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兌法即長運法或直達法。由漕運都禦史滕昭推行。由兌運的軍官過江,徑赴江南各州縣水次交兌。免除農民運糧,但要增納一項過江費用。淮安等四倉支運糧為改兌。自此,除白糧仍由民運外,普遍實行官軍長運製度。
為維持漕運,明朝朝廷規定漕糧全征本色,不得減免,嚴格限製漕糧改折。隻許在重災、缺船或漕運受阻等嚴重情況下才實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時正、耗各項合計在內。
清朝朝廷為了確保漕運,對運道的疏通十分重視,采取了治黃兼 顧治運的方針,這樣,客觀上給運河地區,特別是黃淮地區的水利事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清代開鑿了中運河。中運河原為發源於山東的泗水下遊故河道,後為黃河所奪。中運河的開通,是清代一項重大水利工程,是清代南北漕運所必經的河段。它也是大運河的一部分。
清代漕運方法基本承明製,但又有下列名目:正兌米,運京倉糧,定額330萬石;改兌米,運通州倉糧,定額70萬石;折征,將漕糧折算成銀,價銀統歸地丁項內,上報戶部。
清代漕船數與編製稍異明代,一般以府、州為單位,10人一船,10船一幫,10船互保。總數1萬多艘,而實際運於漕運的僅7000艘左右。每船裝運量不得超過500石,另可裝土產往返各口岸行銷,後因運道淤塞而禁止。
清代後期實行官收官運,承運者是軍籍中較殷實的軍丁,也就是運丁。發運時每船配運軍一名,運副一名,雇募水手9名至10名。各省
運軍水手多少不等,總數在10萬名左右。
漕運最高長官為漕運總督,駐淮安。其下為各省糧道,共7人,掌本省糧儲,轄所屬軍衛,遴選領運隨幫官員,責成各府會齊、僉選運軍等;坐守水次,監督、驗明漕糧兌換,麵交押運官,並隨船 督行至淮安,呈總督盤驗。
為確保漕運無誤,清朝朝廷於淮安、濟寧、天津、通州運河沿線設置巡漕禦史,稽查本段漕運。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鎮道將領,以催促入境漕船前行;在鎮江與瓜州的南漕樞紐處,由鎮江道催促,同時由總兵官或副將巡視河岸,協同督促漕船過江。
清代在道光年間於上海設海運總局,天津設收兌局,並特調琦善等總辦首次海運。漕船從黃浦江出發,經吳淞口東向大海,行2000餘千米達天津收兌局驗米交收。清朝朝廷特準商船載運免稅貨物20%往來貿易,調動了商船積極性。
晚清時期發生了一係列與漕運有關的事件,如商品貿易的發展及輪船和鐵路交通逐漸興起等,最終導致漕運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