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青少年個人需要與客觀現實的矛盾。隨著青少年生理、心理水平的迅速發展和社會活動內容的增加,活動範圍的擴大,青少年的需要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他們生理需要、物質需要不斷增長的同時,在追求獨立、自尊、自我表現等高級精神需要上表現強烈。但是青少年個人的許多需要在客觀現實中並不能都一一得到滿足,有些需要是無法或無力立刻得到滿足的,比如超前的消費需要,生理成熟期的性的需要。盡管青少年有些需要是合理、合法的,但由於客觀條件的限製而不能實現,比如青少年需要豐富的文化娛樂生活來滿足他們的求知欲和好奇心,需要體育和娛樂的場所,在文化娛樂中散發他們旺盛的精力,當他們合理的需要不能通過正當的渠道來滿足時,就會以錯誤的、非法的手段來加以滿足。當然有些需要的內容本身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甚至非法的。象哥們義氣的交往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尋求刺激的不良消遣的需要,如賭博。總之,青少年的個人需要與客觀現實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如果不進行自我調解加以控製,勢必會使他們形成錯誤的價值觀和反社會的個性傾向,從而采取違法犯罪的手段來追求或滿足其不正當需要或畸形需要。
綜上所述,青少年心理發展過程是一個矛盾的過程,這種矛盾的出現是正常的,是每一個人在青少年時期必須麵臨的問題,他們就是在不斷解決這些矛盾的過程中,提高自身修養,取得與社會的適應,順利完成其社會化過程的。當然,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矛盾隻有在一定的良好的社會環境下才能得到協調和解決,如這時青少年所處環境不良甚至惡劣時,這種矛盾將朝著消極的方向發展,形成不良的個性品質和畸形的需要結構,從而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出現。
二、社會環境因素與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時期特別是未成年時期是一個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時期,也是其品格、個性和觀念形成的關鍵時期,他要在與他人和群體的交往過程中,逐漸獲得適應社會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態度,在這一過程中,家庭、學校和社區等微觀社會環境中出現的問題及不良消遣活動,包括大眾傳媒中的消極因素都會對青少年產生影響,從而導致青少年犯罪的發生。有關內容參見本書犯罪的微觀社會原因一章。
未成年人正處於生長發育的特殊階段,他們雖然初步形成一定的個性,有一定的對社會及社會環境的認識能力,但由於其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對環境因素的被動接受較為明顯而對環境的判別和主動選擇較為薄弱,其行為的實施和個性的形成都在相當程度上受環境的影響。這樣,社會環境中的消極因素自然會滋生並助長未成年人的消極個性,進而誘發犯罪的發生。從總體上來看,社會環境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影響較大的消極因素主要表現在:
1.病態的社會風氣。經濟的發展促使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滋長了一些腐朽思想和社會不良風氣:“拜金主義”“享樂主義”逐漸膨脹;樂於助人被人誤解,見義勇為成為傻瓜;一些握有一定權力的幹部拉關係、走後門,貪汙受賄,損公肥私,法外求富;一些私營業主摻雜使假,坑蒙拐騙,大發不義之財等等。如王鳳義在黃河小浪底因揭露外國人勾結個別中國人把不夠尺寸的鋼盤往樁眼裏插而被開除;學雷鋒標兵原雷鋒團戰士田永亮退伍後一門心思學雷鋒,卻被注射麻醉劑送進精神病院。這種病態的社會風氣使未成年人個人主義、自私自利傾向日益得到強化,進一步毒化了社會風氣。最近有學者對某中學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在回答你認為“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是否有道理?有40%的學生回答是肯定的,結果令人吃驚。這種病態的社會風氣泛化了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增強了犯罪發生的可能性。
