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公司退市政策的思考
(一)標準體係可以進一步豐富和嚴格。相對於原來連續三年虧損暫停的政策本次新規增加了淨資產、淨利潤、交易指標、審計意見的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但對比美國、日本、我國香港地區,還可以增加公司分紅等方麵的要求。退市新規規定公司退市後經過自身努力或重組,如符合條件還可以重新上市回到交易所進行交易,不需要經過證監會核準。同時,新規則發布後實現新老劃斷,即淨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 0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新增退市標準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2年、2013年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和最近四年數以此向後類推。這讓一批垃圾股又有了喘息的機會。雖然*ST炎黃和*ST創智因三年連續虧損暫停上市或公司無業務收入,無持續經營能力被停盤,滬深兩市卻有12家暫停上市公司於2013年2月8日恢複上市,包括*ST北生、*ST宏盛、*ST大通、S*ST生化、S*ST天發、*ST遠東等,沒能杜絕該退市而且沒價值的上市公司被投機者惡炒的現象。所以筆者認為所有要上市的公司都應該通過IPO發行上市,而不是借殼重組,業績差、不合規的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再返回市場就按新股發行一樣核準,這樣可以清理市場、杜絕炒作。
(二)追究退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經營者的責任,對中小投資者進行賠償。本次退市新規雖然解決了什麼情況下退市的問題,但受退市傷害最大的是中小投資者。《公司法》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對公司一般事務參加股東大會持票過半數通過,對特別事務要求三分之二通過,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中小投資者沒有話語權。在上市公司經營過程中大股東和經營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等其他手段將上市公司大量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上市公司已被掏空,退市對他們來說沒有一點影響,甚至助其全身而退,把經營不好的爛攤子推得一幹二淨。完善的退市政策應該讓經營者和大股東承擔公司退市責任,退市政策應該加強大股東和經營者對中小投資者的賠償責任,必要時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才能時刻約束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經營者,這才是退市政策的真正目的所在。
(三)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在資本市場上投資者要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前提是上市公司對公司的經營信息充分、恰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發布影響著投資者的判斷和決策。近年來我國頒布了各種法律法規和具體實施細則使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製度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有定期報告披露和臨時報告披露製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披露信息不主動、不及時、不完整問題。尤其是對於虧損的上市公司,由於擔心不具備上市的資格,害怕被勒令停牌,總是不願意主動對其信息進行披露,推遲本應披露的重要信息,使部分掌握內幕信息的大股東或相關人員利用這個機會通過交易謀利,使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有些上市公司避重就輕,對不重要、無關痛癢的信息詳細披露,對起決定因素的內容說明卻含糊不清,模糊重點,甚至誤導投資者。投資者獲取不到關於自身利益有關的信息,無法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斷、分析和決策,進而造成投資的損失。
大股東、關聯方往往有信息上的優勢,改善信息不對稱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加強對公司退市信息的監管,尤其是業績差、指標接近退市標準的上市公司的監管。監管部門可以派出專門人員,到公司親自就日常工作履行其監管職責,如發現問題對其負責人員進行懲罰。其次,加大懲罰力度,一旦發現信息公開中存在造假、避重就輕、不及時、不完整、不規範,要對責任人進行大力度懲罰,適當提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關注的信息可以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形成一個三公的市場。
參考文獻:
1.孫中海.我國退市製度施行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
2.賀立傑.建立完善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製度[J].中國證券期貨,2013,(1).
3.李想.我國上市公司退市製度研究[D].成都:四川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