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陳侯如會”。正義曰:沈氏雲,八年鄭伯雲‘乞盟’,此直雲如會者,彼及其盟,故雲“乞盟”。此不及其盟,又陳侯不乞,故與彼文異。

公朝於王所。無傳。王在踐土,非京師,故曰王所。

[疏]注“王在”至“王所”。正義曰:《穀梁傳》曰:“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是其由非京師,故稱王所也。《公羊傳》曰:“曷為不言公如京師,天子在是也。曷為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其意言晉文公召王來踐土。《左傳》於此無召王之事,直雲“作王宮於踐土”。杜雲:“襄王聞戰勝,自往勞之,故為作宮。”則以王意自往,非晉召之,不同《公羊》說也。

六月,衛侯鄭自楚複歸於衛。複其位曰複歸。晉人感叔武之賢而複衛侯。衛侯之入由於叔武,故以國逆為文,例在成十八年。衛元咺出奔晉。元咺,衛大夫,雖為叔武訟訴,失君臣之節,故無賢文。奔例在宣十年。咺,況晚反。為,於偽反,下為其同。訴,本又作愬,蘇路反。

[疏]注“元咺”至“十年”。正義曰:宣十年齊崔氏出奔衛,傳曰:“書曰‘崔氏’,非其罪也。”文八年宋司城來奔,傳言“司城效節於府人而出,故書以官,貴之也。”然書官及氏為貴,則書名不是賢文,以元咺訴君於晉,所訴雖直,令君陷罪,失君臣之節,故無賢文。書其名,從本文也。

陳侯款卒。無傳。凡四同盟。

[疏]注“凡四同盟”。正義曰:款以十三年即位,十五年盟於牡丘,十九年於齊,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陳俱在,是四同盟也。

秋,杞伯姬來。無傳。莊公女。歸寧曰來。

公子遂如齊。無傳。聘也。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人、秦人於溫。陳共公稱子,先君未葬,例在九年。宋襄公稱子,自在本班。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陳懷公稱子,而在鄭上。傳無義例,蓋主會所次,非褒貶也。共音恭,下共公同。

[疏]注“陳共”至“貶也”。正義曰:陳侯款,經不書葬,正以稱子,知其先君未葬也。宋襄稱子,九年葵丘會也。陳共公稱子,此會也。陳懷公稱子,定四年召陵會也。其班次上下,傳無義例,故疑主會所次,非褒貶也。桓十六年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杜雲“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後至”。二十九年翟泉之盟,秦人在陳、蔡之下,傳曆序諸侯之卿,而有秦小子憖,杜雲“秦小子憖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後會”。彼二事班失其次,杜以後至釋之,知此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非後至者,杜以後至為說,亦無明文。正以國之大小班序先定,今乃退在小國之下,因向戍有後至之譏,故取以為說耳。未成君者,例無定式,不知所由,故言“蓋”,為疑辭,疑主會之意,亦未必不由後至而降之。《禮-雜記》雲:“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然則待之如君,在本班者為得禮也。降其班者,出自主會之意。

天王狩於河陽。晉地,今河內有河陽縣。晉實召王,為其辭逆而意順,故經以王狩為辭。狩,本又作守,音同。壬申,公朝於王所。壬申,十月十日,有日而無月,史闕文。

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稱人以執,罪及民也,例在成十五年。諸侯不得相治,故歸之京師。

[疏]“晉人”至“京師”。正義曰:成十五年“晉侯執曹伯,歸於京”。師彼不言“之”,此言“之”者,《公羊傳》曰:“歸之於者,罪已定矣。歸於者,罪未定也。”《左氏》無此義,正是史異辭耳。

衛元咺自晉複歸於衛。元咺與衛侯訟,得勝而歸。從國逆例者,明衛侯無道於民,國人與元咺。

諸侯遂圍許。會溫諸侯也。許比再會不至,故因會共伐之。比如字;王俾利反。曹伯襄複歸於曹,晉感侯獳之言而複曹伯,故從國逆之例。獳,乃侯反。

[疏]注“晉感”至“之例”。正義曰:侯獳愛君以請,此曹伯從國逆之例。成十六年曹人再請於晉,乃釋成公,而雲“曹伯歸自京師”,從外納之文者,彼國人請君,自是恒事。此侯獳貨筮史致其誠心,晉侯感其言而特釋之,所以顯侯獳,故從國逆例也。

