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經濟、行政方麵的立法。就我國的立法傳統而言,尤其是關於改革的立法,都是首先以行政形式出台,立法總是滯後的。即在政策指導下的改革發展得較為成熟時,再著手立法,以法律形式對伊采取的政策予以認可。但是這種做法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愈來愈暴露其弊端。由於政策的規範化程度不如立法,彈性較大,可操作性差,並且缺乏足夠約束和救濟手段,容易出現規避政策的現象。因而,為了預防職務犯罪,在對通過經濟體製和政治體製改革所建立起來的各種製度,及時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的同時,今後必須進一步加強對改革後立法的統籌考慮,盡量同步進行,用立法來固定和創設改革中的各種製度,杜絕改革中出現一些不應有的失範行為。
二是刑事立法。在1996年和1997年,我國分別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我國新刑法對有關職務犯罪的規定較原刑法有了重大改進。這主要是表現在:(1)在立法體例上突出了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將“貪汙、賄賂”作為一類單獨的犯罪,在分則中單設一章;並充實了“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兩章的內容,使其更能適應打擊職務犯罪的需要;(2)根據客觀需要增加了職務犯罪的新罪名。尤其是對於一些原刑法無明確規定而在有關經濟、行政法律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新刑法對其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使實踐中懲治這類犯罪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打擊職務犯罪的重視。例如:人民檢察院是查處職務犯罪的重要部門,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職務犯罪均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新的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手段和措施作了一定的強化規定,對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起了積極作用。盡管如此,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職務犯罪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過於分散的現象。這不利於加大力度打擊職務犯罪。其次,在職務犯罪的查處上,存在偵察主體分散的現象。根據原來刑法的規定,職務犯罪一般由人民檢察院管轄。而根據現行立法規定,相當一部分職務犯罪已不再由人民檢察院偵察。職務犯罪作為一類犯罪,有著共同的特征,並且實踐中往往相互牽連,由相對統一的部門管轄,依據統一的標準,有利於案件的查處。所以,我國刑事立法關於職務犯罪的規定盡管已比較完備,但仍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機關應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備有關規定,以適應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需要。
加強有關職務犯罪的立法,無論是刑事、行政還是經濟方麵的立法,應當做到明確具體,避免“可塑性”。從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來看,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籠統、粗糙的現象,造成了法律本身的“可塑性”,以至一方麵有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讓執法者無所適從;另一方麵有些法律條文具有伸縮性,在客觀上給執法者濫用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創造了條件。
(二)嚴格執法
懲治職務犯罪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方麵。現在,關於懲治職務犯罪,在立法上已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們在強調立法的同時,更應加強刑事司法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預防職務犯罪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要想真正做到嚴格執法,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做到嚴格依法辦事,切實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隻要行為人實施了職務犯罪,那麼,不論其職工高低、貢獻大小,都應依法嚴懲,而不能“以官抵刑”或“以功抵刑”,更不能姑息養奸,以行政處分代替刑罰處罰。二是要排除辦案幹擾,對職務犯罪進行嚴懲。決不能講情麵,對犯罪分子心慈手軟,鑒於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其犯罪主體往往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所以,在查處職務犯罪時往往會有來自方方麵麵的幹擾,甚至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就執法機關來說,應緊緊依靠黨委和上級機關領導,頂住壓力,頂住說情風,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執法執紀人員素質,要堅信黨和國家反腐敗的信心和決心,要認識到個別領導幹預代表不了黨委的意見。可以說,執法執紀機關對反腐敗工作的態度和工作情況是優化執法環境的重要內容,所以,執法執紀機關嚴格執法執紀、反腐敗的態度越堅決,工作效率和水平就越高。三是要加強對職務犯罪的刑罰的正確執行。目前關於職務犯罪,在執行方麵存在著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等。執法機關應嚴格執行法律,依法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和提請裁定減刑、假釋,並應防止罪犯及其家屬等弄虛作假,使實施了職務犯罪主體逃避應受的懲罰。我國的刑事訴訟是由不同的階層參與的有機整體,一個罪犯被判處刑罰,凝聚著公民的熱情舉報,凝聚著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的辛勤勞動。所以,在執行階段應當確保罪犯能受到應有的處罰,鞏固懲治職務犯罪的成果。這對於我們預防職務犯罪,消除犯罪人存在的逃避處罰的僥幸心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監督
