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納捷菑於邾”。正義曰:捷菑不言“邾”者,下有“於邾”之文。莊公伐齊納子糾不言“齊”者,上有“伐齊”之文,與此同也。僖二十五年“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昭十二年“齊高偃納北燕伯於陽”,彼舊是國君,故稱其國。哀二年“晉趙鞅納衛世子蒯聵於戚”,世子之尊,以名體國,上下又無“衛”文,故亦稱國,與此異也。齊小白、齊陽生、許叔、蔡季之屬,經無“納”文,又複得國,與此不同也。劉炫雲:“已去邾國,又非邾君,故不稱邾捷菑也。得國為君,皆舉國言之。‘齊小白入於齊’是也。”
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既許複之,故從大夫例書卒。
[疏]注“既許”至“書卒”。正義曰:傳稱“請葬,不許”,明年傳雲“葬視共仲”,則是不得從大夫禮葬,而得從大夫例書卒者,卒葬異禮,事不相連。隱公書“薨”,“不書葬,不成喪”,不以君禮成其葬也。不以君禮猶得書“公薨”。敖雖不以卿禮葬,既許其複,得從例書“卒”。
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舍未逾年而稱君者,先君既葬,舍已即告。弑君例在宣四年。
[疏]注“舍未”至“四年”。正義曰:《公羊》之例,既葬稱“子”,逾年稱“公”。《左氏》則不然。僖九年九月“晉侯詭諸卒,冬,晉裏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傳曰:“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裏克殺公子卓於朝。”經書“裏克弑其君卓”。是未葬稱“子”,既葬稱“君”,不待逾年始稱君也。此稱“弑其君舍”,舍已成君,故雲“未逾年而稱君者,先君既葬,舍已即位”也。傳雲“五月,昭公卒,舍即位”。後七月,為商人所弑。經、傳無葬昭公之文。又齊侯以五月而卒,傳稱七月弑舍。時未合葬,知已葬者,正以舍已稱君,決知既葬。春秋之世,多不如禮,葬之早晚,時有遲速。雖複違禮而葬,後君葬訖即成成君,非計禮之葬日始成君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葬速成君之文也。杜以成君在於既葬,不以逾年為限。此言“未逾年”者,意在排舊說也。
宋子哀來奔。大夫奔,例書名氏。貴之,故書字。
[疏]注“大夫”至“書字”。正義曰:崔杼無罪,書“崔氏出奔”。此貴子哀,書其字者,於例字貴於名,故儀父、女叔之徒,皆書其字,則書字是貴之常例也。“崔氏”,傳曰“且告以族”,故因稱“氏”,唯以不名為義。
冬,單伯如齊。單伯,周卿士。為魯如齊,故書。單音善。為,於偽反。
齊人執單伯。諸侯無執王使之義,故不依行人例。使,所吏反。
[疏]注“諸侯”至“人例”。正義曰:諸侯執諸侯之大夫,無罪,則稱“行人”,以見無罪之義。王者之使,不問有罪無罪,諸侯皆不得執之。執之則為不臣。以諸侯無執王使之義,故單伯不依“行人”例。言單伯身雖無罪,不依使例,故不稱“行人”也。諸侯不得執王使,而諸侯之史得貶王使者,史之所書,周公定法,已君有過,猶尚書之,王使有愆,亦得貶也。
齊人執子叔姬。叔姬,魯女,齊侯舍之母。不稱夫人,自魯錄之,父母辭。
[疏]注“叔姬”至“母辭”。正義曰:傳稱“子叔姬妃齊昭公”,知舍之母也。“不稱夫人,自魯錄之,父母辭”,亦不知是何公之女,魯是其父母家。不言文公是其父,稱“子叔姬”者,服雲:“子殺身執,閔之,故言‘子’,為在室辭。十二年‘子叔姬卒’,已被杞絕,是並在室也。”
【傳】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爭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奔、亡,禍也。歸、複,福也。頃音傾。閱音悅。)
[疏]注“奔亡”至“福也”。正義曰:因崩薨而言禍福,則禍亦崩薨之類。福是反禍者也。福莫大於享國有家,禍莫甚於亡家喪國。禍亦崩薨之類相次之物。且奔、亡、歸、複,其事多矣。雖有出入之例,未見不告之義。此傳於崩薨之末言之,故知奔、亡、是禍,歸、複是福也。
懲不敬也。欲使怠慢者自戒。懲,直升反。
邾文公之卒也,在前年。公使吊焉,不敬。邾人來討,伐我南鄙,故惠伯伐邾。
子叔姬齊昭公,生舍。叔姬無寵,舍無威。公子商人驟施於國,驟,數也。商人,桓公子。妃音配,本亦作“配”。驟,仕救反。施,式豉反。數音朔。而多聚士,盡其家,貸於公、有司以繼之。家財盡,從公及國之有司富者貸。盡,津忍反。貸音待,又音忒,注同。夏,五月,昭公卒,舍即位。
邾文公元妃齊薑,生定公;二妃晉姬,生捷菑。文公卒,邾人立定公,捷菑奔晉。
六月,同盟於新城,從於楚者服,從楚者,陳、鄭、宋。且謀邾也。謀納捷菑。
秋,七月,乙卯夜,齊商人弑舍而讓元。元,商人兄,齊惠公也。書“九月”,從告。七月無乙卯,日誤。弑音試,本又作“殺”。元曰:“爾求之久矣。我能事爾,爾不可使多蓄憾。不為君則恨多。蓄,敕六反,本又作“畜”。憾,本又作“感”,戶暗反,恨也。將免我乎?爾為之。”言將複殺我。複,扶又反。
[疏]“將免我乎”。正義曰:言爾已殺君矣,我若為君,爾將肯放免我乎?言將複殺我。劉炫雲:“爾將免我為君之事乎?”
