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就業指導(2)(3 / 3)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十七、發生勞動爭議的救濟途徑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製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麵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十八、勞動合同樣本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

(2)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

(3)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隻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後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麵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2)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於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於:調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麵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時製:

①實行固定工作製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②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2)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注:加班加點工資標準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明示於合同中。

(3)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製度。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製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2)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製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①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製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②計件工資。甲方應製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製度為準。

③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3)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4)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注:加薪情況應明示於合同中。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4)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①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②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③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④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製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乙方:

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①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②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③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④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