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的存在和蔓延,不僅造成廣大無辜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而且嚴重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因而,隨著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加劇,如何對其進行科學地認識,如何對其原因進行深入探索以及有效懲治與防範恐怖主義犯罪,不但是一項重要的理論課題,也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任務。

第一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

科學界定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是我們研究恐怖主義犯罪問題的邏輯起點,也是確立我們對恐怖主義犯罪問題基本立場的前提。國內外對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都有界定。《劍橋國際英語詞典》認為恐怖主義與恐怖的含義不同,它是指係統化的恐怖,是一種有政治目的暴力或暴力威脅活動。朗文英語詞典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是:為了達到政治要求而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活動。1999年出版的《辭海》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是:主要通過對無辜平民采取暴力手段以達到一定的政治和宗教目的的犯罪行為的總稱。較多采用製造爆炸事件、劫機、扣押或屠殺人質等方式造成社會恐怖,打擊有關政府和組織,以滿足其某些要求或擴大其影響。

我國的刑法雖然並未單列“恐怖主義犯罪”,也未采用“恐怖主義”的稱謂,而是采用“恐怖活動”的稱謂,將有關的恐怖活動犯罪行為分列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爆炸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等罪名中。雖然尚未見明確的定義,但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恐怖活動一般是指采用暴力(如爆炸、暗殺、綁架人質、劫機等)或恫嚇等段,旨在威脅政府、社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胡聯合認為恐怖主義概念的內涵具有恐懼性或心理戰;暴力性或破壞性;政治性或社會性;宣傳性或宣揚性;違法性或刑事犯罪性,並在此基礎上對恐怖主義概念做出界定:恐怖主義是指一種旨在通過製造恐懼氣氛、引起社會注意以威脅有關政府或社會,為達到某種政治或社會目的服務的,無論弱者或強者都可以采用的,針對非戰鬥目標(特別是無辜平民目標)的暗殺、爆炸、綁架與劫持人質、劫持交通工具、投毒、危害計算機係統以及其他形式的違法或刑事犯罪性質的暴力、暴力威脅或非暴力破壞活動。

趙秉誌、王秀梅在《恐怖主義犯罪及其懲治對策》一文中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指組織、策劃、領導、資助、實施以對人身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或製造社會恐懼氣氛的暴力、威脅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暴力、威脅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彈藥等具有暴力性質的工具,采取暗殺,劫持、綁架等暴力行為以及威脅的行為;“危險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等危險物質;“公共安全”包括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寧、國家安全與發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特定的個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無論是因政治、宗教、社會、經濟、民族或種族衝突所引起,恐怖主義的目的都旨在使公眾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暴行產生恐慌。童偉華在《論恐怖主義犯罪的界定》一文中認為:從犯罪學的角度而言,恐怖主義犯罪應當是指在恐怖主義旗幟之下,由個人、團體乃至政府實施的足以引起恐怖氣氛的反人類的暴力行為或暴力脅迫行為,它是以違反現代文明社會的犯罪形態出現的一種特別的罪行。犯罪學上的恐怖主義犯罪不一定是被國內刑法或國際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誠如有學者所言,即使是國際恐怖主義,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國際犯罪。隻有國際公約中明文禁止並規定對其實施者予以刑事製裁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國際犯罪,在國際公約中僅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沒有伴隨刑事製裁根據的行為,並不能構成國際犯罪。但是,在國際公約中被禁止的恐怖主義行為在犯罪學上可以認定是犯罪行為。可以說,隻要是符合恐怖主義前述三個特征的行為,在犯罪學上都可以認為是恐怖主義犯罪。由此可見,對於恐怖主義犯罪由於研究者的角度不同,認識的方法和政治立場不同,對其概念的界定也存在較大差異,但至今為止,國際社會在對恐怖主義最本質或內在特征的認識上是一致的。我們認為:恐怖主義犯罪就是個人、組織或國家為了滿足其政治、宗教、民族及其社會需要,通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濫殺無辜製造恐怖氣氛,嚴重危害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的行為。

第二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特點

現代意義上的恐怖主義是在“二戰”以後迅速發展起來的,特別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恐怖主義活動愈演愈烈,造成的社會危害也日益嚴重,近年來,恐怖主義活動呈現出不同於其他犯罪活動的特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發生頻繁

