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讀謝維揚著《中國早期國家》一書,其中令人感悟之處頗多。夏商一段曆史,事關中國國家起源的問題,史學價值很高。誠如李學勤先生在該書序言中所說,國家與文明的起源和形成,在世界上早就是熱門的研究課題,在我國,自20年代末以來,有關爭論和探討,幾十年來持續不斷。不過,有關這類問題的研究,無論是在理論闡述上,還是在史料釋別上,難度都相當大。就某一方麵的問題能做一篇嚴肅的論文,已然不易,而謝維揚在這樣一部對早期國家進程進行整體考察的專著中,能做到“剝筍抽繭般的細密”,其嚴謹的精神,言之有物的態度,與一班由陳詞、輕言、空言所撐起來的“理論”著作,大為不同。
國家形成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社會的地域性取代血緣性,這個眾所周知的問題是曆史地理學在參與國家起源研究時,所必須麵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謝維揚雖不是專門的曆史地理學者,但出於理論上的需要,對這個國家起源的基本問題也理所當然地進行了認真考察,得出了一些從曆史地理角度來看是很有益的見解。本文乃受謝維揚的啟發,並參考其他學者的研究,謹從曆史地理學的角度,就中國早期國家地域的形成問題,補充一些感想。
從血緣社區到國家地域
隨著國家組織的形成,出現了高於氏族事物的社會政治,國家統令的地域開始成為政治地域,地理的“政治”內容開始出現。從史前社會的血緣社區轉變為國家社會的政治地域,是早期國家進程的重要內容。
謝維揚在討論夏朝國家政治的主要特征時,明確提出了“國土結構”的問題。不過,他分析的重點在社區。他指出,在夏朝,作為社區單位,部落本身並沒有被完全打破。《史記夏本紀》所稱:“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這些都是夏後氏的親屬部落,依然保持部落的完整性。另有一些非親屬部落,其完整性自不必說。但夏朝“開始把具有不同血緣淵源的、有時甚至是具有相距較遠的族源的部落結合在一起,使他們置於同一個最高權力之下”[注釋1]。雖然部落仍然是夏朝國家的一種十分活躍的基層社會組織形式,但是,它們已不是獨立自由的部落,其首領往往要擔任夏朝國家的政職,履行某種政治責任,如春秋薛國祖先奚仲,是位於今山東滕縣的一個部落的首領,曾任夏朝的“車正”。《逸周書嚐麥解》:“皇天哀禹,賜以彭壽,思正夏略”,說的是“皇天”思禹之功,將彭壽(大彭部落首領,該部落居今徐州附近)賜給夏朝,此人“能想著整理夏的經界”[注釋2]。
對於常說的“血緣”轉變為“地緣”的問題,看來不能理解為簡單的“取代”關係。在理論描述上為表達概念的轉換,可以這樣講,但在實際社會麵貌上,絕不是如朝代更迭般的“置換”。實際的情景是,血緣關係並非消失,而隻是退居於非決定性的層麵,地緣關係亦不是全新的事物,而隻是升到了決定性的、製度性的高層。在國家形成以後的社會裏,由血緣維係的群體延續了很長時間,隻是其社會層位日趨低下。高層國家權力對低層氏族權力的“覆蓋”,是地緣社會形成的最初形式。這個過程是長期的、不斷強化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後來國家權威對傳統氏族世界進行大範圍覆蓋的著名宣言。
王權對於氏族領地的淩駕,在政治形式上是征服,在觀念形式上是“王土天授”。李零在考察西周土地製度時也曾指出:由於土地最初總是以自然形態而存在,不屬任何人,土地的易手歸並,追根溯源,不能不超出“人”或“族”的範圍,而歸於“天命”。一些周代銅器(如太公廟所出秦公鍾、鎛,宋代著錄的秦公鍾、簋,叔夷鍾、鎛)銘文,反映了古人對土地占有“合法性”的基本理解,即:王土剖分若按宗法譜係追溯,“王”是終點,但向上追溯,是承自先祖,再向上追溯,則是受自天命。包括奪自異族的土地,也要經過“革命”,即剝奪其受自天命的“合法性”。
謝維揚根據一些原夏朝所屬部落遷徙而去的情況,指出夏朝對所屬部落的控製是有限的,部落有遷徙的自由。如《左傳定公元年》記載,奚仲為夏車正,居於薛,其後裔仲虺“遷於邳”,脫離夏朝控製。又《國語周語上》:周人祖先不窋,丟棄在夏朝的“後稷”一職,而“自竄於戎狄之間”。因為有遷徙它方、脫離而去的自由,謝維揚認為“夏朝離開真正的領土國家還有一定的距離”[注釋3]。關於“離開真正的領土國家還有一定的距離”的問題,仍需多方麵的考察。因為這些想要(或不得不要)脫離夏朝的人,都是“遷”“竄”而去,必須離開原先的地盤,方可避開夏朝的勢力,這種情況恰恰表明了一定程度的勢力與地域的關聯性。
夏朝不僅是一個時代概念,也逐漸成為一個穩固的地域概念,《戰國策魏策一》:吳起稱:“……夫夏桀之國,左天門之陰,而右天谿之陽,廬睾在其北,伊洛出其南”,《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也有類似記載:吳起對曰:“……夏桀之居,左河濟,右泰華,伊闕在其南,羊腸在其北。”這是說夏朝最後的疆土範圍,西到華山下,東到河濟之間,北達山西中南部,南達伊洛二水。《逸周書度邑解》:“自洛汭延於伊汭,居易無固,其有夏之居”。鄒衡先生認為,所謂“有夏之居”就是今洛陽周圍地區,包括嵩縣、臨汝、洛寧、宜陽、澠池、伊川、孟津、偃師、鞏縣、登封、禹縣等地。《左傳定公四年》:“分唐叔……,命以《唐誥》,而封於夏墟,啟以夏政,疆以戎索”。這個“夏墟”,杜預說在晉陽(太原),過於偏北,顧炎武判斷在晉南的翼城一帶,比較可信。在考古學研究中,許多學者同意豫西、晉南的二裏頭文化是夏文化的代表。豫西的二裏頭文化分布在黃河中遊南麵的伊洛二水間的洛陽平原,以及汝潁上遊的河穀地帶。晉南東下馮類型二裏頭文化,則分布在汾河下遊涑、澮二水一帶的河穀盆地。豫西、晉南的兩種二裏頭文化與“有夏之居”和“夏墟”是分別對應的。“有夏之居”“夏墟”應是夏朝國家地域的主要地區。
豫西、晉南兩地雖都有二裏頭文化,但兩地的二裏頭文化在麵貌上略有不同。這說明在夏朝國家地域內已存在文化上的差異,這種文化差異顯然不是一般的部落差異,而是更持久、更深刻的一類人文差異。這兩塊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區域,反映在夏朝國家政治地理上是個什麼樣子?夏朝有沒有在社會管理上區別對待這兩個區域?對這些問題,我們當然無從回答。但在理論上,卻值得我們注意,因為它或許會促進最早的政治性區劃的形成。“茫茫禹跡,畫為九州”,這或許是傳說。但是在“禹跡”內,在人文分區的基礎上逐漸畫出某些開始具有政治色彩的區域,還是可能的。邵望平的《〈禹貢〉“九州”的考古學研究》所探索的正是這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