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強化家庭教育功能,幫助父母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使之明確認識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減少和抵製社會的不良影響,目前一些家庭教育存在缺陷,與一部分家長缺乏應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識、知識和正確的方法不無關係。因此,提高家長的教育水平,幫助家長改善教育方法,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值得重視的一個方麵。應當經常開辦家長培訓班,請教育專家、學者或家教成功的家長講課,給家長以指導,或定期召開家長教育經驗交流會,請一些在教育子女方麵有一定經驗的家長發言,介紹對子女的教育。成功的經驗。這樣,使家長從理論上提高對子女教育的科學認識,從實際上掌握對子女教育的科學方法,從思想上轉變對子女教育的舊觀念。

(二)加強學校教育,促進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形成

1.加強德育教育。重視和加強德育教育是學校應盡的職責,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義務教育法》第3條規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因此,中小學在教育中應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必須克服“重智輕德”的傾向。德育教育包括: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反對好逸惡勞、貪圖享受、拜金主義、個人主義;重視學生行為規範的養成,不打架罵人,不說假話、不拿別人東西、不擾亂秩序培養其良好的文明習慣和首先修養;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教育,使學生知法、懂法、守法;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幫助他們認識社會、了解社會,增強他們對社會的責任感。

2.要進行心理素質教育。關注少年兒童的心理發展和健康,將其培養成正常人,在犯罪預防中非常重要。因此,學校和家庭都要重視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質教育。加強心理素質教育,首先,要求教師、家長了解孩子的心理願望和遇到的困難,使之感受到來自教師、父母的關懷和信任,幫助其走出封閉心理,改變逆反心理;教會孩子學會控製和調節自己的情緒,使孩子從小懂得如何自我放鬆、自我開導、自我克服,擺脫不愉快的情緒,充滿信心、朝氣蓬勃地投入到生活中去。其次,要注意引導少年兒童學會理解和寬容。養成其關愛、理解、寬容、友愛等心理,以使其在走出家庭、走向社會後可以較好地適應社會生活,處理好人際關係。再次,要加強心理品質的教育,用健康典型事實激發其情感,形成愛國家、有理想、富於正義感的健康審美心理,以改變未成年人中流行的盲目崇拜影視明星、追求享樂等歪曲審美心理,進而幫助其養成良好的心理素質。

3.進行性生理教育。據有關資料和調查了解,我國中小學生性違法行為中,高中生占25%,初中生占65%,小學高年級學生占10%。據了解,因好奇心而失足的占70%左右。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時期處於性的萌生階段,若引導不好或受人引誘,很容易出問題。家長、老師應重視孩子們的生理發育和教育引導問題,使他們平安度過脆弱的危險期。

4.開展預防被害教育。在學校教育孩子學會公正對待他人的同時,還要教會孩子如何防止來自他人的侵害上。來自校園的敲詐、搶劫目前比較突出。現在未成年人連最起碼的自我保護意識、危險意識和逃生抗暴力能力都比較缺乏,由於這方麵能力的欠缺,使未成年人麵對強暴隻能任其擺布,也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在美國的學校裏,從小學起就有專門課程給孩子麵對地震和洪水,遇到歹徒等應付危機的智慧與方法。他們認為教給學生基本的生存防範意識、逃生技能,是教育義不容辭的工作。的確,加強對青少年的自我保護、自我防衛教育,對於預防青少年被害十分重要。

