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舊體製轉軌過程中出現兩種體製並存的局麵,為職務犯罪提供了溫床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經濟成分是單一的公有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允許實行多種靈活的資產組合方式與經營方式,於是,形成了以市場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多元化經濟體製。現階段就存在國有製經濟、集體所有製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這種多元的經濟成分在同一市場進行活動,對於發展市場經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各種經濟成分有著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而各個利益主體又會為了各自的利益而去參與市場競爭,這就難免發生衝突和糾紛,這時就需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來運用手中的權力對此進行協調和管理,但由於新舊兩種經濟體製正處於轉變、並存的局麵,市場經濟體製尚待健全,加之法律規定的涉後和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出現了權力異議現象,即公共權力在經濟領域中被濫用,其具體表現就是權錢交易,這就為職務犯罪提供了條件和機會,而一些公職人員,就趁著轉軌時期存在的缺陷和矛盾,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手段變相出賣手中的權力,實施職務犯罪。
(二)社會分配製度的缺陷是產生某些職務犯罪的誘因
社會分配製度的缺陷,是一支誘發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心理的催化劑。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收入拉開了越來越大的距離,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和承包經營者迅速富裕起來,還有一些走私等經濟違法犯罪者暴富,強烈刺激原來有經濟優勢、社會地位較高的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為了平衡心理,補償“分配不公”引起的損失,少數人便產生“用我的權換你的錢”的心理,一旦有適當的條件、機會,便貪汙受賄。如果這種貧富不均的現象人不能得到合理解決,也就很難徹底消除這種因分配差距而引發的犯罪誘因,同時一部分公職人員因實施職務犯而“致富”的現象,就有可能刺激更多的公職人員加入職務犯罪者的行列,從而使致使職務犯罪現象愈演愈烈。
(三)經濟意識衝擊也是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私有心理和私有觀念的存在本事正常的社會現象,然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國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經濟建設上,過分強調經濟的作用,而忽視了政治思想工作,傳媒過分的渲染高消費的物質享樂,對社會風氣起著不良的導向作用。一部分公職人員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掛念,內化為對物質的貪婪,並在這種不良心理支配下,外化為職務犯罪行為,他們將手中的權力作為一個特殊的商品,以換取所謂“等價”的經濟利益,他們對自己從事的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在心理上也認為這是一種付出,故認為理應得到“回報”,這種意識的衝擊,也是某些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一個原因。
二、政治體製不完善
(一)價值觀異化是職務犯罪產生的一個思想原因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經濟結構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同時也給人們的思想帶來了很大變化,傳統的價值觀被重新評價和定位,過去的那種“重社會、輕個人”,“重精神、輕物質”的價值觀被“個人本位”、“金錢至上”等價值觀取代,價值取向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就造成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失衡,他們視金錢為社會最高價值,金錢成了評判社會的唯一標準,如在我國十分明顯的“五十九歲現象”就原因於此。那些勤懇工作了半生的老幹部,在過去幾十年間不計個人得失,為國家作出過巨大貢獻,就因為其人生觀、價值觀受到嚴重挑戰,才產生了動搖,以致在退休之前再也不能安守清貧,最終陷入犯罪的深淵。由此可見,這種價值觀異化的結果,會造成人們精神的嚴重空虛和失落,從而導致個人私欲的極端膨脹,使一部分人見利忘義,道德意識物化,最終使其心理發生偏差,行為失範。由此可見,價值觀的“異化”,是職務犯罪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責職權限規定不明確,監督機製不完善,是職務犯罪產生的又一原因
在我國,為了預防職務犯罪,國家先後出台了許多規定和製度,這些製度,固然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它們也有不完善之處,而這恰好為職務犯罪的產生創造了條件。如有些領域(如財會、稅收、物資管理、房地產領域等),雖然製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規定不夠細化,尚存有許多空白,沒有具體規定,造成實際執行中的困惑,還有一些領域,本身的製度規定就不夠完善、具體。如財產申報製度不夠完善,財會管理製度不夠嚴密、物資管理製度不夠健全,這些規定,很多都無法得到很好的執行。
監督機製不完善同樣是職務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但由於現實條件的限製,人民群眾不可能直接掌握權力來參與社會管理,而隻能通過授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代表其行使國家的領導權和社會的管理權。這就造成權力所有權與權力行使權相分離的狀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一個中間環節――監督機製來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1.權力監督不力。
