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職務犯罪的概念
職務犯罪嚴格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法學研究者對與職務有關的犯罪的統稱。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對職務犯罪的概念並不統一。給職務犯罪下一個概括性的定義比較容易,即職務犯罪是指行為人違背職責要求,實施了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如果想下一個具體的定義,從概念上把犯罪的主體、職務犯罪的行為特征都揭示出來,難免會出現各種不同意見,在目前,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概念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法學界對此的問題的認識也不統一。歸納起來,大約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組織章程等從事業務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或者濫用職權,或者不正確履行職權所實施的違背職務要求的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第二種意見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及其他從事業務的人員,不盡職責、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從而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或曰侵害了國家管理秩序和正常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種意見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具備一定職務身份的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與其職務之間具有必然聯係的、觸犯刑律應受刑罰懲罰的各種行為的總稱。
第四種意見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刑法懲罰的行為。
第五種意見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具有業務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實施的犯罪行為。
第六種意見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公正地運用職權或不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上幾種意見,基本上概括出了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征,均有可取之處,但也有欠完善之處。因為要界定某類犯罪行為的概念,應當遵循的兩個條件;一是要反應這類犯罪行為的共同特點和本質,也就是說要找出這類犯罪的共性。二是要使其界限清楚,不致與其他相類似的犯罪行為發生混淆。根據這兩條標準,我們認為,所謂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背職務要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的信譽,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二節 職務犯罪的現狀與特點
一、職務犯罪的現狀
近年來,國家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懲處力度,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懲治職務犯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依然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從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法院查處情況來看,職務犯罪總的說來呈不斷上漲的趨勢。這其間雖經常打擊,但總的效果不理想,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呈現出“大治收微效,大打而不消”,愈治愈烈的怪誕局麵。可以說,職務犯罪幾乎成為無處不在的普遍現象。這種普遍性主要表現為牽涉麵廣。首先是涉及的行業廣,幾乎各行各業、各條戰線,都存在職務犯罪,有些案件還發生在黨政機關、軍隊、文化、藝術等單位;其次是涉及的地域廣,有涉及幾個省,十幾個市縣,甚至還有跨境、跨國作案的;再次是涉及的人員廣,其中有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有擔任黨政機關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甚至有擔任高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如北京市海澱區承建一公司發生的特大貪汙案,涉及案犯37名,其中有黨員、幹部、材料員、保管員,也有個體戶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
此外,犯罪的普遍性還表現為行賄受賄公開化,廣泛化。現階段,社會上已形成了普遍的賄賂心理,並且凝固成為心理定勢,外化為行為習慣。人們普遍感覺現在要辦成一件事,離開“行賄潤滑劑”,就寸步難行。行賄、索賄公開化,廣泛化,它在生活各個領域內發揮著神奇的作用,辦出格的事自不待言,就是辦合乎政策的事,也需要進行賄賂打通關節。
另外,從年齡段上看,職務犯罪的低齡化現象也日益嚴重。1999-2003年,湖北省監察機關共立案查處涉嫌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的縣處級幹部161人,其中50歲以上的多達67人,占42%。而到了2003年,據統計,北京朝陽區檢察院查辦的案件表明,國有企業財務人員、業務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嚴重,犯罪人員中四分之一是30歲左右的年輕人。而北京海澱區檢察院近3年來查處的不滿30歲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案件總數的17.6%。北京東城區檢察院查處的國家機關涉職務犯罪的幹部中,30歲左右的年輕人也占相當大的比例。