2.泛濫的文化垃圾。隨著文化廣場的豐富,也帶來了網絡、影視、書刊等傳媒業的發展。無疑,傳播媒介的便捷多樣,為未成年人獲取各種知識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但是,由於文化市場的管理和監督不力,使各種文化垃圾泛濫。違法而秘密出版的書刊、雜誌,專門以營利為目的,既有暴力手段及性場景的詳細描寫,又有追求個性、反抗主流道德和逃避法網等心理的渲染;電影電視則用生動的畫麵詳盡展示男歡女愛,豪華生活的享受,殘暴、血腥的殺傷打鬥,尤其是電腦遊戲軟件及影視光碟,更是竭力宣揚“人生如夢”、“金錢至上”、“享樂為先”、“暴力為尊”的人生觀、價值觀,對於正處於身心發展時期,具有強烈好奇心和模仿力,但尚缺乏正確識別力及判斷力的未成年人來說,具有極大侵蝕作用。而且,它也會引起人的本能要求或動機,引起背離社會的情緒,從而實施犯罪行為。尤其是影視、光碟等中的暴力、色情場麵,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更大,許多影視中的角色,常常成為一些未成年人生活中模仿的對象和行為的樣板。
3.弱化的約束機製。社會轉型對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法律等各個層麵的影響是極為深遠而廣泛的。在這一時期出現的傳統價值觀迷失使未成年人感到困惑、彷徨,而且貧富差距加大,失業或隱性失業增多,學習、生活方麵競爭加劇等社會問題也會深深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及生活。此時,更需要國家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青少年的保護及約束機製。然而,未成年人保護及約束機製的弱化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表現十分突出,同時也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對未成年人的社會管理失控。目前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社會管理失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對少年兒童的課餘生活管理失控。許多學者調查發現大多數學校內外都有攤點,不少同學都養成了愛花錢的壞習慣;沒有一個專門的少年兒童活動場所;許多遊戲機室雖然掛著“未成年人不準入內”的牌子,卻沒有實際監督。這樣,遊戲室、錄像廳、歌舞廳、電子遊戲廳、台球室及出售低級淫穢書報的地攤等場所成為許多青少年經常光顧的場所。這些地方人員複雜,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二是對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管理失控。社會轉型帶來的貧富差距使近年來少年兒童失學輟學現象嚴重。這部分失學兒童中許多人隻是因為家庭困難而被迫輟學,過早地流向社會;有的學生則因為違反課堂紀律或成績過低而被停課或趕出教室;也有一部分人受升學率的影響,不能正常進入高中學習。這部分人無書可讀,無業可就,成為閑散在社會上的“遊民”,在一定條件和相關因素的誘發下,極易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對有劣跡的問題少年管理失控。對一些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不收,家庭不管,單位不要,司法部門又管不著,使得這部分人大多流落社會,逐漸成為危害社會的群體。而且,這些問題少年常常成為“亞文化”群體的主要成員,以至於結成幫夥,相互感染,形成了滾雪球效應。
其次,對流動人口控製不夠。據統計,人口由農村向城市、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流動是目前我國人口流動的趨勢,而且流動人口中的相當一部分為年輕人。流動者和固定居住人的觀念和行為會因生活環境的不同而發生衝突。麵對城市多種金錢和物質的誘惑,這些外來人口往往產生犯罪欲念,成為城市違法犯罪的主要成員。而我國流動人口的管理、監控尚未納入法製化軌道,造成我國社會控製係統不健全、防範功能不協調,流動人口總體上處於失控狀態。這種狀態使得流動人口作案後極易逃脫,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僥幸心理得到強化,犯罪容易發生也易於惡化。
最後,對問題少年的幫教乏力。未成年人雖然可塑性強,相對於成年人而言矯正容易,但如果監督環境存在問題,對問題少年矯正乏力,難於實現改造、教育目標,使問題少年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矯正乏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問題少年的社會安置、後續幫教落不到實處。因為目前的就業形勢嚴峻,未成年犯罪人在擇業競爭中更處於劣勢,因而回歸社會後,順利就業的希望很小,同時,由於社會後續幫教、社會安置等工作缺乏強有力的職能部門具體協調,難於落到實處,使得一些就業失敗的問題少年陷於焦慮、無助的境地。為尋求刺激、擺脫內心痛苦與無奈,相當一部分問題少年可能會自暴自棄,重蹈覆轍。第二,“標簽”效應的存在。一些問題少年在接受矯正時也有改惡從善,重新做人的願望,回歸社會後,由於被貼上壞的“標簽”,他們往往被疏遠、冷遇甚至歧視。這種“標簽”效應會使得一些問題少年出現適應社會困難,並逐漸認同其被貼標簽,破罐破摔再次實施犯罪。
