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聽證會前的短短幾天內,她不僅向不同的消費群體廣泛聽取意見,還讓新疆消協介紹到當地鐵路部門了解情況。
聽證會開始後,作為申請人,鐵道部的代表對部分鐵路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方案內容進行了介紹。
在介紹中,鐵道部的代表還令人播放了前幾年春運時列車擁擠不堪的景象。
肩負重任的聽證會代表們有備而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吳樹青帶頭,代表們陸續提出了很有分量的質詢,並相繼坦陳自己的觀點。
聽證會上,大部分代表對鐵路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必要性都表示同意,但對方案的具體內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一些代表提出質詢:春運期間票價上浮究竟是為了彌補鐵路的運營成本,還是主要為了“削峰填穀”,合理分流旅客?價格上浮是否能夠起到“削峰填穀”的作用。
而對春運期間用上浮票價來分流旅客的意見,相當一部分消費者代表表示,應充分考慮低收入階層經濟和心理的承受能力。
吳樹青等代表提出,春運期間對以打工者為主要乘客的硬座價格不上浮,而臥鋪可考慮上浮。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淮代表提出,軟臥可以漲80%到100%;硬臥可以漲40%到60%;硬座則不漲價或少漲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代表建議,鐵路票價普遍小幅上調,會比在春運期間上浮的效益高得多。
來自國家經貿委經濟運行局的代表胡克提出,對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首先要充分考慮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和承受能力;二要有利於鐵路形成運輸經營的良性循環;三要有利於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四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按照市場規律辦事。
盡管聽證會從頭到尾沒有出現“火爆”場麵,但觀點發表得非常充分,來自上海鐵路局的副局長、經營者代表俞光耀感慨地說:“今天的聽證會不僅僅是價格體製改革這樣一個單純的經濟行為,更是對我們管理理念的挑戰。”
雖然會議主持人提醒“旁聽代表和其他人員請保持安靜”,但會場不時傳出的熱烈掌聲多來自旁聽席。
與正式代表相比,旁聽代表隻能聽不能說,而且不能享受正式代表“一切費用由國家計委負責”的待遇,路費、食宿費自掏腰包。
盡管如此,消費者仍然踴躍報名旁聽。這30名旁聽代表由全國消協和中國價格協會在報名者中選取,12人來自北京以外地區,其中包括福建的因電話費維權被評為2001年“全國維護消費者權益十佳代表”的邱建東。
一位旁聽代表說,我們不應僅是“聽”,還有義務在聽證會前後主動傾聽民意,了解各方信息,送給有關方麵,做“收集者”、“反映者”,在普及法製觀念方麵也要發揮良好作用。
價格聽證會雖然不是價格決策會,但是一些代表在發言中,還是充分肯定了價格聽證會標誌著我國政府行政決策程序的一大進步,標誌著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的一大進步。
通過聽證會,溝通了政府、經營者、消費者、有關的專家學者和政府的各個有關方麵對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思路、觀點和意見,增進了社會各界對鐵路工作包括鐵路運價情況的了解。
鐵路部門則認為,這次聽證會的召開對鐵道部和鐵路運輸企業來說,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隨著價格聽證製度的發展,我國在很多領域、很多地方舉行過多次價格聽證會。這些價格聽證會的成功舉辦,使很多價格決策順應了民意,更促進了中國價格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壟斷行業實行價格改革
200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說:
電價改革要結合各地電力供求情況,因地製宜,因時製宜,穩步推進,既要有利於引導電力投資和建設,促進電力工業改革和正常生產,保證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需要,又要重視電價改革對宏觀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影響,改革初期要保持電價水平總體穩定,確保新舊電價體製平穩過渡。
其實,電力作為壟斷行業,其價格的改革進展較為緩慢,但關於電價改革的啟動確實是很早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改革開放的春潮迅速席卷大江南北,人們壓抑的精神如同脫韁之馬奮蹄狂奔。這種激情旋即反映到經濟領域,各種前所未有的“驚人之舉”讓決策層既看到了“市場”的活力,又感到了“陳規”的製約。
於是,“調整”成了這一個階段的流行語,對於電價而言同樣如此。
與計劃經濟時代的諸多價格政策一樣,改革開放前的電力價格也采用了高度集中的管理體製,其基本特征是:定價權限高度集中,電價體係長期統一,電價水平相對穩定。
然而,隨著生產資料價格實行雙軌製後,這種電價政策顯然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了。
於是,對原來目錄電價存在的問題進行局部調整被端上了前台。
到1985年以前,國家取消了改革開放前工業用電的一些優待電價,扭轉了建國以來關內地區電價隻降不升的局麵。
同時,國家還對1976年製定的《力率調整電費辦法》進行了修改,頒布了《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明確了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改變了獎懲幅度,擴大了實行範圍。
1985年,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經委、國家計委、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允許和鼓勵多家辦電和多渠道集資辦電,並相應出台了還本付息等多種電價政策。
其實,無論是電價結構調整,還是還本付息電價政策出台,本質上都是應急之舉,並沒有法律依據。
而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亟需解決電價形成機製和電價的管理機製。
1996年《電力法》的實施,標誌著電價管理被納入法製化軌道,第一次為電價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1999年,為加快電力市場化改革步伐,根據電力工業的實際情況,國家先後在浙江、山東、上海兩省一市和東北三省進行“網廠分開,競價上網”的改革試點。
基本的做法是,將上網電量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實行競價上網,另一部分仍執行政府定價。
而在實際操作層,“九五”時期,隨著電力供求矛盾的緩和,還本付息等多種電價政策弊端顯現,改革電價形成機製迫在眉睫。
此時,各方呼聲立即轉變成政府的實際行動。很快,還本付息電價改為經營期電價。
同時,為了加強電價的規範管理,有關部門還陸續統一了各電網內高低不平的各種電價,以省級電網為單位實行了統一銷售電價,建立了較規範的電價管理體係。
在此番改革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出台了關於實行經營期電價的有關規定;二是清理整頓各級政府在電價外加收的基金和收費;三是推行統一銷售電價,規範電價管理;四是推進城鄉用電同價,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五是運用價格杠杆,調節電力供求。
一切似乎波瀾不驚,電價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人們似乎可以鬆口氣了。
然而,以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為標誌的新一輪電力體製改革,又讓電價改革成為人們的關注焦點。
根據電力體製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2002年原國家計委組織成立電價改革研究小組,在對國內競價上網試點地區進行調研和對英國、北歐電力市場考察的基礎上,形成了電價改革方案。
2002年12月,改革方案提交國務院電力體製改革工作小組討論後,很快獲得通過。
於是,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辦公廳才發布了《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
該《通知》明確要求,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製定配套的電價管理辦法。
至此,電價改革又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在國務院的推動下,2004年,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並頒發了《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和《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等3個電價改革配套實施辦法。
上述國務院電價改革方案和3個電價暫行管理辦法,對推進電力體製改革和電價改革,促進電力工業發展和規範電價管理都產生了積極作用和深遠影響。
與此同時,國家還對東北、華東等實行了區域電力市場改革的地區,進行了發電環節競價上網的市場化改革,並根據國家節能環保的要求,出台了差別電價、脫硫電價等節能環保的電價政策。
2004年6月,國家在疏導全國電價矛盾的有關文件中首次提出:
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等6個高耗能行業,區分淘汰類、限製類、允許和鼓勵類企業試行差別電價政策。允許和鼓勵類企業用電執行正常電價,限製類和淘汰類企業用電價格在正常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2分錢和5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