(三)改善社會環境中的消極因素,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在加強家庭教育、強化學校教育職能的同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和改造社會環境中的消極因素,創建良好的社會氛圍。首先,在社會層麵上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控製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徑。為此,要設立研究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社會機構,解決未成年人走出校門即脫管失控的現象。同時要動員社會各階層關心下一代的成長,如設立愛心工程基金會、開辦少年心理谘詢中心等等,以幫助未成年人解決生活和學習中的困難,解除心理障礙,進而防止未成年人流入社會而接受不良影響。其次,強化對離婚家庭的社會保障製度。父母離婚的家庭對孩子的傷害和負麵影響是深遠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須關注並盡量解決這一問題。從完善家庭環境角度說,可以通過積極宣傳,引導人們正確認識到婚姻是一種責任,但作為現代社會的普遍問題離婚現象不能杜絕。為此,還必須強化離婚家庭的社會保障製度,加強對離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的保護,設立離婚子女獲得扶養權保障的監督機構和離婚子女獲得親情補償和親情替代的監督機構,為經濟拮據、無能力扶養子女的離婚一方提供必要的財務資助,建立幫助離婚子女進行自我教育的培訓製度等等,以減少離婚給子女帶來的負麵影響。再次,要加強對文化市場和學校周邊環境的管理。“文化汙染”等精神垃圾對未成年人的危害甚大,因此,治理和整頓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一環。強化文化市場的管理,一要堅持正確的宣傳導向,重視傳媒對未成年人的作用,製作、出版適合未成年人特點並樂於被未成年人接受的讀物和影視作品。二要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清除文化垃圾,封殺宣揚黃色、暴力的作品在市場流傳;禁止或限製語言淫穢、畫麵粗俗的廣告流入學校。三要加強對娛樂所的管理,對錄像廳、練歌房、夜總會等不宜兒童進入的場所,禁止未成年人入內,如果有關業主違反規定,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四要搞好未成年人的文化建設。新聞媒體、出版部門、教育工作者要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為他們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糧。企事業內部的一些文體設施應向未成年人開放,為他們提供課外學習、娛樂場所。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清理與控製,禁止在校園門口擺攤設點,兜售不健康的、劣質玩物;取締麵向學生開放的易造成不良影響的影視場所和帶賭博性質的遊戲廳室,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刑事政策調整,有效預防和遏製青少年犯罪

對於犯罪的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如何運用刑事政策加以調整,製定符合其身心及其犯罪特點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懲治方式,如何在非監禁化的自由環境中對其進行矯治,是國家從理性的社會、人文關懷出發,預防和遏製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問題,它有利於縮小懲罰麵,消除刑事汙點,真正從司法保護製度上為少年回歸社會創造條件,有利於發揮刑事政策及時、有效調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實所作出的預防和控製的對策反應,它包括指導原則、實施的方針策略以及具體的操作措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對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它在製定的過程中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盡可能淡化訴訟的強製性,采用教育和疏導方式,集教育、矯治、依法懲處、預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於訴訟一體,達到寓教於審、預防犯罪的目的,同時盡量減少司法幹預。《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北京規則》明確提出,應盡可能促進少年的幸福,盡量減少少年司法製度進行幹預,避免任何幹預可能帶來的害處。

近年來,要求對犯罪未成年人加強司法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國際社會也出現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處置上適用非刑化、輕刑化、非監禁化等司法保護的趨勢,行刑社會化、懲治方式多樣化將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刑事政策針對未成年人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政策

《北京規則》指出: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製度中,該年齡的起點不應規定的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現代的做法是考慮一個兒童是否能達到負刑事責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據孩子本人的辨別和理解能力來決定是否能對本質上反社會的行為負責。如果將刑事責任的年齡規定的太低,或根本沒有年齡限度的下限,那麼責任概念就會失去意義。

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由於各國的具體文化、法律背景不同,規定上也存在較大的差別,我國刑法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以及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並適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中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具體規定。我國刑法第14條第2款明確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44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刑法在刑罰適用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在實踐中,盡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手段、方式與成年人相似,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甚至嚴重於成年人,但基於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在其主觀上對犯罪目的的追求遠不如成年人強烈,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缺乏認識或認識不足,而且有一些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完全是出於模仿、好奇、嚐試心理。而這一點卻無法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得到充分反映,麵對這一情況,刑事政策可以根據客觀形勢和發展的需要適時的進行調整,以指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