總之,青少年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是特定的主觀因素與複雜的家庭、學校及其他社會環境因素相互影響、交互作用的結果。多角度地認識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產生的原因,有助於確定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的防治對策。
第四節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一、各國有關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措施
預防和矯治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最終目的。各國學者對青少年犯罪特點、原因的探討,也都是為了致力於這個目標。各國學者針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提出了多種建議和主張,采用了許多防治措施。這些措施和方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一)保護性措施
這類措施主要目的是通過對青少年生活的社會環境的治理,通過對問題少年的特殊保護,遏製和減少社會負麵作用的影響,保護未成年人不走上歧途。在各國立法和實踐中,保護性措施有很多具體的內容,總體說來,大致可分為以未成年人群體為預防對象的保護性措施和特定犯罪少年為預防對象的保護性措施。
1.以青少年群體為預防對象的保護性措施。
防治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治理和淨化社會環境,這在世界範圍內已成為共識。因此,以未成年人群體作為預防對象,采取多種手段抑製和消除社會環境中的不良影響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做法,所以這類措施廣泛而眾多。
如:在日本,國家製定專門的《兒童福利法》和《少年法》,前者側重於兒童的福利保障,確使兒童的生活得到保障與愛護;後者則主要服務於改造違法少年品性、調整違法少年的環境兩個方麵。因此對未成年人吸煙、酗酒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在美國,為了減少傳媒進行暴力宣傳的負麵影響,1996年3月通過法律,規定電視機需裝“反暴力芯片”。這個法案規定今後在美國銷售的所有電視機,必須安裝“反暴力芯片”,它是一種可以用來阻止接收色情或暴力電視節目的裝置。由於公眾對電視上的暴力鏡頭和互聯網上的色情內容越來越擔憂,所以這項“消除汙染”的法案,得到廣泛的支持。這種反暴力芯片裝入電視機後,能夠接收關於每個節目的編碼信息,家長們於是能夠給電視機編程序,濾掉編碼所指出的那些包含暴力、性和汙穢語言等令人討厭的節目內容。澳門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推行外展社工服務。社會工作人員通常主動前往青少年經常流連的地方與他們接觸,通過觀察、對話,了解有關問題少年所麵臨的困擾,從而提供適當的服務,盡力協助他們走上正途。少年現問題,家庭是個不可忽視的環節。因此,社會工作人員會主動與問題少年的家人聯係,積極地協助他們重建與家人的關係,從而及時挽救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
2.以特定犯罪少年為預防對象的保護性措施。
以特定犯罪少年為預防對象的保護性措施則以減少“標簽”效應為主要宗旨。這種以特定犯罪少年為預防對象的保護性措施主要包括:
(1)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審理程序上進行保護。如由專門的少年法庭審理,審理不能公開進行,並且不訴諸於刑事訴訟程序等。如在英國,法律規定14歲以下的兒童除殺人罪外不適用刑事訴訟程序。14-17歲的少年,如被懷疑犯有罪行,警察可將其交地方當局進行監護,並對他的環境與家庭進行調查。對可能提起訴訟的少年的調查必須有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在場。應盡量避免在兒童的所在學校進行調查或逮捕兒童。如果迫不得已必須這樣做時,則必須征求有關人員的同意,並有學校領導人或其指定人員在場。在審理時,與普通法庭分開;法庭氣氛相對輕鬆,不應使少年感到可怕;同時,要注意對少年的名譽保護,禁止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傳媒報道少年的姓名、住址、學校及可能辨認少年的任何資料。