有星孛入於北鬥,周內史叔服曰:“不出七年,宋、齊、晉之君,皆將死亂。”後三年,宋弑昭公;五年,齊弑懿公;七年,晉弑靈公。史服但言事徵,而不論其占,固非末學所得詳言。弑音試,下同。
[疏]注“後三”至“詳言”。正義曰:昭十七年傳申須雲:“彗所以除舊布新也。天事恒象。”又二十六年傳晏子曰:“天之有彗也,以除穢也。”宋、齊、晉三國之君,並為無道,皆有穢德。今彗出而彼死,是除穢之事,但未測何以知此三君當之。史服但言事徵,不言其占,非末學所得詳言,故言其驗,而不推其義。
晉趙盾以諸侯之師八百乘,納捷菑於邾。八百乘,六萬人。言力有餘。乘,繩證反,注同。邾人辭曰:“齊出玃且長。”玃且,定公。玃,俱縳反;徐,居碧反。且,子餘反。長,丁丈反,下注同。宣子曰:“辭順而弗從,不祥。”乃還。立適以長,故曰辭順。適,丁曆反。
周公將與王孫蘇訟於晉,王叛王孫蘇,王,匡王。叛,不與。而使尹氏與聃啟訟周公於晉。訟,理之。尹氏,周卿士。聃啟,周大夫。聃,乃甘反。趙宣子平王室而複之。複使和親。
楚莊王立,穆王子也。子孔、潘崇將襲群舒,使公子燮與子儀守,而伐舒蓼。即群舒。燮,昔協反。守,手又反。蓼音了。二子作亂,城郢,而使賊殺子孔,不克而還。八月,二子以楚子出,將如商密。《國語》曰:“楚莊王幼弱,子儀為師,王子燮為傅”。還音旋。
[疏]注“國語”至“為傅”。正義曰:《楚語》蔡聲子雲:“楚莊王方弱,申公子儀父為師,王子燮為傅,使潘崇、子孔帥師以伐舒。燮及儀父施二帥而分其室。師還至,則以王如廬,廬戢黎殺二子而複王。”
廬戢黎及叔麇誘之,遂殺鬥克及公子燮。廬,今襄陽中廬縣。戢黎,廬大夫。叔麇,其佐。鬥克,子儀也。廬,力於反,又音盧,注同。戢,側立反。麇,九倫反。初,鬥克囚於秦,在僖二十五年。秦有殽之敗,在僖三十三年。而使歸求成。成而不得誌,無賞報也。公子燮求令尹而不得,故二子作亂。傳言楚莊幼弱,國內亂,所以不能與晉競。穆伯之從已氏也,在八年。己音紀,又音祀。魯人立文伯。穆伯之子,穀也。穆伯生二子於莒,而求複。文伯以為請。襄仲使無朝,聽命,複而不出,不得使與聽政事,終寢於家,故出入不書。為請,如字,又於偽反,下“以為請”同。十五年亦放此。與音預。三年而盡室以複適莒。文伯疾,而請曰:“穀之子弱,子,孟獻子,年尚少。盡,津忍反。複,扶又反。少,詩照反。請立難也。”難,穀弟。難,乃多反,又如字。許之。文伯卒,立惠叔。穆伯請重賂以求複,惠叔以為請,許之,將來。九月,卒於齊。告喪,請葬,弗許。請以卿禮葬。
宋高哀為蕭封人,以為卿。蕭,宋附庸。仕附庸還,升為卿。
[疏]注“蕭宋”至“為卿”。正義曰:蕭,本宋邑。莊十二年“宋萬弑閩公”,蕭叔大心者,宋蕭邑之大夫也。平宋亂,立桓公。宋人賞其勞,以蕭邑封叔為附庸。莊二十三年“蕭叔朝公”,是為附庸,故稱“朝”。附庸宋國,故雲“宋附庸”也。宣十二年“楚子滅蕭”。此時蕭國仍在,高哀仕於蕭國,遂被拔擢升為宋卿。
不義宋公而出,遂來奔。出而待放,從放所來,故曰“遂”。書曰:“宋子哀來奔。”貴之也。貴其不食汙君之祿,辟禍速也。汙,汙辱之也。
齊人定懿公,使來告難,故書以九月。齊人不服,故三月而後定,書以九月,明經日月皆從赴。難,乃旦反。
[疏]注“齊人”至“從赴”。正義曰:商人實以七月弑舍,取其位,而齊人未服,三月而後定。定訖始來告,不告舍死之月,唯言商人弑舍。魯史以其九月來告,即書之於九月。如此傳文,告以九月,即書九月,明經之日月皆從赴而書,非褒貶詳略也。杜言此者,排先儒言日月有褒貶之義。
齊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為政也,終不曰“公”,曰“夫已氏”。猶言某甲。夫音扶。己音紀。
[疏]注“猶言某甲”。正義曰:心惡其政,不以為“公”。凡與人言,欲稱君者,終不謂之為“公”。曰“夫己氏”,斥懿公之名也。劉雲:“甲、己俱是名,故雲‘猶言某甲’。”
襄仲使告於王,請以王寵求昭姬於齊。昭姬,子叔姬。曰:“殺其子,焉用其母?請受而罪之。”焉,於虔反。冬,單伯如齊,請子叔姬,齊人執之。恨魯恃王勢以求女故。又執子叔姬。欲以恥辱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