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看來,隻要能削弱美國全球性競爭對手的恐怖主義,或者非西方陣營的反政府的恐怖主義都值得支持。因此,美國對這樣的恐怖主義的“人權”問題,稱之為是為了自由而戰的事業,甚至對有重大影響地區的民族分離主義分子分裂國家的行為,大加讚賞稱之為“民族解放鬥士”,由此不難看出,在對待恐怖主義問題上的雙重標準,不僅使得一些恐怖主義組織發展起來,而且,也使美國等西方國家成為恐怖主義的襲擊目標。

四、恐怖分子所具有的狂熱化性格特征導致恐怖主義犯罪的發生

恐怖主義犯罪,除了民族矛盾、種族與宗教衝突加劇,以及強權政治、霸權主義等客觀原因之外,就恐怖分子的犯罪心態而言,往往具有狂熱化的性格特征。這一性格特征,正是其所生的客觀環境所決定的。在不少國家,貧富懸殊,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社會問題社會日益突出,加上經濟衰退和失業等原因,使得這些國家的一些組織或個人對現實社會產生強烈不滿,但又找不到適當的解決辦法,於是在心理上埋下仇恨的種子。

恐怖主義者之所以不顧一切,鋌而走險,實施恐怖犯罪活動,探究其犯罪心態的形式:一是有些恐怖組織的成員,從童年時代就被灌輸民族仇恨、宗教仇恨等等的思想,以及進行“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使得一些弱勢群體以製造自殺性恐怖事件來進行報複。二是有些恐怖組織的男女敢死隊的成員,則從童年就開始接受軍事訓練,專門進行培養,形成在敢死隊中誰被選中執行敢死隊的任務,就無尚光榮,應受到全體成員尊敬的思想。

正是在這種從童年就開始進行為了民族、為了宗教以及國家複興的舍生取義教育,很多恐怖主義的成員,長大成人後則成為視死如歸的“勇士”。一些自殺性爆炸恐怖活動就是例證。

第四節 反恐怖主義犯罪的對策

一、加強國家之間反恐怖主義的合作

當今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化趨勢及對世界和平、經濟發展、社會生活乃至人類文明造成嚴重威脅,各國進一步認識到國家間合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來,在懲治與防範恐怖主義犯罪方麵,國家之間已展開的廣泛合作,取得了相當的成效,但隨著恐怖主義犯罪的日益嚴重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與改善。

首先,國際社會要敦促各國積極加入到反恐怖主義犯罪的行列中來,展開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國家間的合作除了采用傳統的有關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情報交換與共享、搜查扣押、引渡等方式外,還要針對現代恐怖主義犯罪分布範圍廣、隨意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及國際化趨勢增強等方麵的特點,拓寬合作渠道,增加合作形式,如代為進行反恐怖主義培訓,進行反恐怖聯合行動,尋求預防恐怖主義犯罪、牟求合作措施等等。

其次,各國應達成觀念上的共識,即盡管某些恐怖主義者的行為動機和希望實現的目標可以理解,但恐怖主義濫殺無辜、濫用暴力本身是對人類尊嚴和生存價值的粗暴踐踏,是一種嚴重的反人類罪行。因此,一旦將恐怖活動付諸實施,就應該給予嚴厲的懲治,絕不能姑息。否則,將會給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帶來日趨嚴重的影響。各國也應樹立起合作精神,恪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求同存異,不為一己之利而影響世界、範圍內的製止恐怖主義犯罪的大局。

二、充分發揮聯合作用,消除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

聯合國作為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世界各國打擊國際恐怖主義開展合作的重要場所,理應在這一方麵發揮積極的主導作用。國際社會必須在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國際法律準則的基礎采取反恐怖主義的相關措施。因此,聯合國當務之急是要在過去打擊恐怖主義國際公約的基礎上製定一個長期的戰略,以進一步確保今後在全球開展反恐怖主義鬥爭的合法性。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在2001年9月28日通過的第1373號決議,就為全球有效地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恐怖主義犯罪是跨國犯罪,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合作。要有效地預防和嚴厲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犯罪,不僅要在軍事和金融領域嚴厲打擊恐怖主義,更重要的是要徹底改變不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秩序;尊重世界“多極發展,多元共存”;不同文化間和平共處、相互促進,在國際大家庭內部各成員國之間的關係中擯棄獨裁,發揚民主;公正合理地解決地區矛盾、民族和宗教矛盾和衝突;縮小南北差距和貧富差距,從而使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獲得更多的人權,首先是生存權等等。也就是說,在國際關係中必須鏟除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的存在及其推行的政策為恐怖主義的滋生和發展準備了必要的條件;同時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為實現自己的目的,有時又需要利用恐怖主義,明裏暗裏對恐怖主義予以支持。因此,隻要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存在,恐怖主義就不會滅絕;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越膨脹,恐怖主義就會越猖獗。

恐怖主義犯罪是現代社會的產物,是社會政治、經濟、宗教、文化多方麵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由於導致恐怖主義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恐怖主義犯罪也就不可能在短期內消失。要有效遏製恐怖主義犯罪的蔓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國際反恐怖主義犯罪的立法,加強國家之間的合作,消除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增進主權國家製止恐怖主義犯罪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三、完善國內相關立法,製定統一的反恐怖主義公約

針對本國的恐怖主義犯罪的特點,各國相應的製定了反恐怖主義的有關法律。有些國家製定專門的打擊恐怖活動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製定的《懲治武裝組織和恐怖主義分子基本法》;有些國家在刑法典中專設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的條款,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05條、第277條分別規定了恐怖主義罪、故意虛假報道有關恐怖活動罪、謀害國家要員或社會要員的生命罪,並規定相應的刑罰;有的國家雖在刑法中未將恐怖主義犯罪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但是卻根據行為的性質和手段分別將各種恐怖主義犯罪規定在不同的章節之中。例如,我國刑法中將爆炸、放火、決水、劫持航空器等犯罪歸類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並在第120條中明確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和相應的刑罰。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反恐怖主義犯罪的主義又呈現出新的動向。其中主要是一些國家,特別是深受恐怖主義犯罪侵害的國家進一步強化了針對恐怖主義活動的立法措施,完善了反恐怖主義的法律手段。例如美國,1983年裏根總統頒布了《關於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的總統特別指令》,明確將立法、軍事手段及對支持和進行恐怖活動的國家實行製裁作為反恐怖鬥爭的三大支柱。

隨著國際社會法律趨同化趨勢的發展,各國法律將進一步融合與滲透,對於恐怖主義犯罪的認識製定一部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反恐怖公約勢在必行。需要指出,在統一的反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公約未出台之前,有必要確立一些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基本原則以指導各國以及國際社會的反恐怖主義犯罪實踐。盡管對此尚存爭議,但有罪必罰原則、優先保護麵臨危險人的權利原則及最低限度宣揚原則應該得到遵循。這些原則對統一各國認識,采取一致行為排除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犯罪中的障礙,減少恐怖主義犯罪有效遏製其發展勢頭都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