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最為突出的表現是他們在形成原因上的差別,依據社會責任原則,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社會應給予特殊的保護,國家在製訂刑事政策中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點,以體現“即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又維護社會安全”的宗旨,在決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時,要著重考慮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其人身危險性。正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其犯罪的特殊性,也直接影響其犯罪動機的形成、犯罪目的的確定。主觀惡性是在較大程度上反映罪犯對危害社會結果的追求和對所實施行為在刑法上的認識。它是衡量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責任大小的標準。人身危險性是犯罪人的年齡、心理、生理狀況、意識觀念、受教育程度及犯罪前後的表現等一係列決定其再犯罪可能性的個體因素,它能夠反映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有無及其大小,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製訂,其重點就是要考慮未成年罪犯的特殊性,以實現“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全社會的實際效用。上海市高級法院率先於1998年製定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規,對於未成年人的定罪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未成年人罪與非罪的界限,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刑事政策思想,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盜竊不滿2500元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淩弱,使用輕微暴力、語言威脅強索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和錢財的,可不認為是犯罪。”並進一步強調:“有強拿硬要行為,但暴力、脅迫不明顯,不以搶劫罪論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犯搶劫罪的人,如係初犯,情節較輕,一般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上述規定較為原則,也未能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全麵係統規定,但它已顯現出針對特殊主體作出非犯罪化規定的特殊標準,這一具體的刑事政策,必將在司法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政策

對於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政策,最明顯地體現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上,這一政策思想應貫徹在少年司法的各個階段,主要包括:

1.在審判階段,《北京規則》指出:法官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或主管機關應不加拖延地考察釋放問題。審前拘留應僅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時間應盡可能短。如有可能,應采取其他替代辦法,諸如密切監視,加強看管或安置在一個家庭或一個教育機關或環境內。

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規定上,堅持從寬處罰,不適用死刑的原則,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還處在生長發育中,他們既有容易被影響、被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麵,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易於矯治的一麵,對未成年人犯罪在審判程序中應始終貫徹“寓教於審”的精神,依據《北京規則》:訴訟程序應當按最有利於少年的方式和在諒解的氣氛中進行,允許少年參加訴訟,並且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表現在:

其一,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犯罪少年有權由一名法律顧問代表或者在提供義務法律援助的國家申請法律援助;父母或監護人有權參與訴訟。我國對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一般是在少年法庭中進行,少年法庭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宗旨,法庭氣氛較為寬緩,允許父母和監護人參加,允許諸律師參加辯護。

其二,注重權利保障,《北京規則》指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的實施,諸如假定無罪、指控罪狀通知本人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請律師的權利,要求父母和監護人在場的權利,與證人對質和盤詰證人的權利和向上級機關上訴的權利以及保護少年的隱私權、避免由於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不應公開可能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材料,對庭審實行不公開審理。

其三,全麵考慮犯罪少年的處境,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都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進一步了解少年的社會和家庭背景、學曆、教育經曆等有關事實,前不久,上海某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軍緩刑,這一案件就是考慮張軍作案時剛滿18周歲,又是初犯刑律,而且作案時其父母剛剛離婚,自己也沒有了工作。

2.在量刑上,刑罰目的和運用刑罰手段的具體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少年在量刑上的各種不同的靈活的處理辦法,其目的都在於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國外對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十分普遍,據統計數字顯示,2000年,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對罪犯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比例達到全部被判處刑罰者的70%以上。我國在這方麵做的還很不夠,這提示我們在適用刑罰方麵,應考慮:

(1)盡量減少監禁,除非判處未成年犯有涉及對他人行使暴力的嚴重行為或屢犯其他嚴重罪行,並且不能對其采取其他合適的對策,否則不得剝奪未成年犯的人身自由。隻有在經過審慎考慮之後才可對未成年犯加以限製並應盡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進步的犯罪學主張采用非監禁辦法代替監禁待遇,要注重感化和挽救,參照《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中“盡可能減少未成年人監禁機會,采用更多的替代措施”精神,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強調:“對於罪行較輕,有監護條件和幫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係中止、未遂、從犯、脅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或過失犯和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予以不捕。同時又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限製監禁的程度和時間,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置辦法,而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北京規則》提出:“本規則要求,如果不得不對少年實行監禁,則應將剝奪自由的程度限製在最低限度,並將監禁作出特殊安排,同時注意區別罪犯。”並且,“應首先考慮采取‘開放’而不是‘關閉式’監禁機構。此外,任何設施均應是教養或感化性的,而不是監禁性的。”