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在60年代興起之後,很快在世界範圍內泛濫成災。明顯表現之一是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發生頻率急劇上升。據統計,在1968-1997年30年時間內,全球至少發生國際恐怖主義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約453起,造成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難以數計。僅在20世紀80年代,全球發生5431起國際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發生國際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國在過去20年中,死於恐怖主義活動的人數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數大大超過了過去20年任何一次恐怖事件的死亡人數。近期發生在英國地鐵的恐怖主義爆炸事件,造成數百人死亡。英國社會學者米?詹金斯統計,目前恐怖活動的持續增長率為10%-12%;如此下去,10年後的每一年我們都會目睹到800起這類事件的發生。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的頻繁發生無疑會強化恐怖主義氛圍,加劇人們的恐慌心理。

二、恐怖組織繁多、活動猖獗

作為一種國際現象,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往往表現為有組織、有目的的暴力。由於國家之間的利益分歧,民族與宗教的矛盾,民族與種族的衝突以及國內矛盾的激化,各色各類的恐怖組織不斷增多。根據一些學者的統計,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各類恐怖主義組織數以千計,分布在歐洲、中東、北美、拉美、非洲、亞洲等世界各國。這些恐怖組織組織緊密,紀律嚴格,經濟基礎豐厚,他們比黑社會犯罪組織的組織化程度更高、更嚴密。由於恐怖主義犯罪是政治、宗教、民族等原因所致,因而往往不是個人對集團的行動,而是集團對集團,甚至於是集團對政府,政府對政府的行動。如本?拉登領導的恐怖主義基地組織,巴勒斯坦的哈馬斯恐怖組織,斯裏蘭卡的泰米爾猛虎組織,差不多類似於一個準政權機構。正是由於恐怖主義犯罪組織化程度高,出現了規模壯大化、組織國際化的趨勢。如法國的埃塔恐怖主義組織,人數已達5人萬之多,巴勒斯坦的哈馬斯,人數也達數萬之眾,再如拉登領導的恐怖主義基地組織,其網絡已遍及世界50多個國家,主要活動地就有12個國家和地區。

三、犯罪手段複雜多變,危害後果嚴重

20世紀60年代的恐怖主義通常有某種特定目標,為了贏得人們的支持,他們往往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有意地限製造成傷亡的人數。進入80年代後,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恐怖主義組織和恐怖分子也改變了指導思想。為了擴大影響,增強恐怖效果,他們不惜采用殘忍、血腥的手段。一般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較多的方式是爆炸、襲擊和伏擊、暗殺、綁架和扣押人質、劫持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投毒。

例如,1990年至201年,我國境內外的東突(東突厥斯坦或東土耳斯坦的簡稱)恐怖勢力,在新疆製造200餘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各族群眾、基層幹部、宗教愛國人士162人喪生,440多人受傷。其中包括多次在烏魯木齊市公共汽車上實施爆炸,5輛汽車被炸毀,12人喪生,91人受傷。恐怖分子還在商場、集貿市場、飯店、文化場所廣泛製造爆炸事件,還在喀什市製造了23起係列投毒事件,在商廈、批發市場、木材市場、為旅社、商貿城投放40多個裝置,並多次策劃組織暗殺、騷亂、暴亂、引發打、砸、搶、燒,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損失。恐怖手段的繁多及恐怖手段的現代化和科技化,使得恐怖活動和恐怖主義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更大,防範的力度隨之增加。

恐怖主義犯罪的危害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恐怖主義犯罪的直接危害,二是恐怖主義犯罪造成的間接影響。僅1960-1970年間在歐洲、拉丁美洲、亞洲地區就有4455人死於恐怖主義事件。1975-1985又有5000人死於恐怖主義,這其中絕大部分是無辜的平民。1999年8月31日開始的俄羅斯係列轟炸中,車臣分離恐怖主義分子炸毀了4棟居民樓,造成300名無辜居民喪命。隨著高科技手段的廣泛的運用和恐怖主義攻擊目標的日益擴大,恐怖主義犯罪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越來越巨大,僅“9.11恐怖事件”就直接造成了數千人死亡。此外,恐怖主義犯罪往往使政局動蕩,延緩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它還起到了加劇民族、種族、宗教矛盾的惡劣後果;由於恐怖主義犯罪的手段惡劣,往往會激起受害政府和人民的憤怒,在憤怒中可能采取過激行為,破壞有關國際法的準則和社會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