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統一財經3
對此,陳雲和薄一波複電指出:
你們預見此點是完全正確的。但隻要我們反複說明統一與分散的利害得失,說明革命者的責任,並保證下級的開支,那麼,預防和克服下級消極情緒是完全可能的。我們迫切希望你們在這次華東財政會議上,說服各地同誌,既交出權利,又勇於負責,以此精神共渡難局。
在這封以陳雲和薄一波的名義回複華東財委並發中南、西南、西北等大區財委的電報中,陳雲還分析了統一的利弊和理由。
他說,目前許多地區是新解放區,實行財政、稅收、公糧、貿易及各主要經濟部門管理的基本統一,在工作進度上是帶躍進性的,一定有許多困難。
但從客觀情況看來,如不作基本統一,則困難程度、為害之烈將更大。其理由如下:
支出方麵。五六百萬主力部隊與大行政區直屬部隊是必須按月由中央通過大行政區開支的,其開支到今天為止主要靠貨幣發行。
收入方麵。公糧、稅收均在縣、市、省的手裏,收的多寡遲早,中央無法確實掌握,而公糧變賣及現金稅收,又恰恰是今後按月、按季回籠貨幣的主要手段。
關內市製已統一,彙兌、交通已暢通,一遇金融、物價風潮,必然牽動全國,除東北外無一地區能自保。
在當時,統一財經主要存在思想障礙。陳雲認為,主要是由於中財委沒有及時向各級領導幹部通報財經困難的情況。
因此,陳雲決定,采取“通氣”的辦法,從1950年1月份起,每一旬、半月、或一月,由中財委發通報一次,報道財經要聞,使軍隊和地方的領導人員知道財經情況,以便交換意見,統一看法。
中財委發的通報,許多是陳雲親自起草的,這些報道,在統一認識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1950年2月1日,陳雲在他起草的給中央的一則財經電報中指出:
自人民幣發行以來,到目前為止,共發41萬億元。通貨貶值中,人民損失數目等於抗戰前銀洋825億元。為時隻有一年即損失這麼多,是一個極大的數字。這是人民生活水平降低的一個具體材料。這樣下去人民將很難支持。
這就是說,中央財政靠發鈔票過日子的情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中央必須有統一的財權、財力。
195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向各級黨委發出《關於全黨保證實現〈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黨認識這種財經政策轉變的必要性,正確對待從舊的分散的管理方法,變為統一的管理時必然出現的若幹困難,用一切方法去保證這個決定的全部實施。
《通知》最後說:
中共中央認為共產黨員必須是遵守國家法令的模範。如有共產黨員在財政經濟工作中,有虛報人數、貪汙腐化、破壞製度等等違法行為,則受到國家法律的嚴重處罰外,同時還將受到黨的紀律的嚴重製裁。”
中共中央發出這個通知的時間,和國務院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的時間是同一天。
可見,黨中央和中央政府在推行統一財經上是態度堅決的。
原來,由於有些同誌對財經政策這一轉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上在根據地和解放區長期處於被敵人分割條件下形成的觀念和習慣,當時實施財經統一管理的困難和阻力是不小的。
而實際情況又不允許我們再遲延下去,必須當機立斷,盡快實現財經工作的統一管理。
在黨和國家嚴明紀律下,統一財經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進展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