明確草原權屬
所謂的“草原無主、管理無序、使用無償、破壞無罪”,根源在於沒有明確草原權屬。沒有明確的權屬,就沒有合法的發包主體和發包對象,因此無法落實承包經營製等有效管理措施,導致草原被不斷地開墾、侵占和破壞,寶貴的草原資源被逐年吞蝕。
4、維護內蒙古地區草原生態安全,必須要明確草原權屬
隻有草原植被才能形成長期穩定的綠色植被。這裏,隻有草原綠了,生態才能好起來。開展草原確權和承包經營,使草原保護建設步入法製化管理軌道,對維護我省及至東北地區的生態安全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二)國內現狀
1、內蒙古自治區草地確權艱難前行
2011年發生的兩起事件,將人們的目光聚焦到內蒙古大草原,如今我們非常關注的一點就是草原的確權問題。2011年5月11日、15日,內蒙古阿巴嘎旗、錫林郭勒盟西烏旗分別發生了當地農牧民與煤礦工人的衝突事件,這兩個事件看似是周邊牧民、居民與草原的礦產企業因環境汙染而產生糾紛的簡單案例,但根本原因卻是牧區土地產權不明。 這再次提醒我們,“明確產權”與“杜絕腐敗”和促進可持續發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產權不清,容易滋生貪腐、瀆職集團;產權不清,也容易激化矛盾,引發社會問題。上述兩起衝突不僅是草原開礦企業因環境汙染與周邊牧民、居民產生糾紛的單純案例,在其背後,牧區土地產權不明,造成牧民的財產遭到侵害,才是釀成衝突的深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