總之,職務犯罪的出現,不僅直接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國家的正常建設和發展,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給創建和諧社會帶來了障礙,而且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法製建設。
二、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主體的特殊性
職務犯罪是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公務”的身份,而且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才能構成職務犯罪。具體講,包括以下兩個方麵:一是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即犯罪主體主要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從事業務的人員;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直接隸屬於國家機關、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具有經營、管理職責或者監管單位財物職責的人員。(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業務的人員,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中的專職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依照法律從事業務和社會公益事務的人員,由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職權的組織人員。(5)上述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在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本單位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的業務性雖不具有國家性,但因其代表集團或團體的利益,故有關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也對其規定了特殊的職業義務要求,其違反職務要求的行為,同樣也會損害到本集團或團體的利益。
二是犯罪主體的權力性。職務犯罪主體大多文化程度較高,手中掌握和經手著國家和單位的某種權力,尤其是掌握著財權、物權審批權等;這些權力,為他們利用職務或者濫用職權進行各行犯罪活動創造了便利條件。在我國職務犯罪常常與行業不正之風聯係在一起,具有行業上的特征。例如,一個質量監督員,本身具有檢查產品質量的職權,什麼樣的產品合格,可以提放市場,什麼樣的產品不合格,必須進行處理,其具有一定的決定權。如果一個質量監督員不忠於職守,甚至貪贓枉法,那麼他就有可能放縱假冒偽劣產品。這時,行為人本身具有的質量監督權,為其實施這種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所以職務犯罪中,主體的權力性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犯罪行為與職務的關聯性
職務犯罪往往與行為人的職務結合在一起,案犯往往以職權、地位和公開的管理活動為掩護來完成犯罪。一般來講職務犯罪行為與職務的關聯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實施犯罪行為。職務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權力的體現,具有某種職務的人,便具有了處理某種事務的權力,如果行為人利用權力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行為,如貪汙罪、受賄罪等。二是濫用職權。為了保障權力的正確使用,任何權力都是有限製的,並且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去行使,如果行為人超越職權違反程序行使職權實施了犯罪行為,就屬於濫用職權實施的職務犯罪行為。三是不正確履行職權。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馬虎、敷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等。由上可見,職務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三)職務犯罪領域的廣泛性
以前職務犯罪案件多發於“三機關一部門”、國有企業、金融等重點領域。但從現在查辦的案件看,犯罪逐步向一些新領域延伸,從司法實踐中來看,腐敗不僅在經濟管理和資源分配部門大量發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傳統上認為是“清水衙門”的部門也不斷出現。如山東某高校資產管理處原處長任某,利用本單位采購、維修微機等設備之繼續開發票,以支付維修費為由將3萬多元公款占為己有,並受賄1萬多元。在職務犯罪領域廣泛性的同時,職務犯罪部位日趨集中。基建領域成為職務犯罪高發區。在基建領域的工程招投標、驗收、預決算、結算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職務犯罪現象。職務犯罪不僅涉及大量城建主體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而且水電安裝、室內外裝潢、環境綠化等施工單位也有不同程度的職務犯罪行為。再如金融機構的公職人員利用特權之便,貪汙受賄、挪用資金案件頻頻發生。
一般來講,哪個領域對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大,那麼,在這一領域中發生職務犯罪的可能性就大,目前,職務犯罪較為集中的就是發生在鐵路、金融、電力、城建、房管、商業等係統、作業和工商、稅務、海關、公安、司法等行政執法部門,其中一些壟斷性行業是職務犯罪的多發區。在素來象征著公正和正義的行政司法機關,職務犯罪現象也是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例如:廣州市1985年以前連偵查的賄賂案件中,稅務、海關、公安、司法等部門幾乎沒有一件,而在1986年,以後,發生在上述機關的賄賂案件占全部賄賂案件的比例由開始的12%上升到近年的21%,而且還有繼續上升的趨勢。
(四)職務犯罪窩案、串案大幅度攀升