實際工作中,我們應加強對各行各業,包括本單位工作特點、規律的調查研究,並注意加強對各種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規律的調查研究,為製定科學、完備的規章製度提供有效依據。再科學、完備的規章製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就得不到執行、落不到實處,而使之成為一紙空文,所以,我們還應狠抓監督管理,使各項規章製度得以執行,落到實處,發揮規章製度的效用,預防和減少因監督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職務犯罪。根據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要有效的預防職務犯罪,對職務主體的監督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1.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權力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麵社會正常秩序離不開權力的維護,另一方麵,當它不受製約時,又會導致職務犯罪,從而摧毀社會的政治基礎,因此權力應受到規範和監督。
首先,提高對權力監督重要性的認識。一方麵要加強法製宣傳教育,使領導幹部和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權力監督的重要性,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為權力監督工作的開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麵要采取一些具體措施,保障權力監督的順利進行,逐步樹立權力機關的威信,迫使被監督者服從監督;再一方麵提高權力監督機關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監督意識,使其能夠正確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充分認識自己手中的權力,敢於破除壓力,合法合理地同不法行為作鬥爭。其次,完善法律規範。應製定一部“權力監督法”。再次,廣泛建立監督委員會,專門行使權力監督職權。
2.完善檢察監督: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促使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實施職務行為,從而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近年來,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運用法律監督手段,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在檢察監督方麵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充分發揮檢察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作用,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加強檢察監督製度:強化檢查監督的手段。就目前而言,盡管立法規定了一些監督手段,但檢查監督的手段軟弱無力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製度作用的發揮。有人曾尖銳地指出,我國目前存在著一種削弱檢查監督的傾向。弱化檢察院的作用是不符合世界潮流的,也不利於我國的民主法製建設,不利於預防和遏製職務犯罪。檢察機關應當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肩負的責任,要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要注意排除來自各方麵的幹擾,忠於職守、忠於法律。要加強與黨委、人大等部門的聯係,主動接受領導和監督。要注意對檢察人員的政治保護。檢察人員在履行職務的活動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同時也常常會觸動某些人,容易成為某些人打擊報複對象。所以,我們應當在人事製度、領導體製等方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有關檢察人員的政治保護。
3.黨內監督: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國家工作人員中大多數是共產黨員,因而,加強黨內監督對於預防職務犯罪尤為重要。首先,要正確貫徹民主集中製,切實發揚民主。其次,增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在現今社會中,下級對於上級的行為,往往存有趨同、仿效的心理,所以領導幹部是以身作則,還是率先破壞黨紀、敗壞風氣,對於整個廉政建設關係十分重大,因此,應當增強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意識,防微杜漸,為下級幹部和普通黨員起到表率作用。最後,建立上下結合的監督機製。目前我國對各單位“一把手”的監督存在這樣一種情況;上級監督具有權威,但掌握情況不足;下級機關和人員雖然容易掌握真相,但監督效力缺乏權威。要糾正這種情況,一方麵上級機關要克服遠程遙控的不足,要在了解事實真相,全麵掌握下級幹部動態上下功夫;另一方麵應為下級幹部控告開辟渠道,使下級機關和幹部想、能、敢對上級領導進行監督,從而形成上下結合的黨內監督網絡。
另外,在黨內監督檢查中,紀檢監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手段。紀檢監督,是指共產黨內部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大黨員和黨員幹部進行的黨籍監督;檢查監督,是指檢查部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的行政監督。紀檢監察監督是我國整個監督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防止公務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今後,我們應當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監督的規範性,紀檢監察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司法部門的聯係,對於自己查處的已經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新聞監督:新聞監督,是指新聞媒體通過對職務主體違法犯罪行為的報道宣傳進行的監督。新聞監督是預防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利用職權進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新聞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輿論工具,把有關人員違法犯罪的“醜聞”,向社會曝光,這無疑是對職務主體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一種有力遏製。這也可以使那些潛在的犯罪人,加強戒心,不敢肆無忌憚地實施職務犯罪。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新聞監督的作用。我們國家近年來也較為重視。今後,我們應進一步擴大職務行為的透明度,加強媒體的監督手段,使新聞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5.