(3)處罰方法多樣化。對未成年犯罪人應充分考慮在刑罰的適用方法和種類上的多樣化,在刑罰量的調整和刑罰適用上要趨於輕緩,以盡可能使其重返社會,成為守法公民。規則中提出的方法主要有照管、監護和監督的裁決、緩刑、社區服務的裁決、罰款、補償和賠償,中間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決。

我國所采取的非刑事處罰措施主要有社會幫教、工讀教育、政府收容教養,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等。非刑事處罰是刑事政策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有效處置方法,也是體現國家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區別於成年人犯罪特殊的司法保護,而在這方麵,我國還應努力尋求更多的行之有效的措施與方法。依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適用管製、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在科學界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罰適用標準的同時,應盡量采取非監禁化的處罰方法,如緩刑、假釋、取保候審,暫緩判決等非監禁措施,實踐表明,這些方法是從“刑罰個別化”原則出發,切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罰適用方法。緩刑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並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犯罪人,在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所予以考慮的一項重要的刑罰製度,緩刑的廣泛適用是實現非成人化懲罰方法的主要途徑,也是特殊司法保護製度完善的重要標誌之一。緩刑製度對“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消除監獄烙印等刑事汙點,保障其今後身心健康成長,從而順利回歸社會的作用是巨大的。

目前完善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諸如製定較為寬鬆的不起訴條件,擴大不起訴的適用範圍,製定不予逮捕的具體辦法,擴大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適用率已成為我國理論界和少年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任務,對於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以替代羈押完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點和健康發展的要求,也符合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資源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的需要。《保護羈押或監禁人的原則》39條指出:“除了在由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機關由於司法利益而決定,被告人應有權被釋放等待審判”,在《北京規則》的注釋中,建議各國設計新的措施來避免關押。因此,控製和慎用剝奪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擴大未成年犯罪人取保候審的適用率,成為我國刑事政策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完善強製措施製度的一次改革。

三、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處遇政策

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處遇包括兩個方麵:對未成年犯罪人矯治場所的設置和管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措施等司法係統內部處遇以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預防即社區矯正。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處遇除一般性的罪後處罰,如運用刑罰措施,送工讀學校或收容教養外,更應運用後繼性的幫助,監督措施。即利用社區環境進行矯正,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不同,他們對其直接接觸的微觀社會環境的依附性較強,因此矯正工作的成敗,其監護人的作用和社區環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社區矯正”在西方發達國家是兼有監督、管理、矯治與更新以及對犯罪人提供各種幫助的職責,是由專門的社區矯正機關及專職的管理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我國對於管製、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監督考察,卻未能規定進行教育和改造,即未規定矯正職責,這不利於犯罪更好地重新與社會結合,實踐表明,絕大多數受到刑事製裁的未成年犯罪人是要重新回歸社會的,由於社會的迅速發展,對人的社會化要求不斷提高,與此相適應,引起犯罪發生的原因與社會的相關性越來越緊密,正因為如此,社會在運用刑罰懲罰罪犯(懲罰終究不是傳播公道和理性原則的最好方法)的同時,有責任創造盡可能有利於他們回歸的條件。基於這一認識,社區矯正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刑罰處遇製度的發展趨勢。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綜合社會各方麵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實踐中,社區矯正應當科學可行,全麵係統,即有傳統的文化教育、職業技術培訓項目,又有新型的旨在提升未成年犯生活技能的項目。具體來講,用學習教育、監督管理、社會實踐等各種形式,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心理矯治,道德重塑,使其能夠重新適應社會,成為守法公民。目前,我國的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未成年犯以假釋、試學等形式開展了社區矯正,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確立了“預防為主”的戰略思想,明確了對具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及時矯治,對犯罪未成年人要教育挽救,但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實體法、程序法,許多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是按照成年人的標準來定罪量刑的,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承認這一點,就需要製定特殊的定罪、量刑和處遇政策,需要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預防對策。對於未成年人實行非罪化、輕刑化、非監禁化的司法保護,不僅可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保證對他們處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時也有助於對他們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加強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立法,製定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刑事政策,是預防和有效遏製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