遂會諸侯圍許。言遂,得複而行,不歸國也。

【傳】二十八年,春,晉侯將伐曹,假道於衛,(曹在衛東故。)衛人弗許。還,自河南濟。(從汲郡南渡,出衛南而東。汲音急。)侵曹伐衛。正月戊申,取五鹿。(五鹿,衛地。)二月,晉郤縠卒。原軫將中軍,胥臣佐下軍,上德也。(先軫以下軍佐超將中軍,故曰上德。胥臣,司空季子。將,子匠反,注同。胥,思徐反。)晉侯、齊侯盟於斂盂。(斂盂,衛地。斂,徐音廉,又力撿反。盂音於。)衛侯請盟,晉人弗許。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於晉。衛侯出居於襄牛。(襄牛,衛地。說音悅,或如字。)

公子買戍衛,晉伐衛,衛、楚之昏姻,魯欲與楚,故戍衛。楚人救衛,不克。公懼於晉,殺子叢以說焉。召子叢而殺之以謝晉。說音悅。謂楚人曰:“不卒戍也。”詐告楚人,言子叢不終戍事而歸,故殺之。殺子叢在楚救衛下,經在上者,救衛,赴晚至。

晉侯圍曹,門焉,多死,攻曹城門。曹人屍諸城上,磔晉死人於城上。磔,張宅反。晉侯患之,聽輿人之謀曰:“稱舍於墓。”輿,眾也。舍墓,為將發塚。輿音餘。為如字,又於偽反。

[疏]“輿人”至“於墓”。正義曰:此“謀”字或作“誦”,涉下文而誤耳。其雲誦者音韻如詩賦。此稱舍於墓,直是計謀之言,不得為“誦”。今定本作“謀”。

師遷焉,曹人凶懼,遷至曹人墓,凶凶,恐懼聲。凶,凶勇反。恐,丘勇反。為其所得者棺而出之。因其凶也而攻之。三月丙午,入曹。數之,以其不用僖負羈而乘軒者三百人也,且曰:“獻狀。”軒,大夫車,言其無德居位者多,故責其功狀。棺,古患反,一音官。軒,許言反。令無入僖負羈之宮而免其族,報施也。報飧璧之施。施,始豉反,注同。飧音孫。魏犨、顛頡怒曰:“勞之不圖,報於何有!”二子各有從亡之勞。頡,胡詰反。從,才用反。

[疏]“勞之”至“何有”。正義曰:二子有從行之勞,未得厚賞,故言勞苦之大,不嚐圖謀其報,此小枯於何有!義恨公忘已而念彼也。

爇僖負羈氏 ,燒也 ,如悅反。魏犨傷於胸,公欲殺之而愛其材,才,力。使問,且視之。病,將殺之。魏犨束胸見使者曰:“以君之靈,不有寧也。”言不以病故自安寧。見,賢遍反。使,所吏反。距躍三百,曲踴三百。距躍,超越也。曲踴,跳踴也。百,猶勵也。距音巨。躍,羊略反。三,如字,又息暫反。百音陌,下放此。跳,徒彫反。勵音邁。

[疏]注“距躍”至“勵也”。正義曰:《詩》稱魚躍,《易》言龍躍,則躍是舉身向上之名。《禮記》“婦人踴不絕地”。則踴亦向上之名。《詩》雲踴躍,用兵則踴躍,二事勢相類也。《說文》雲:“躍,迅也。踴,跳也。”然則躍以疾生名,故以距躍為超越,言距地向前跳而越物過也。曲踴以曲為言,則謂向上跳而折複下,故以曲踴為跳踴耳,言直上向下而已。以傷病之人,而再言“三百”,不可為六百跳也。杜言百猶勵,亦不知勵何所謂,蓋複訓勵為勉,言每跳皆勉力為之。

乃舍之。殺顛頡以徇於師,立舟之僑以為戎右。舟之僑,故虢臣,閔二年奔晉。以代魏犨,為先歸張本。舍,如字,又音舍,下同。徇,似俊反。宋人使門尹般如晉師告急。門尹般,宋大夫。般音班。公曰:“宋人告急,舍之,則絕。與晉絕。告楚,不許。我欲戰矣,齊、秦未可,若之何?”未肯戰。先軫曰:“使宋舍我而賂齊、秦,求救於齊、秦。舍音舍。藉之告楚。假借齊、秦,使為宋請。藉,在亦反,借也。為,於偽反。我執曹君,而分曹、衛之田以賜宋人。楚愛曹、衛,必不許也。不許齊、秦之請。喜賂怒頑,能無戰乎?”言齊、秦喜得宋賂而怒楚之頑,必自戰也。不可告請,故曰頑。公說,執曹伯,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楚子入居於申,申在方城內,故曰入。說音悅。畀,必利反。使申叔去穀,二十六年申叔戍穀。使子玉去宋,曰:“無從晉師。晉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晉國。晉侯生十八年而亡,亡十九年而反,凡三十六年,至此四十矣。險阻艱難,備嚐之矣;民之情偽,盡知之矣。天假之年,獻公之子九人,唯文公在,故曰天假之年。而除其害,除惠、懷、呂、郤。天之所置,其可廢乎?《軍誌》曰:‘允當則歸。’無求過分。《軍誌》兵書。當,丁浪反。分,扶問反。又曰:‘知難而退。’又曰:‘有德不可敵。’此三《誌》者,晉之謂矣。’謂今與晉遇當用此三《誌》。

