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孟氏”至“孟氏”。正義曰:公孫敖,慶父之子。杜以慶父與莊公異母,庶長稱孟。雖強同於適,自稱為仲,以其實是長庶,故時人或稱“孟氏”。

曰:“魯,爾親也。飾棺寘諸堂阜,堂阜,齊、魯竟上地。飾棺不殯,示無所歸。寘,之豉反。竟音境。殯,必刃反。

[疏]注“堂阜”至“所歸”。正義曰:《喪大記》雲“飾棺,君龍帷。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加帷磕,纁紐六。大夫畫帷。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纁紐二,玄紐二”。鄭玄雲:“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使眾惡其親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緣邊為黼文。畫荒,緣邊為雲氣。火、黻為列於其中耳。褚以衤親覆棺,乃加帷磕於其上。紐,所以連結帷磕者也。”《禮》之飾棺,唯有此耳。齊人教之飾棺,蓋依此大夫之製而為之飾。置諸堂阜,故為不殯,示無所歸,冀魯人哀之也。沈氏雲:“飾棺,即《雜記》雲‘諸侯死於道。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大夫死於道,以布為輤而行’。”義或當然。

魯必取之。”從之。卞人以告。卞人,魯卞邑大夫。卞,皮彥反。

[疏]注“卞人,魯卞邑大夫”。正義曰:治邑大夫,例呼為“人”。孔子父為鄹邑大夫,謂之鄹人,知此卞人是卞邑大夫。其邑近堂阜,故見之而告魯君。

惠叔猶毀以為請,敖卒,則惠叔請之,至今期年而猶未巳。毀,過喪禮。期,居其反。

[疏]注“敖卒”至“喪禮”。正義曰:敖卒巳向周年,猶尚毀以為請,知敖卒即請,至今未巳也。傳言“猶毀”,是不複應毀,故知“毀,過喪禮”也。劉炫雲:“敖去年九月卒,至今年夏,據月未匝,不得稱期年。”今知非者,杜以傳雲“惠叔猶毀”,據日月之久,欲盛言其遠,故雲期年。但首尾二年亦得為期年之義,劉以未周十二月而規杜氏,非也。

立於朝以待命。許之,取而殯之。殯於孟氏之寢,終叔服之言。齊人送之。書曰:“齊人歸公孫敖之喪。”為孟氏,且國故也。為惠叔毀請,且國之公族,故聽其歸殯而書之。為,於偽反。葬視共仲。製如慶父,皆以罪降。共音恭。聲己不視,帷堂而哭。聲己,惠叔母,怨敖從莒女,故帷堂。己音紀。

[疏]“帷堂”。正義曰:《檀弓》雲“屍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至大斂之節,又帷堂,以至於殯恒帷堂。《雜記》雲“朝夕哭則不帷”。今聲己恨穆伯,故朝夕哭仍帷堂。《檀弓》又雲“帷殯非古,自敬薑之哭穆伯始也”。與此相類也。敬薑者,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穆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與敖非一人。

襄仲欲勿哭,怨敖取其妻。惠伯,曰:“喪,親之終也。惠伯,叔彭生。雖不能始,善終可也。史佚有言曰:‘兄弟致美。各盡其美,義乃終。佚音逸。救乏、賀善、吊災、祭敬、喪哀,情雖不同,毋絕其愛,親之道也。’子無失道,何怨於人?”襄仲說,帥兄弟以哭之。他年,其二子來,敖在莒所生。毋音無。說音悅。

[疏]“祭敬”至“道也”。正義曰:“祭敬”者,謂助祭於兄弟之家盡其敬也。“喪哀”者,謂兄弟死喪之事竭其哀也。“情雖不同”,謂內相怨恨。情雖不能和同,當無絕其愛,是相親之道也。

孟獻子愛之,聞於國。獻子,穀之子仲孫蔑。聞音問,或如字,下同。蔑,亡結反。或譖之曰:“將殺子。”獻子以告季文子。二子曰:“夫子以愛我聞,我以將殺子聞,不亦遠於禮乎?遠禮不如死。”一人門於句鼆,一人門於戾丘,皆死。句鼆、戾丘,魯邑。有寇攻門,二子禦之而死。遠,於萬反,下同。句,七侯反。鼆,又作“黽”,莫幸反。戾,力計反。

[疏]注“句鼆”至“而死”。正義曰:句鼆、戾丘有寇攻門不書者,服虔雲“魯國中小寇,非異國侵伐”,故不書也。

六月,辛醜,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禮也。得常鼓之月,而於社用牲為非禮。

[疏]注“得常”至“非禮”。正義曰:此與莊二十五年經文正同,彼傳雲“非常”,此傳雲“非禮”者,彼失常鼓之月,言鼓之為非常;此得常鼓之月,而用牲為非禮。彼雲“六月”,實是七月。傳因日月之變,以起時曆之誤,故《釋例》曰:“文十五年與莊二十五年經文皆同,而更複發傳曰‘非禮’者,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後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而用牲為非禮也。此乃聖賢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是解二傳不同之意。

日有食之,天子不舉,去盛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去盛饌”。正義曰:《周禮》“膳夫掌王之食飲膳羞,以養王及後世子。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天地有災則不舉”。鄭玄雲:“殺牲盛饌曰舉。”今雲“天子不舉”,是去盛饌、貶膳食也。