(2)對未成年人在具體的處遇措施上加以保護。如附條件撤銷案件,運用非刑罰方法或其他開放性措施等。如在德國,有關人士或機構發現少年犯罪行為,可向警察報告,也可以向檢察官及少年法庭控告,但一般是先由警察受理,開始調查,並通知當地青少年福利局的少年法庭援助部;調查後,向檢察官提出報告。檢察官接到案件和調查報告後,經過審查,可以撤銷案件的情況有:采取適當管教措施後,撤銷案件。征得少年法庭同意後,要指控少年做到下列各點而暫時撤銷案件,彌補由於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支付一定的罰款給慈善機構;指令被告做一些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事;交付一定數量的罰款。如認為少年有罪,可向少年法庭提議采取懲戒性措施,例如給少年規定強製性義務;在某個公共機構裏參加義務勞動;或者聽交通規則課。如法官同意,檢察官必須撤銷案件。少年法庭經過庭審,可以作出目的在於改變少年生活作風及環境的指令,如不準與某些人來往,不準進入某類場所;可以由青少年福利局進行監督管教,也可以將其安置在一個條件適宜的家庭內或教養院裏,由青少年福利院進行管教、監督。法庭也可以采用一定的懲罰措施,如作出其行為非法與錯誤的警告、責令少年向受害者賠禮道歉或向以益機構賠款的懲戒或短期拘留。
(3)對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方麵加以保護。如盡量不在監獄內執行,避免交叉感染;注重對未成年人品行和能力的培養,使之更容易複歸社會等。如,在德國,少年法庭經過庭審後,如認為不能立即決定少年犯是否已達到非判不可的程度,法官可先定罪,暫不判刑,規定1年到2年考驗期,交緩刑官監護並管教。對於非判刑不可的,一般少年犯服刑三分之一,可提前釋放,提前釋放的基礎是日後能否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少年服刑或免刑2年後,法官必須考慮是否取消少年的刑事汙點。經過向家長、學校主管部門的調查,確認少年已改邪歸正,可以根據家長、法定代理人、檢察官等人的申請,通過決議的形式取消少年的刑事汙點。
(4)對問題少年後續性的保護措施。即為了防止問題少年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對受過處理的人采取針對性的幫教措施。如在新加坡,專門設有幾個收容所和少年寄宿宿舍。如少年收容所是根據少年法院收容命令收容12歲至19歲少年的更生措施,並為釋放少年和假釋的保護觀察少年提供在工廠從事勞動的條件,為回歸社會提供一個過渡階段;再如少女寄宿宿舍,是為了短期收容從收容所釋放出來,無家可歸或者家庭環境不好的少女而設置的。在泰國,觀察監護中心對於釋放後的少年的住所、職業、學習負有盡可能幫助的義務。從訓練學校釋放的少年,幾乎都繼續給予訓練。觀察監護所在社會工作者、檢察員、教官,仍然以同樣的方式指導少年,直到該案件結束為止。對釋放的少年,一般都是將其送回自己的家中。
(二)感化性措施
對於未成年人最適宜的矯治方法就是調動其個性中的良好成分,進行積極的人格改造。而感化性措施是人格改造的最好方法。這種感化性措施也有許多不同形式,但主要都是以問題少年或觸犯刑律的少年作為感化對象。在加拿大,針對在押少年犯較少得到父母之近、家庭之樂和良好教育的情況,提出對待少年犯罪要耐心、細心地誘導、教育,觸其心靈,促其改變。1908年頒布的《少年犯條例》第38節規定:“歸根結底,對本法所要實現的目的應作如下解釋:要盡可能的像母親那樣去照管、收容和懲戒少年犯;在實際可能的範圍內,對每個少年犯都不應當作為罪犯而應當作為被錯誤引導、需要救助、鼓勵、幫助和支持的少年兒童來對待。”在感化性措施方麵,更有特色的是德國的“感化度假”製度。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德國政府每年花費大量金錢讓不良少年世界各地旅遊,進行強化管理,實行所謂的“感化度假”。“感化度假”又稱經曆教育法或曆險教育法。德國心理學家和犯罪學家認為,生活中的一些特殊經曆和新的視野,將有助於不良少年糾正其偏離的人生軌跡。對那些最難教育的對象來說,隻有在全新的環境中經曆一次截然不同於以往的新開端才能奏效。比勒菲爾德市的青少年問題研究者胡勒爾曼說,這種措施特別適用於那些吸毒的和喜歡暴力的青少年。
(三)懲戒性措施
1.刑罰措施。
這類措施主要是以剝奪、限製一定未成年人的自由和活動為內容的措施,在各國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麵,它都是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隻不過適用的具體情況不相同。對於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在許多國家刑罰通常在法院考慮了犯罪人的犯罪性質、情節、過去表現、個人性格以及其他情況,確信沒有其他合適方式處理時,才能作為最後的措施適用。如在日本,按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處理,應從挽救未成年人出發,既要達到預防的目的,又要有福利政策的效果。所以,要盡量回避刑罰,使保安處分及其他非刑事措施處於優先地位。又如在埃及,根據《青少年法》規定,一般刑法中規定的處分或刑罰不適用於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除非罪刑嚴重的,才可以適用刑罰製裁措施。