[疏]“軍誌”至“謂矣”。正義曰:“允當則歸”,謂信當分理,則須歸還,無求過分,決戰取勝也。“知難而退”,謂知前敵之難,則須退辟也。“有德不可敵”,謂必知敵彊,不須與競也。此三《誌》者,與晉相遇之謂矣。劉炫雲:“此《誌》三雲者,情有淺深。‘允當則歸’,謂彼雖可勝,得當則還,言前人弱於已也。‘知難而退’,謂勝不可必,早自收斂,言前人與已敵也。‘有德不可敵’,謂必知彼彊,不須與競,言前人彊於已也。三者從弱至彊,總言晉之謂矣。指言晉彊於已也。”

子玉使伯棼請戰,伯棼,子越椒也,鬥伯比之孫。棼,扶雲反;王扶粉反。曰:“非敢必有功也,原以問執讒慝之口。”間執,猶塞也。讒慝,若蒍賈之言,謂子玉不能以三百乘入。間,間廁之間,注同。慝,吐得反。乘,繩證反。王怒,少與之師,唯西廣、東宮與若敖之六卒實從之。楚子還申,遣此兵以就前圍宋之眾。楚有左、右廣,又太子有宮甲,分取以給之。若敖,楚武王之祖父,葬若敖者,子玉之祖也。六卒,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言不悉師以益之。廣,古曠反,注同。卒,子忽反,注同。

[疏]注“楚子”至“益之”。正義曰:宣十二年傳欒武子說楚事,雲“其君之戎分為二廣,廣有一卒,卒偏之兩”。是楚有左右廣也。《周禮》“車仆掌戎路之萃,廣車之萃”,鄭玄雲:“廣車,橫陳之車。”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廣車。蓋兵車之名,名之為廣,因即以車表兵,謂屬西廣之兵也。文元年,商臣以宮甲圍成王,是東宮兵也。《周禮》司馬凡製軍百人為卒,知六卒六百人也。

子玉使宛春告於晉師曰:“請複衛侯而封曹,臣亦釋宋之圍。”衛侯未出竟,曹伯見執在宋,已失位,故言複衛封曹。宛,於元反,又於阮反。竟音境。子犯曰:“子玉無禮哉!君取一,臣取二,君取一,以釋宋圍,惠晉侯。臣取二,複曹、衛為巳功。不可失矣。”言可伐。先軫曰:“子與之。

[疏]“先軫曰子與之”。正義曰:以子犯言為無理,故先言子與之,欲令子犯與子玉複衛封曹,既言此以答子犯,然後複言其不可之理,更別為之立計,使私許複曹、衛以攜之。

定人之謂禮,楚一言而定三國,我一言而亡之,我則無禮,何以戰乎?不許楚言,是棄宋也,救而棄之,謂諸侯何?言將為諸侯所怪。楚有三施,我有三怨。怨讎已多,將何以戰?不如私許複曹、衛以攜之,私許二國,使告絕於楚而後複之。攜,離也。施,始豉反。執宛春以怒楚,既戰而後圖之。”須勝負決乃定計。公說,乃拘宛春於衛,且私許複曹、衛。曹、衛告絕於楚。子玉怒,從晉師。晉師退。軍吏曰:“以君辟臣,辱也。且楚師老矣,何故退?”子犯曰:“師直為壯,曲為老,豈在久乎?微楚之惠不及此,重耳過楚,楚成王有贈送之惠。說音悅。拘音俱。過,古禾反。退三舍辟之,所以報也。一舍,三十裏。初,楚子雲:“若反國,何以報我?”故以退三舍為報。背惠食言,

[疏]“背惠食言”。正義曰:《釋詁》雲:“食,偽也。”孫炎雲:“食言之偽。”《尚書-湯誓》雲:“爾無不信,朕不食言。”孔安國雲:“食盡其言,偽不實也。”哀二十五年傳孟武伯惡郭重曰:“何肥也?”公曰:“是食言多矣,能無肥乎?”然則食言者,言而不行,如食之消散,後終不行。則前言為偽,通謂偽言為食言,故《爾雅》訓食為偽也。

以亢其讎,亢,猶當也,讎謂楚也。背音佩,下及注同。亢,若浪反。我曲楚直,其眾素飽,不可謂老。直,氣盈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