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畫像
凡佛菩薩像皆可繪畫——或大或小,或坐或立,或墨畫或著色,均好。長於作畫、長於畫人物而又熟覽內典者,尤易得法;如於畫學毫無根柢,下筆之宜忌,漫無把握者,勿輕易為此,致惹褻慢而招過咎。
(三)刻經印經
或刻木版或排印或石印,均可酌量行之;或出資向流通處指請現代經典,贈送有緣,以廣流布,而宏勸化;或於他人勸募之時,出資讚助,作見聞隨喜功德,悉可種植善根獲大利益。有光紙落墨不可用。若貪賤用之,所得功德,較用本國紙當減十倍。不可不知!
(四)刻像印像
得名畫家畫就之佛菩薩像,求其流傳久遠廣行攝化者,莫善於製版刷印。或請名手鐫刻堅質木版,或勒石,或製銅版鋅版及玻璃版,均佳。
四、發願文之程式
此種發願文,應附書於經像之後。格式甚多,不勝具述。今略舉六例如下:(一)寫經某年月日,弟子某敬寫某經若幹部。以此功德,願我震旦國中以及
世界各國,風調雨順,物阜時雍。災難消除,十戈永息。共沐佛化,同
證菩提(祝願辭盡可隨意活變,此特備一格式而已)。(二)畫像某年月日,弟子某敬舍微資,請畫師某恭畫某佛某菩薩像若幹紙。
願我身體安康,資生具足,現世永離衰惱,臨終往生西方。並願以此功
德,回向法界眾生,同度迷津,齊成佛道。(三)刻經某年月日,某居士(或其他相宜之名稱)幾旬生辰。弟子某某等鹹
以戚好,竊援昔人寫經祝壽之例,敬刻某經,並印送若幹部,以廣弘
願,亦祈難老。伏唯三寶證知。(四)印經某年月日,第幾男某誕生。弟子某敬施資印送某經若幹部,以結法
緣。並願法界無子眾生,皆得誕生福德智慧之男,紹隆家業;弘宣佛
法,普利有情,綿延相承,盡未來際。(五)刻像某年月日,弟子某某等,舍資合刊某佛像或某菩薩像,並印送若幹
紙。惟願吾等罪障消除,福慧增長。早證念佛三昧,共生極樂蓮邦。普
度眾生,同圓種智。
(六)印像
某年月日,弟子某敬施資印送某佛像(或某菩薩像)若幹紙。伏願仗此功德,為母某氏(若為他人者,可隨改他名稱)懺某罪某罪。諸如此罪,願悉消除,或不可除,願皆代受:令現前病苦速得安痊:若大限難逃,竟登安養,仰乞三寶,證明攝受。
如欲廣覽願文格式者,可請閱《錄峰宗論》此書係揚州東鄉磚橋法藏寺刻版,價兩元。上海有正書局及上海北泥城橋北京路佛經流通處、北京臥佛寺佛經流通處,以及他處著名之佛經流通處,皆有寄售,價約二元左右。此書首卷全載願文,如能熟讀此願文,不僅能通願文之格式,並能貫通佛法之精義。奉勸有誌之士,其毋忘焉。又發願雖為自己之事,必須附以普及眾生等語,如是則願力普遍功德更大矣!
五、寫時畫時之注意
寫經畫像之時,宜斷葷酒,沐浴,著淨衣,拂拭幾案,焚香禮佛,然後落筆。如是乃能獲勝功德得大利益。
故印光法師雲:欲得佛法實益,須向恭敬中求;有一份恭敬,則消一分罪業,增一分福慧。又《印光法師文鈔》中,有竭誠方獲實益論,言此事最為詳明。宜請閱之。《印光法師文鈔》,係上海中華書局排印增廣本,各埠分局皆有,可就近請之。
六、結論
觀以上所說,寫畫刻印佛經佛像,有如是等勝妙作用,及如是等種種應用方法,以是吾人應隨時隨力,依此方法,歡喜奉行。
其家境富裕者,可以任刊刻經像等事;即資用不充者,亦可自己抄寫映畫。及量己力所及,請已經印就之經像等,轉施他人,以結善緣而增福德。雖施經一部、施像一紙,倘出以至誠懇切之心,其功德亦無量也。
又無論男女老幼得見此文,而能歡喜踴躍出至誠心廣大心,隨時隨處向人宣說流布佛經莊嚴佛像。如上所述,種種消災救難種福獲益之事,開導大眾,不厭不倦;雖遇無知謗阻,不校不餒。此一團宏揚大法之真誠,如純粹之黃金然——愈經烈火鍛煉,光彩愈煥發。精誠所至,天地鬼神皆將感格;何況無知之人,天良同具,而終無感化之機乎!又樂成人美,獎人為善之道,盡人可行。不論何時何處,隨見隨聞。有人偶爾發心作宏法功德,不問已作現作將作,一一出吾歡喜讚歎之語,以溫慰之策進之。使當人向善之心愈堅壯,餘人恭善之心鹹熱烈。此不費分文之無上功德,盡人可為。
此《普勸發心印造經像文》,傳達之處,無論見者聞者,皆得方便為之。彼盛倡手無斧柯,為之奈何之說者——乃自暴自棄自誤誤人之言也。如來舌相,薄淨廣長,能覆麵輪。此稀有之福德舌相,實從萬劫千生讚歎隨喜之功德中來。
至誠宏法之人,隨時隨處迎機利導,方便善巧。勤作讚歎隨喜功德之人,善於運用其廣長舌相。誰謂不可以此勝妙功德,革除眾生罪業之相,而獲福無淺哉?!
初發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發心人,既受三皈依,應續受五戒。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跡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人生之最後
歲次壬申十二月,廈門妙釋寺念佛會請餘講演,錄寫此稿,於時了識律師臥病不起,日夜愁苦,見此講稿,悲欣交集,遂放下身心,屏棄醫藥,努力念佛,並扶病起,禮大悲懺,吭聲唱誦,長跽經時,勇猛精進,超勝常人。見者聞者靡不為之驚喜讚歎:謂感動之力有如是劇且大耶!
餘因念此稿雖僅數紙,而皆撮錄古今嘉言及自所經驗。樂簡略者,或有所取。乃為治定,付刊流布焉。弘一演音記
第一章.緒.言
古詩雲:“我見他人死,我心熱如火,不是熱他人,看看輪到我。”人生最後一段大事,豈可須臾忘耶!今為講述,次為六章。如下
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