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糧與漕運 5.
明清漕運及其製度
明代漕運發展到一個新階段。這時征運漕糧的有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和山東。漕糧又按供應地區的不同區分為南糧和北糧。清代開鑿中運河,改善了漕運條件,另外還製定了嚴格的漕運製度。漕運的暢通,為明清兩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東南地區的繁榮,直接或間接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明代的漕糧主要征自南直隸和浙江,約占全國漕糧的60%。漕糧的數額,宣德年間最高時達到640萬石,成化年間規定了歲運400萬石的常額。在用途上,漕糧為京都、北邊軍餉,白糧供宮廷、宗人府及京官祿糧。
明朝朝廷初置京畿都漕運司,以漕運使主管。後廢漕運使,置漕運府總兵官。1451年始設漕運總督,與總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領衛軍總共12.7萬人,運船1.1萬艘,另有海軍7000人,海船350艘,專職漕糧運輸,稱為“運軍”。
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縣總書等掌管本地漕事。朝廷戶部和漕府派出專門官員主持各地軍、民糧船的監兌和押運事宜。州縣以下由糧長負責征收和解運。糧長下設解戶和運夫,專供運役。
明代初期承元之故,以海運為主,河、陸兼運為輔。一由江入海,經直沽口至通州,或徑往遼東;一由江入淮、黃河,自陽武縣陸運至衛輝府,再由衛河運至薊州。江南漕運,則由江、淮運至京師南 京。以承運者而言,海運為軍運,其餘都是民運。雇運權是一種輔助形式。
永樂年間因遷都北京,糧食需求日增,而海運艱阻,於是整治大運河,即從杭州灣通往北京的漕河。其辦法一是疏浚會通河,造漕船3000餘艘,以資轉運;二是在運河沿岸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和天津建置漕糧倉庫,也稱“水次倉”。
漕運方法曆經改革後,在明代已經趨於完善,計有支運法、兌運法和改兌法。
支運法也叫“轉運法”。由漕運總兵官陳瑄推行。規定各地漕糧就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再由運軍分段接運至通州、北京。一年轉運4次。
農民參加運糧即免納當年稅糧,納當年稅糧則免除運糧,其運費計算在支運糧內。民運的比重約占支運的四五成。
兌運法也是由陳瑄等推行。各地漕糧運至淮安和瓜州,兌與運軍轉運;河南於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總海運;山東則於濟寧兌與軍運。軍運的費用由農民承擔。
後來又定漕糧“加耗則例”,即按地區的遠近計算運費,隨正糧加耗征收,於兌糧時交給官軍。起初兌運與支運並行,其後兌運漸居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