2.禁戒性措施。
除了刑罰措施之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禁戒性措施,試圖通過對未成年人行為的限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在美國,實施少年宵禁法,規定年齡16歲以下的青少年,晚上10點以後到清晨5點之間不準在街道遊蕩。至於16歲至17歲的青少年隻可以在街上呆到11點。倘若因違反宵禁法而被警方逮捕的青少年並沒有觸犯其他罪,警車會將他們送到監護所,並通知其父母將孩子接回。日本對未成年人行為的限製種類則很多且規定明確,如限製深夜外出,限製深夜進出演出場所,限製文身,限製觀看色情表演等等。
進入20世紀80年代,國際社會更加關注青少年犯罪問題,青少年立法和司法政策與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最為明顯的,就是聯合國製定的三部國際性法律文件《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這三部國際性法律文件,確立了當今世界少年司法的標準,為各國處理青少年犯罪問題指明了方向。它們強調對少年需要采用保護主義和正當程序;強調了立法和製定規劃的重要性;對少年不能濫施刑罰,盡量減少司法幹預;宣告犯罪是可以預防的,預防少年犯罪政策的重點,應通過家庭、學校、社區,以及對大眾傳媒等等都要規定具體的準則,並且結合國際社會存在的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一些主要問題,要求各會員國製定有關政策、法律。
顯而易見,上述三部國際性法律文件,為世界各國統一保護青少年與兒童健康成長提供了權威性的規範,為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規定了處置原則和具體措施與方法。因此,這三部國際性法律文件的種種規定與要求,對聯合國各成員國起著指導、統一、協調的作用,它對促進全世界青少年保護工作的發展,以及推動各成員國形成和逐步完善青少年法律保護體係都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在我國,新中國建立後,盡管在較長時期沒有製定專門的青少年法規,但黨和國家在一係列有關法律、法令、條例、指示等法規中,都有大量保護青少年、處理青少年違法犯罪、改造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內容與條款。我國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對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及審理程序都作了特殊的規定。1991年9月4日,我國頒布了專門的青少年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專門針對青少年的立法,不僅填補了我國青少年立法的空白,而且標誌著我國青少年立法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二、我國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根據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和青少年犯罪主客觀原因的分析,借鑒和吸收國外預防和矯治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經驗,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國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教育,改善社會環境,減少社會消極因素對青少年的影響
(一)強化家庭教育,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長的主要場所,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成長乃至一生都起著無法估量的作用。因此,改善社會環境應首先從強化家庭的教育職能,創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做起。要督促家長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鼓勵家長不斷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質和修養水平,注重自身形象,規範自己的言行,以自身的實際行動教育和影響子女,從而通過家長綜合素質的提高,帶動子女養成尊重師長、誠實守信、踏實上進、謙虛認真等良好品德,增強抵禦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