我國目前的權力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和法律,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由於以下幾個主要因素的存在,使權力監督沒有發揮其應有效力。其一,對權力監督認識不足。長久以來,受傳統錯誤思想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失誤,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一直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甚至有相當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權力監督工作存在模糊乃至錯誤的認識。其二,權力監督缺少法律保障。權力機關的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罷免權、質詢權和監督權等五項職權的行使,沒有相當的程序予以保證,使權力監督很難發揮作用。權力機關質詢權、罷免權的行使沒有與被監督機關人員任免直接掛鉤,造成“上麵說一套,下麵做一套”,嚴重破壞了權力監督的威信。
2.法律監督不到位。
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等執法、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監督。在職務犯罪的訴訟過程中,法律監督不力,使道子畫職務犯罪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首先,監督渠道不暢通。其次,內部監督缺乏製約。檢察機關在處理職務犯罪案件時,身兼偵查、審查起訴、審查批捕等職權於一身。由於有些辦案人員法治觀念不強,檢察機關內部對這些人員又缺少必要的教育和紀律約束,致使違法現象嚴重。在此,現行檢察領導體製存在弊端。我國檢察機關一方麵要受上級檢察機關的業務領導,另一方麵要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尤其是同級人民政府在人員編製、辦案經費等諸多關係到檢察機關切身利益的方麵,牽製當地人民檢察院,使檢察工作極易受到地方政府意誌左右,很難實現對職務犯罪的獨立監督。最後,法律監督沒有剛性保障。依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雖然可以對法院職務犯罪案件的庭審活動進行監督,但由於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法律監督的權力種類、權限範圍、具體操作製度和製裁措施等沒有詳細規定,使檢察機關的監督隻是流於形式,對枉法裁判行為缺少剛性製裁。
3.對具體公職人員的履行職責行為監督不暢。
不受製約的權力就會產生特權,而特權則必然產生腐敗。我國對各級政府“一把手”的監督是由上級檢察機關進行的,但是,在現實社會中,這種監督製度麵對種種“關係網”而變得軟弱無力,因而使得職務犯罪失去控製。在國有企業中,也是“一把手”說了算,這種形同虛設的監督機製,造成了相當嚴重的職務犯罪現象。
4.經濟監督乏力。
這裏的經濟監督是指財政、稅收、金融、物價、工商等專業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對政府和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我國現有的經濟監督采取的是以財政、稅務、金融等專業管理部門的“條狀監督”為下位監督,以審計部門的“塊狀監督”為上位監督,上下結合的“條塊分割”監督模式。首先,缺少完備的法律規製。造成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監督職權時無法可依的狀態。其次,對監督職權缺乏正確認識,造成經濟監督中“空白地帶”的產生。再次,專職人員數量有限,經濟監督部門的工作對象、工作內容包含的範圍都很廣,同時每天還要接受許多群眾來訪,處理大量群眾來信,工作任務很重。相比之下,監督部門的人員數量卻十分有限。
5.群眾監督不完善。
在各種各樣的職務犯罪中,受損害最嚴重的是廣大人民群眾。所以人民最反對腐敗最支持和參與反腐敗。但由於我國群眾監督機製在實行上存在諸多問題,致使群眾監督不能充分發揮效力。首先,舉報無門。我國法律雖然對接受舉報的主體多有涉及,但未形成一套完整明確、分工合理、行之有效的舉報機關體係,導致法律規定形同虛設,人民群眾發現職務犯罪、職務犯罪分子後不知應該向哪個機關舉報。其次,舉報無力。對舉報人在舉報過程中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對舉報人的保護極不到位,舉報人被打擊、報複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嚴重挫傷了廣大群眾舉報的積極性,致使職務犯罪發現渠道不暢。再次,輔助監督不力。人民群眾監督借助輿論監督而發揮作用是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道風景。但由於我國新聞工作沒有剛性保障,輿論監督舉步維艱。
三、行為人個人心理原因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心理,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動,其犯罪心理軌跡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其自身的社會經曆和個性特點所決定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見錢眼開”的貪婪心理。貪婪是一切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態,是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礎。具有貪婪心理的人,為了錢財,可以不擇手段,鋌而走險,采取各種形式,甚至冒著生命的代價,肆意收受賄賂、挪用侵吞公款。
