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和議 是南宋與金於1141年訂立的和約,是南宋與金訂立的屈辱和約。紹興和議使宋永久失去了原來北宋的山西和關中養馬的馬場,從此嶽家軍的戰士萬騎馬軍成為南宋一朝的絕唱,宋朝直至覆滅,都隻能靠步兵和北方遊牧民族的精騎對陣。
六經 我國古代大思想家和大教育家孔子晚年編訂古代文化典籍,《詩》、《書》、《禮》、《易》、《樂》、《春秋》,後稱為“六經”。其中《樂經》已失傳,所以通常稱“五經”。《禮經》漢代是指《儀禮》,宋以後“五經”中的《禮經》一般是指《禮記》。
十七史 我國史學發展到宋代,一共編著了正史17部。稱之為“十七史”。《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誌》稱“前四史”。加上《晉書》、《宋書》、《南齊書》、《梁書》、《陳書》、《魏書》、《北齊書》、《周書》、《隋書》就成了“十三史”。再加《南史》、《北史》、《新唐書》、《新五代史》,形成了“十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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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太宗耶律德光對於遼代貢獻較大的要數對政治製度的發展完善了。遼太宗將後晉的一整套漢族官製帶到了遼國,加上原來阿保機時期確立的官製,終於使遼的官製在部分漢化的過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民族官製。
公元938年11月,遼太宗改元會同並升幽州為南京,又模仿漢製進行官製改革,同時保留科舉選官政策,招攬精英。這一行為不僅能昭示遼政權對漢文化的尊重,還可以借機吸納漢族精英進入統治階層,為朝廷效勞,可謂明智之舉。
元代的科舉考試與選士
那是在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國後的1237年,中書令耶律楚材建議成吉思汗的兒子窩闊台汗,應該在中原恢複科舉取士,實行科舉製度,為朝廷選拔人才。於是,窩闊台汗接受了這個建議,下詔諸路考試,始以經義、詞賦、論等三科取士,凡所轄地的儒生,亦令就試,共錄取了4030人。這是元王朝在統一全國以前所舉行的科舉考試。
這次選中的有許多人才,如楊奐、張文謙、趙良弼、董文用等人,他們後來都是忽必烈時期的名臣,為完成蒙古汗國的漢化做出了巨大貢獻。
到了元仁宗時期,元仁宗於1312年將集賢院學士王約的“興科舉”建議“著為令甲”。1313年農曆十月,元仁宗要求中書省議行科舉,隨後由皇帝正式下詔恢複科舉。
1314年農曆八月二十日,全國舉行鄉試,一共錄取300人。1315年農曆二月,這300名鄉試合格者在京城大都舉行會試,取中選者100人,農曆三月七日,100名會試中選者在京城大都皇宮舉行殿試,最終錄取護都答兒、張起岩等56人為進士。此次科舉仿唐宋舊製,尊崇朱熹之學,是元代恢複科舉製度的標誌,史稱“延祐複科”。
元代把國民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即西夏、回回等西北地區的少數民族;第三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及原來金國治下的漢人;第四等是南人,包括長江以南的漢人及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
延祐複科以後,元政府規定蒙古人、色目人考兩場,第一場考經問5條,從《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四書”中出題,用朱熹章句集注;第二場考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500字以上。
漢人、南人考3場,第一場考明經經疑二問,從“四書”中出題,用朱熹章句集注,經義一道,從“五經”中選一經,用古注疏,限500字以上;第二場考古賦、詔誥、章表一道;第三場考策一道,從經史時務內出題,限1000字以上。
考試錄取的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稱為“右榜”;漢人、南人另作一榜,稱為“左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
元代各等人在科舉考試中錄取的名額雖然一樣,但如果蒙古人、色目人願意參加漢人、南人的考試,錄取後授予的官職可以提高一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蒙古執政者在科舉考試中貫徹的民族政策具有很大的傾向性。
元代的科舉考試,規定每3年舉行一次,分為3級:一是鄉試即行省考試,二是會試即禮部考試,三是禦試即殿試。發榜後,元代皇帝要在翰林國史院賜恩榮宴。然後,新錄取的進士們還要陛見皇帝,並到孔廟行禮,到國子監刻石題名。
元代有童子科,考中童子科的少年兒童,可以被保送到國子學去學習。
元代科舉考試製度日趨嚴密。據《元史·選舉誌》載:除規定可以攜帶的書籍外,其他一律不準懷夾攜帶;考生自備3場文卷並草卷,每場準備12幅,卷首要寫明籍貫、年齡、祖父三代名字;凡娼優之家及患廢疾、犯十惡奸盜之人,不得入試;考生與主考官有五服內親者,自當回避;如發現考試作弊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不準下兩屆參加科舉考試;考生違反考場紀律高聲喧嘩者也不準下兩屆應舉;實行試卷彌封糊名、謄錄製,各級考試,每名考生遣一士卒監視,以防舞弊等等。
另外,貢院內考官、彌封官、對讀官、謄錄官、監試官、簾內官、簾外官、巡捕官及兵役各司其職,有越軌者亦治罪。這為明清時期貢院製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元代科舉考試共舉行了16次,其中錄取進士達百人以上的僅有兩次,其餘都不過百人,總計共取士1139人。這個數字,隻比同時期文官總人數的百分之四稍多一點。因此,科舉考試製度並不意味著對享有特權的貴族子弟利益的損害。
元代科舉考試製度雖談不上發達完善,卻在唐宋與明清之間起了承前啟後的作用,特別是科舉考試的內容及標準上出現了重大變化。自元仁宗規定將朱熹的《四書集注》作為科舉考試的解經標準,即把“程朱理學”抬入了科舉考試的殿堂,從此,朱熹所提倡的“四書”與“五經”並列,被列為科舉考試出題的範圍。這一變化有助於確定理學的國家正統學說地位,具有超出元代本身的曆史意義,並被後來的明、清兩代基本沿襲下來。
元代詩人周伯琦寫了一首詩,名為《至正元年複科舉取士製度,承中書檄以八月十九日至上京,即國子監為試院,考試鄉貢進士紀事》。這首詩詩題很長,反映的就是至正初年恢複科舉考試,在國子監舉行會試的實況:
上國興王地,神州避暑宮。
規摹三代廓,聲教萬方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