伐鼓於社,責群陰。伐,猶擊也。

[疏]注“責群陰。伐,猶擊也”。正義曰:《郊特牲》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鄉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論語》雲:“鳴鼓而攻之。”伐鼓者,是攻責之事,故雲責群陰也。日食者,陰侵陽,故責陰以救日。孔安國《尚書傳》雲:“凡日食,天子伐鼓於社,責上公。”然則社以上公配食,天子伐鼓,責群陰,亦以責上公也。諸侯用幣於社,請上公,亦以請群陰也。互相備也。

諸侯用幣於社,社尊於諸侯,故請救而不敢責之。

[疏]注“社尊”至“責之”。正義曰:昭二十九年傳曰:“封為上公,祀為貴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是社為上公之神,尊於諸侯。禮用幣者,皆是告請神明之事。以社尊,故用幣請救,而不敢攻責也。陰侵陽而請陰者,請止而勿侵陽也。

伐鼓於朝,退自責。以昭事神、訓民、事君,天子不舉,諸侯用幣,所以事神;尊卑異製,所以訓民。

[疏]注“天子”至“訓民”。正義曰:天子不舉,自貶食耳。而以為事神者,畏敬神明,乃自貶損,徹膳不舉,亦是事神之義,故通以不舉為事神也。

示有等威,古之道也。等威,威儀之等差。差,初佳反,又初宜反。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使來致命。以單伯執節不移,且畏晉,故許之。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單伯為魯拘執,既免而不廢禮,終來致命,故貴而告廟。為,於偽反,下“似為”同。拘音俱。

新城之盟,在前年。蔡人不與。不會盟。與音預,下同。晉郤缺以上軍下軍伐蔡,兼帥二軍。曰:“弱,不可以怠。”怠,解也。解,佳賣反。戊申,入蔡,以城下之盟而還。凡勝國,曰“滅之”;勝國,絕其社稷,有其土地。還音旋。獲大城焉,曰“入之”。得大都而不有。

[疏]“凡勝”至“入之”。正義曰:此傳已發凡例,襄十三年複發,傳雲“用大師曰‘滅’,弗地曰‘入’”。再發例者,兵之所加,不可細舉,故舉舊策之典。以例而言,用大師,起大眾,重力以陷敵,因而有之,故曰“勝國”,通以“滅”為文也。以成師重力,雖獲大城,得而弗有,故直以出入為辭,曰“入之”而已。城不包地,國不通邑,滅邑必主大師,是故再發例也。

秋,齊人侵我西鄙,故季文子告於晉。

冬,十一月,晉侯、宋公、衛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扈,尋新城之盟,且謀伐齊也。齊執王使,且數伐魯。使,所吏反,下王使同。數音朔。齊人賂晉侯,故不克而還。於是有齊難,是以公不會。明今不序諸侯,不以公不會故。難,乃旦反,下注同。書曰:“諸侯盟於扈。”無能為故也。惡其受賂,不能討齊。惡,烏路反。凡諸侯會,公不與,不書,諱君惡也。謂國無難,不會義事,故為“惡”。不書,謂不國別序諸侯。與而不書,後也。謂後期也。今貶諸侯,似為公諱,故傳發例以明之。為,於偽反。

[疏]“凡諸侯”至“後也”。正義曰: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曰:“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因發例雲:“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彼乃義事,而公後期,諱君之惡,故總稱“諸侯”。此亦總稱“諸侯”,不會,非公之罪。而經文相似,傳辯其嫌,故更複發例,而以善形惡。凡諸侯為義事聚會,而公不與,則不曆書諸國,諱君惡也。若公實與會,而亦不書諸國,為公後期也,即七年扈之盟是也。今於此會,受賂舍罪,致使魯有齊患。公雖不與,非公之罪。經與後期文同,似為公諱,故傳發例以明之。此會公雖不與,非公惡也。

齊人來歸子叔姬,王故也。單伯雖見執,能守節不移,終達王命,使叔姬得歸。

齊侯侵我西鄙,謂諸侯不能也。不能討己。遂伐曹,入其郛,討其來朝也。此年夏朝。季文子曰:“齊侯其不免乎!己則無禮,執王使而伐無罪。己音紀。使,所吏反。而討於有禮者,曰:‘女何故行禮?’禮以順天,天之道也。己則反天,而又以討人,難以免矣。《詩》曰:‘胡不相畏?不畏於天。’《詩-小雅》。女音汝。相,息亮反,又如字。

[疏]“曰女”至“道也”。正義曰:言“曰”者,原齊侯之意而為之辭也。責曹曰“女何故行禮?”謂責朝魯也。天道以卑承尊,人道以小事大。禮者自卑而尊人、朝者謙順以行禮。行禮以順天,是天之道也。“詩曰”至“於天”。正義曰:此《詩-小雅-雨無正》之篇。胡,何也。詩人責朝廷之臣,女群臣上下何以不相畏乎?女上下不相畏,乃是不畏於天也。

君子之不虐幼賤,畏於天也。在《周頌》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詩-周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不畏於天,將何能保?以亂取國,奉禮以守,猶懼不終,多行無禮,弗能在矣。”為十八年齊弑商人傳。守,手又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