二是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不少公職人員犯罪,都是僥幸心理占上風時陷進去的。他們具有自決心理機製突出的“鴕鳥心態”。一方麵,他們有固定的經濟收入,生活上有保障,並不願意因貪汙賄賂而丟掉公職,希望“魚與熊掌”兼得;另一方麵,他們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較高,往往自認為身份特殊,見多識廣,保護傘厚,且行為隱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贓證匿藏天衣無縫,或相信朋友不會出賣自己,在自信能僥幸過關的情況下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深感吃虧的補償心理。有些公職人員在社會分配拉開差距的情況下,看到別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來的下級各方麵都超過自己,或者看到才華、學問比自己差的暴發戶發了財,便產生不平衡的補償心理。有些公職人員在犯罪最初階段,不具有利用職務非法牟利的積極性、主動性,而是處於消極、被動的狀態;當陷入犯罪的泥潭時,錯誤地認為這是對自己工作多年的補償。
四是按“勞”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職人員為別人辦了事,幫了忙,內心總希望“投桃報李”。這種人利令智昏,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在“我幫他的忙,他應感謝我”,“千裏來做官,為了吃喝穿;做官不發財,請我也不來”這種圖報心理作用下,一朝權在手,未辦事先談酬勞,談妥酬勞再辦事,“不見兔子不撒鷹”。在他們眼裏,權利不過是一種待價而沽的特殊商品。在這種交易心理驅使下,他們把職責範圍內應該承辦的事情與按“勞”取“酬”劃等號,不送禮不辦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謂“辛苦費”、“好處費”,成為貪婪的“碩鼠”。
五是有恃無恐的攀比心理。改革開放後,我國部分地區和部分人先富了起來。麵對這一現實,大多數思想過硬的公職人員,無論自己的經濟狀況如何,都不會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過去同現在比,“知足常樂”,而少“人比人氣死人”的不現實的煩惱。但少數意誌薄弱者,看到別人買汽車、購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辦到我也能。從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脹,與社會上的“富者”盡快“縮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強烈的心理需要。這種人主觀片麵地認為,現在社會上腐敗現象普遍存在,很多領導幹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權力撈取好處,與他們相比,自己這點小問題算不了什麼。此種“我不比別人差,為什麼該受窮”、“別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態,一旦遇到適當的物質誘因和客觀條件,就有可能成為不惜“踐踏一切人間法律”和“敢於冒絞首的危險”的巨大動力。從公職人員犯罪情況看,因攀比心理而墜入犯罪的人員占較大比例,特別是那些經濟狀況差,工作時間較短的年輕公職人員尤為突出。
六是撈了就跑的投機心理。這種人深諳為人處世之道,善於投機鑽營,見風使舵,對上竭力投其所好,對下則無原則地一團和氣。具有這種心理的人,大多數在開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時候,就已經準備好後路。他們並不打算在一個地方或一個單位長期做下去,隻要認為把錢撈到一定程度後,就攜款潛逃,或申請調動到另外的單位去另謀出路。
其實,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心理往往是複雜多變的,有的甚至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我們研究和了解這些心理,對於在辦案過程中擊破案犯的心理防線,收集證據,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節 職務犯罪的預防
如何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及整個社會都普遍關注的問題。其實,要想真正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必須消除職務犯罪滋生的土壤,減少產生職務犯罪的環境和條件,所以,根據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我們認為,對職務犯罪,應采取以下主要預防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經濟體製,消除職務犯罪產生的條件
經濟發展水平落後和經濟方麵存在的一些問題,不僅是產生某些貪利性職務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整個職務犯罪存在的重要條件。所以,預防職務犯罪,必須要消除職務犯罪賴以存在的各種經濟原因。
黨的“十五大”為發展經濟和如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指明了道路,這無疑為我們消除因舊體製並存而產生的職務犯罪提供了很好的時機和條件。另外,應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製。職業聲望和收入地位發生嚴重背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亂和異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體製的不僅合理。這種混亂和異常,造成了人們某些價值掛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試圖通過一些不正當的社會行為來滿足對社會地位的追求的社會和心理誘因。因此,以機構改革和人事製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製。這也是消除因分配製度不合理而產生職務犯罪的又一有效方式。
二、發揮法製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監督體係
(一)完善立法
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對職務犯罪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完善立法,使成指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首要條件和重要手段。這裏的立法,主要包括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