社會監督:社會監督,是指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的一種監督,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群眾監督,這也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我國目前的公務行為的透明度不高,而且有些職能部門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一些群眾的來信來訪怠慢、壓製和推諉。這些,都影響了對職務犯罪的預防和懲治,所以,我們要切實提高對社會監督的意義和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社會監督的作用。具體講,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具體的方式。一是盡快製定《舉報法》,使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二是運用建立主要領導接待日,設立投訴信箱、網站、電話等形式,暢通群眾監督的渠道,使犯罪分子處於無處藏身、四麵楚歌的境地。三是對舉報線索認真對待,及時查處。四是增強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促使其主動揭發職務犯罪。五是營造一個舉報光榮的社會氛圍,重獎舉報人。通過這些方式,相信可以使社會監督更進一步的發揮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財產申報製度
科學的財產申報製度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措施,其作用是使國家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將其財產數額公開化,接受公眾監督。如果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其財產明顯增加,與其正常收入不相稱,就應向公眾說明這些財產的來源,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就要受到追究。這一製度,對於預防職務犯罪,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目前,我國已建立了財產申報製度,但這一製度還欠完善。如申報對象的範圍太窄,對申報製度的監督不得力,使財產申報製度流於形式。所以,完善我國的財產申報製度,並嚴格執行。首先,應著力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申報意識。從思想教育入手,使每一個國家工作人員都清楚地認識到財產收入申報製度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使其能夠自覺地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的實際收入和財產狀況。其次,盡快製定《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法》。在製定這部申報法時可以借鑒韓國《公務員道德法》,台灣地區“陽光法案”等國家和地區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再次,健全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我國目前雖然已出台了存款實名製,但規定的很不嚴密。對於違反這一規定的各方主體責任不夠具體,沒有相應的製裁措施。所以,應完善存款實名製度,使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四、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回避製度
一是完善職務回避製度。以立法形式,明確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私企業和盈利性組織中兼職或直接經商辦企業,借此防範各種變相的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行為的發生。二是完善親屬回避製度。群眾中間廣泛流傳的“父子局,夫妻科,兒子開車爸爸坐,孫子倒水爺爺喝,夫妻辦公桌對桌”的民謠正是我國國家機關中親屬雲集、裙帶關係泛濫的生動反映。要整頓國家公務員隊伍,杜絕職務犯罪隱患,我國應進一步完善親屬回避製度。三是完善區域回避製度。領導幹部在某一地區長期任職,他們親朋舊故難免不在其權力上做文章,有的領導幹部便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其親戚好友袒護包庇、以權謀私、嚴重侵犯其職務的廉潔性。為剔除這一弊端,應當建立一個在全國範圍內的領導幹部調動輪任製度。四是完善公務員回避製度。在我國訴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種現象,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關心的不是該律師的業務水平,而是他與審理本案的法官能否“說上話”。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台灣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庭之利害關係事件,實行回避的規定可以借鑒。五是明確回避方式。遇有上述四種回避情況時,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五、管理民主化、透明化
政務分開、商業交易公開、增加公共生活的透明度、讓公眾了解政務和重要商業交易情況、加強民主監督,是反腐敗的重要武器。公眾的監督程度越高,抵製進行職務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就越大。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增加職務活動的透明度,加強管理民主化,作為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措施。
六、繼續開展職務犯罪原因和預防的理論研究,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首先,要全方位地分析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這就要求我們深入、係統、全麵地研究可能產生職務犯罪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逐步建立完善的預防職務犯罪的理論體係。其次,要加強行業職務犯罪狀況研究。第三,做好犯罪預測。監察機關應該注意借助教學、統計、邏輯等方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對在犯罪調查中所獲得的資料和信息進行分析,科學地預測未來的犯罪狀況,進而為有效地控製職務犯罪提供合理依據。第四,積極參加國際上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各種會議,了解預防職務犯罪的國際動態,結合我國國情,科學借鑒各國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麵的有益經驗。第五,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國外有關機構的交流和合作。如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保證對在逃職務犯罪分子的順利抓捕和引渡,從而實現職務犯罪的國際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