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奠基——八閩風骨4
宋慈首創法醫鑒定學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陽人,我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著有《洗冤集錄》,並於1235年開創了“法醫鑒定學”。
1186年,宋慈生於福建建陽縣童遊裏,他的父親為他取名慈,字惠父。可見宋慈的名和字,就寄托著這個家族的理想。“慈、惠、父”三字可以這樣解釋:期望他將來成為一個恩德慈悲惠及百姓,賢名垂於青史的父母官。
宋慈20歲進太學。當時主持太學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發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對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師友,對於他學業的進步與後來的思想有著相當大的影響。
1217年,宋慈中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掌一縣治安。
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主要典頒文書,辦理事務,從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宋慈於1232年陳韡奏其政績,舉為福建長汀知縣,後任邵武軍通判、南劍州通判、提點廣東刑、江西提點刑獄兼贛州知縣等。
1241年,宋慈知常州軍事,後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並兼大使行府參議官,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皆司皋事。1249年,拔直煥閱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
宋慈一生20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4次高級刑法官,一生從事司法刑獄。長期的專業工作,使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
身為刑獄之官宋慈在聽訟理刑過程中,則以民命為重,實事求是。他尤為重視對案情的實際檢驗,他認為: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曲伸之機括,於是乎決。
意思是說,“大辟”即殺頭是最重的刑罰,這種刑罰則是由犯罪事實決定的,而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所以檢驗的結果往往是生死攸關的。
唯其如此,對待檢驗決不能敷衍了事,走走過場,而必須認真負責,“務要從實”,一定要查出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貴在審之無失”。
而要做到這一點,宋慈認為當檢官員必須“親臨視”。無論案發於何處,也要“躬親詣屍首地頭”,“免致出脫重傷處”。否則,應以失職罪杖處之。即使案發於暑月,屍味難聞,臭不可近,當檢官員也“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
宋慈不泥師教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對待屍體的態度,特別是能否暴露和檢驗屍體的隱秘部分。按照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教條,在檢驗屍體之時,都要把隱秘部分遮蓋起來,以免“妄思”、“妄動”之嫌。
宋慈出於檢驗的實際需要,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
宋慈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抬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眾人見,一避嫌疑”。
如此檢驗屍體,在當時的理學家即道學家看來,未免太“邪”了。但這對查清案情,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這種倫理觀念掩蓋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慈毅然服從實際,而將道學之氣一掃而光,這是難能可貴的。
宋慈將自己的經驗著成《洗冤集錄》一書,是第一本法醫學著作,因而此書一經問世就成為當時和後世刑獄官員的必備之書,幾乎被“奉為金科玉律”,其權威性甚至超過封建朝廷頒布的有關法律。
在《洗冤集錄》中,有一些檢驗方法雖屬於經驗範疇,但卻令後人驚歎。如用明油傘檢驗屍骨傷痕,就是一例:屍骨是不透明的物體,它對陽光是有選擇地反射的。當光線通過明油傘或新油絹傘時,其中影響觀察的部分光線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傷痕。
另外,還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藥物擁敷洗蓋傷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傷口的作用。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宋慈運用和記載這些方法,目的在於查出真正的死傷原因,無不體現了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
[旁注]
太學 我國古代的一種大學,始設於漢代。上古的大學,稱為成均、上庠。到了漢代,在京師設太學,為中央官學、最高學府,太學祭酒兼掌全國教育行政。隋代以後改為國子監,而國子監內同時也設太學。
提點 古代官名。宋始置,寓提舉、檢點之意。掌司法、刑獄及河渠等事。提點刑獄司為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憲台”。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麵失職的州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