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良緣——親屬文化1
親屬關係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親屬”二字由來已久,《禮記·大傳》載:“親者,屬也。”漢代劉熙在《釋名·釋親屬》中說:“親,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恩相連續也。”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說明了親屬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係。
親屬之間是靠血緣和姻親為紐帶而形成的人與人的聯絡,親屬關係傾向於靠姻親而產生的家族關係。相對而言,它要比單靠血緣鏈接而形成的宗親關係更為龐大。
古代對親屬的定性和分類
親屬是人類社會的一種重要的社會關係。從本質上說,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親屬和家庭成員有所不同,它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親屬”二字由來已久。先秦典籍《禮記·大傳》載:“親者,屬也。”漢代劉熙在《釋名·釋親屬》中說:“親,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恩相連續也。”
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說明了親屬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係。
“親屬”一詞廣泛地見於律條,是從明律開始的,如明律中有“親屬相盜”、“親屬相毆”、“親屬相奸”、“娶親屬妻妾”等條目。清末以來的曆次民律草案其中都有親屬一編。
在古代,對親屬的定性和分類是家庭重男輕女,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製度的產物。古代最早將親屬分為宗親和外親兩種,到明、清時期,妻族從外親中分離出來,因此,在古代,親屬是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三種類型的。
宗親,又稱木親、木族,指同宗的親屬,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係男性血親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宗親”一詞語出《呂氏春秋·大樂》:
故能以一聽政者,樂君臣,和遠近,說黔首,合宗親。
還有,唐朝文學家韓愈在《袁氏先廟碑》說:
袁公滋 ,既成廟,明歲二月,自 荊南 以旂節朝京師,留六日,得壬子春分,率宗親子屬,用少牢於三室。
宗親由三部分親屬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係男性血親,如高祖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孫子、玄孫等。這類親屬同宗同姓,在舊律中又稱“木宗”或“正宗。
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係男性血親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兒媳、伯母等。這些女性雖屬外姓,但由於與“木宗”男性結婚而加入這個家族了,“夫宗”了,將其稱之為“來歸之婦”。
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結婚的父係女性血親,如未婚的女兒、姐妹、姑、侄女等,將其稱之為“在室女”。她們一旦出嫁,就脫離娘家的宗族而成為其夫家宗族的宗親。
如果嫁出去的女兒跟夫婿離異,女兒又回到娘家,則又恢複其父親宗族的成員身份。
在過去,宗親是親屬中的主體親屬,男性血統關係在親屬關係中起著決定作用。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係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
這種內外明顯有別的宗族製度,是由維護封建土地私有製和封建家族統治的目的決定的。我國古代最初確立的是“父死子繼、嫡庶有別”的宗法繼承原則,實行嫡長子繼承製。
嫡長繼承和兄弟相宗構成宗法製度的兩大支柱。正妻所生的長子被稱為“世子”,既有遺產繼承權,又有身份繼承權;其他的兒子叫“別子”,隻能繼承財產,無權繼承身份。而女兒除了在出嫁時得到一定的嫁妝,是不得繼承家業的。
外親又稱女親、外姻、外族,是指女係血親相聯係的親屬,包括與母親有關的親屬和與出嫁女兒相聯係的親戚。與母親有關的親屬,如外祖父母、舅、姨及表兄弟姐妹等。與出嫁女兒相聯係的親屬,如女婿、外孫子女和姑父及其子女、親家等。
親家是指男女結婚以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彼此互稱。“親家”稱呼在我國多數地區使用的比較廣泛。最初這一稱呼隻流行於皇親國戚的聯姻上,後來,親家稱呼通行到了民間,一般老百姓也開始使用這一稱呼。
在過去,外親的地位遠不如宗親,範圍很窄,如母親的親屬僅算及上下兩代,即上溯至母親的父母,即外祖父母,還有母親的兄弟姐妹,即舅、姨,下至母親的兄弟姐妹之子,如舅、姨的子女,也就是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超出這個範圍就不能算親屬了。而父係方麵的親屬包括上下九代,範圍要寬上許多。
外親原來包括妻親,後來妻親從外親中分離出來,妻親具體是指以己身的妻子為紐帶而聯係的親屬。
妻親包括妻子的父母,即嶽父、嶽母;妻子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如妻兄、妻弟、大姨姐和小姨子以及妻弟媳、連襟;妻子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如內侄、內侄女、姨甥、姨甥女等。
連襟本意是指二人之間彼此知心。生活中一般是指姊妹之夫的互稱或合稱。宋代馬永卿的《嬾真子》卷二載:
“《爾雅》曰:兩壻相謂為亞。注雲:今江東人呼同門為僚壻。《嚴助傳》呼友壻,江北人呼連袂,又呼連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