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別開生麵2(1 / 3)

近世時期——別開生麵2

清代的三級行政區劃係統

清代行政區劃在沿襲行省製度後,又采取了其他製度來管理地方事務。內設18個行省,省下設道、府或州、縣,實行三級行政區劃。

還針對邊疆如西藏、新疆等地設立管轄區域。後又分為22省以及許多特殊地區。

清代行政區劃維護了統一和社會穩定,為“康乾盛世”出現奠定了基礎。

清軍於1644年入關後,逐步統一全國。1759年清朝疆域是:北至蒙古唐努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裏石塘、萬裏長沙、曾母暗沙,即今南海諸島;西南至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至鹹海與蔥嶺地區,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亞巴爾喀什湖;東北至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台灣、澎湖群島。

為了便於統轄遼闊的疆域,清初仍沿用明製的布政使司,隻是改北直隸為直隸,南直隸為江南布政使司,即廢除了南京為國都的地位。

康熙帝登基之初,改布政使司為省,認為全國區劃為15省,其製過大,所以分湖廣為湖南、湖北兩省,分江南為江蘇、安徽兩省,分陝西為陝西、甘肅兩省,全國共為18省。

清省以下的各級行政區劃單位基本是沿用明製,省下轄府和直隸州,府下領散州和縣。

清代省製不同以往的有以下幾點:

一是增加了廳級行政區劃單位,是清代在新開發地區所設置的區劃單位,有直隸廳和散廳之分,直隸廳與府、直隸州平行,直隸於省,絕大多數不領縣。散廳隸屬於府,與散州、縣相平行,成為最基層的行政區劃單位。

二是省轄的直隸州才領縣,而府轄的州則不領縣。

三是實行三級行政區劃係統,以省、府或直隸州、縣為主。

至於邊遠轄區,除了在部分農業區設置府、州、縣外,在內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東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龍江,建立盟、旗行政區劃單位。盟相當於內地的府,旗相當於內地的縣。在西藏則設立營。

在清代,直隸廳的地位低於府,但高於直隸州,因此清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的稱呼一般為府、廳、州、縣。

清代將蒙古、西藏、青海和新疆稱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部落首領為“部長”或“汗”。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蒙古各部落編為旗,為蒙古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劄薩克或總管。旗下設“佐”。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係之中。

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與唐努烏梁海。外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和劄薩克圖汗部。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衛、喀木、藏、阿裏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西藏官府噶廈執行。

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溪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

宗的長官為“宗本”,溪的長官為“溪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劄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駐紮於達木,即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青海省邊緣的部分地區。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和玉樹等40族土司。

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即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1725年,雍正帝編青海蒙古為27旗,後增至29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1823年,道光帝分黃河以北24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黃河以南主要為藏人,清代在此設有40個土司,其中以玉樹土司最大,故稱玉樹等40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戶、土百戶。嘉慶、道光年間,藏人不斷越過黃河向北遷徙,形成了環青海湖一帶的環海八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