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薑。《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薑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製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製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雲:“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雲:“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雲“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雲“采邑”,此雲“國”也。封爵既存,故雲“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雲:“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頵,憂倫反,又丘倫反。

公孫敖如齊。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傳】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豐下,蓋麵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四時無愆過。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誌》雲:“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誌》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雲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雲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雲“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雲:“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