近年來,職務犯罪有由單個犯罪向結夥犯罪發展的趨勢。據一些省、市檢察院的統計,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占立案總數的12%以上,有的地方高達25%。因此,檢察機關辦一案帶一串,控一個帶一窩的情形較多。例如:山東曾有個舉辦電話,牽出了9起賄賂的串案。因為隨著各單位規章製度的健全,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的難度加大,沒有其他有關人員的配合難以完成,因而職務犯罪案件窩案增多,往往是一端一窩,集體職務犯罪愈演愈烈。
在有些職務犯罪的案件中,行為人之間雖然不屬於共同犯罪,但是,此案與彼岸之間,或者案犯與案犯之間,同屬一個單位,犯罪的手段、條件、侵害對象、危害結果等均相同或大致相同,或是同一單位的案犯之間雖然各自獨立實施犯罪,但彼此心照不宣,達成默契,互不幹涉,以達到“利益均沾”的目的,因此,從個案挖出窩案、串案就成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特點。如湛江走私案、廈門走私案等均屬這種情況。而這些案件,多數發生在工程建設、購銷和執法過程中。如在產品購銷構成中索賄、受賄;在工程建設中損公肥私,以工程項目為中心的群體案件;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以權謀私、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縮水等案件以及在執法過程中的徇私枉法,為其他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等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較多形式是以群體職務犯罪的形式出現的。
(五)查處的艱難性
職務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查處時十分艱難的,一方麵,犯罪分子被查處之前,在相當數量的腐敗分子頭上,除了大大小小的烏紗之外,還冠有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諸如“先進”、“勞模”、“委員”、“代表”、“優秀企業家”、“模範領導者”等一係列光環和桂冠。尤其令人詫異和困惑的是,這種頭銜和光環,有不少恰恰是在那些腐敗分子正在大肆犯科作案期間或作案之後被授予的。有人把這種現象稱為“紅與黑”現象。這種稱不上普遍但絕非個別的現象雖有各方麵的原因,但這種現象確實增加了職務犯罪的隱蔽性,增加了認識和查處上的困難。
另一方麵,從主要侵害經濟關係的職務犯罪來看,通常非法活動混雜在合法執行公務之中,經過預謀策劃,貪汙國家或公共財物,沒有具體受害人,賄賂案件中沒有利益對立的被害人和侵害人,且受賄人往往用各種方法掩蓋犯罪。如“人情風”、“泄密風”、“吃請受禮風”和“吹冷風”這四種風往往通過各種渠道,各種關係對辦案人員施加影響,幹擾查處工作,使一些應該查處的案件不了了之。再如,由於利益驅動或證據方麵的原因,由初查到正式偵查,由偵查到起訴以至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各個環節中,都要流失相當一部分依法應該查處的案件。
再一方麵,由於職務犯罪主體都擔任一定的職務或負責具體的業務工作,身份的特殊性使他們容易編織關係網、人情網和權力保護傘,這些往往交織在一起,使司法機關在破案過程中麵臨方方麵麵的壓力和阻力,增大了查辦案件的難度。
(六)危害的嚴重性
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是由國家賦予其用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某種權能,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個方麵的職能,即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來實現的。所以,國家工作人員嚴守法紀、廉潔公正、高度負責地行使權能,對於穩定社會、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經濟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活動的嚴重危險性和危害性。這種職務犯罪作為腐敗現象的一種表現,嚴重地危害了國家利益。近年來,職務犯罪達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一是職務犯罪造成的損失數量驚人。過去貪汙、受賄數萬元,就可稱得上是大案,而現在犯罪金額在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的也屢見不鮮。如某國營廠廠長,收受外商十萬元人民幣的賄賂,致使國家被騙去300多萬美元無法追回;海南省某工商銀行的薛某等人貪汙案,涉案金額達3700多萬元。
二是職務犯罪的直接嚴重後果還在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往往是將犯罪所得揮霍一空或幹脆攜款潛逃,致使國家損失無法追回。
貪汙、挪用等職務犯罪嚴重違反國家的財經紀律及有關法律法規,往往造成公共財產的大量流失,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為貪汙、挪用行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職權,掌握著數額較大的公共財產管理權、使用權等,如果他們私心嚴重,利欲熏心,就會不擇手段違法違紀,侵吞、動用公款,就會造成大量公共財產的流失,就會造成比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行為更為嚴重的公共財產損失。
第三節 職務犯罪的原因
職務犯罪作為總體犯罪現象的一個組成部分,必然會受到引起犯罪的各種因素的影響,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麵的,綜合起來,現階段我國職務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經濟發展中產生的負麵影響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正在迅速發展,這無疑加速了我國的現代化發展進程,但同時應看到,由於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市場經濟的負麵效應與計劃經濟的弊端同時存在,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使職務犯罪的誘發力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