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別開生麵1(1 / 3)

近世時期——別開生麵1

明清兩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世時期。

這一時期的行政區劃和戶籍製度逐漸形成了近代雛形。明清兩代精心調整全國行政管轄區,並對邊疆地區采取羈縻政策,以至在清代出現了一種全新的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劃體製。

明清兩代的戶籍製度是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的。明中葉以後出現的經濟結構新因素,推動了戶籍製度的變化。

大量事實表明,從明萬曆年間至清乾隆年間,戶籍製度由閉鎖走向了開放,而清代保甲製的實施,使戶口遷徙政策更加靈活。

明代行政區劃設置三司製

明初曾沿襲元代的行省製,明太祖於1376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和直隸州,府以下有縣和屬州,各州以下有縣,從而形成了省府州縣四級製與省州縣三級製並存的大體格局。

明代地方行政區劃的主要構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軍政司法權力的體係,後逐漸被巡撫製度接掌,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的最高長官。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的明朝,明代疆域極盛時,北控蒙古,西有西域,東北征服女真,西南管轄西藏,南方建立了交郡。明代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羈縻衛所製度和土司、土官製度,促進了中華多民族的統一和發展。

明初定都金陵時,基本上保留了元代行省製,隻在1368年廢元中書省,同時改江南行中書省為中書省,以示國都所在。

元末行省製已出現混亂,不全麵改革整頓已難以維持國家權力。於是,明代在地方實行三司製,分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以使地方官權力不致過大。

承宣布政使司為國家一級行政區,簡稱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負責一級行政區的民事事務。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代的“行省”一詞,所以在地名下加“等處”,如廣東“省”在廷寄等正式公文中稱作“廣東等處布政使司”。

布政司通稱“省”,底下依序有道、府與縣。道是明代特別設置的介於省和府、縣之間的行政單位,分為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

府的前身是元代的路,路改府後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但是同時又有直屬於省的直隸州,行政級別等同於府。府以下有屬州和縣,是主要的第三級行政區劃,而屬州還可能領有少數縣,成為結構上的第四級,但相對重要性很小。

直隸於省的直隸州下也領若幹縣,其級別相當於府屬州或府屬縣,仍是第三級行政區劃。所以,州按性質不同是跨第二、第三兩個級別的區劃,但與府相比,無論屬州或直隸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設縣,即使原有縣的也被並入州製。

明代在全國設置15個省級單位,包括北直隸、南直隸、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和雲南。以上15個省級單位為明代穩定的統治區域,稱為“兩京十三布政司”。

兩京為順天府與應天府,是明代首都北京與南京的正式稱呼。兩京與它們周邊的州府分別合稱北直隸與南直隸,不設布政司。

十三布政司為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雲南。

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而一省之刑名、軍事則分別設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管轄。

另外,明代在1406年至1427年間曾設立交趾布政使司,後被廢。南明時期,延平郡王鄭成功在台灣設立承天府,下轄天興、萬年兩縣,另設澎湖安撫司,號為“東都”,後鄭成功兒子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製府。

提刑按察使司是省一級專門的司法機構,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

提刑按察使司的主管為提刑按察使或稱按察使,簡稱臬台、臬司。提刑按察使在明代與承宣布政使並為一省最高長官。

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主管地方軍事。明太祖采用衛所製,1370年於各省設置都衛,1375年才設置都司管理。

都司原隸屬大都督府,在胡惟庸案後分解大都督府,各統諸軍司衛所。分解後共有16個都司、5個行都司和兩個留守司。

16個都司中有13個都司與布政使司同名,其他3個分別是北直隸境內的萬全都司、大寧都司和山東省的遼東都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