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十有六年,春,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及,與也。)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於廟。今公以疾闕,不得視二月、三月、四月、五月朔也。《春秋》十二公以疾不視朔,非一也,義無所取,故特舉此以表行事。因明公之實有疾,非詐齊。

[疏]注“諸侯”至“詐齊”。正義曰: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受而藏之於祖廟,每月之朔,以特羊告廟受而施行之,遂聽治此月之政,謂之視朔。因以其日,又以朝享之禮祭皇考以下,謂之朝廟。此年公疾,自二月至於五月,巳經四月不得視朔,故書公四不視朔。傳稱“正月,及齊平。公有疾,使季文子會齊侯”,則正月公初疾,不得視二月朔,至五月而四,故知不得視二月、三月、四月、五月朔也。《春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計有三千餘月。公以疾不視朔,當非一也,餘皆不書,而此獨書者,公身有疾不得視朔,國事不廢,義無所取,因此齊侯疑公,故特舉此以表行事,餘皆從可知也。《釋列》曰:“魯之群公以疾不視朔多矣,因有事而見。”一比猶釋不朝王之義,是其事也。又於時,齊侯不信公實有疾,書此者,且明公實有疾,非詐齊也。史之所書,當書其始,不於二月書之,而以五月書者,二月公始有疾,未知來月瘳否,不得豫書其數。至六月公瘳,乃積前數之闕,故以五月書四也。昭二十三年,“公如晉,至河,有疾,乃複”。彼書有疾,此不言有疾者,在道而還,容有他故。昭十二年、十三年,公如晉,至河乃複,皆為晉人辭公而還,非為疾也,故須言有疾以辯之。公不視朔,唯有疾耳,無所分辯,故不書疾也。告朔,謂告於祖廟;視朔,謂聽治月政。視朔由公疾而廢,其告朔,或有司告之,不必廢也。《論語》雲:“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必是廢其禮而羊在,蓋從是以後更有不告朔者,故欲去其羊耳。六年,閏月不告朔,經書以譏之。在後若不告朔,不複書之者,蓋以閏月不告,其譏已明,故於後不複譏之。閔二年“吉禘於莊公”,已譏其速。文二年“大事於大廟”,不複譏之,當亦如彼之類,不重譏也。

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於郪丘。信公疾,且以賂故。郪丘,齊地。郪音西,又七西反。

秋,八月,辛未,夫人薑氏薨。僖公夫人,文公母也。毀泉台。泉台,台名。毀,壞之也。壞音怪。

楚人、秦人、巴人滅庸。巴,必麻反。

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稱君,君無道也。例在宣四年。杵,昌呂反。臼,強柳反。

【傳】十六年,春,王正月,及齊平。(齊前年再伐魯,魯為受弱,故平。為,於偽反。)公有疾,使季文子會齊侯於陽穀,請盟。齊侯不肯,曰:“請俟君間。”間,疾瘳。(間,如字。瘳,敕周反,差也。)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疾也。父使襄仲納賂於齊侯,故盟於郪丘。

有蛇自泉宮出,入於國,如先君之數。伯禽至僖公十七君。“伯禽至僖公十七君”。《史記-魯世家》:魯公伯禽子考公酋,弟煬公熙,子幽公宰,弟魏公費,子厲公躍,子鄭公具,子順公濞,弟武公敖,子懿公獻,弟孝公稱,子惠公弗皇,子隱公息姑,弟桓公允,子莊公同,子閔公開,兄僖公申,十七也。魏公,《世本》作徽公;順公,一作慎公。

[疏]注“伯禽”至“七君”。正義曰:《魯世家》:魯公伯禽子考公酋,弟煬公熙,子幽公圉,弟徽公氵費,子厲公擢,弟獻公具,子順公濞,弟武公敖,子懿公戲,弟孝公稱,子惠公弗皇,子隱公息姑,弟桓公允,子莊公同,子閔公開,兄僖公申,周公不之魯,從魯公數之為十七君也。

秋,八月,辛未,聲薑薨,毀泉台。魯人以為蛇妖所出而聲薑薨,故壞之。壞音怪。

[疏]“毀泉台”。正義曰:蛇自宮出而毀其台,則台在宮內。人見從宮而出,毀台並毀其宮也。注“魯公”至“壞之”。正義曰:人見蛇出而薑薨,以為台是妖之穴,仍謂此處有妖,更將為害,毀之所以絕其源,安民意也。故《釋例》曰:“眾蛇自泉台出,如先君之數,入於國。聲薑之薨適與妖會,而國以為災,遂毀泉台。書毀而不變文以示義者,君人之心,一國之俗,須此為安,故不譏也。”以不變文,知不譏也。不書蛇入國者,鴝鵒非魯國之有,故書其所無。蛇是魯地所有,薑薨不由此蛇,凡物不為災,則不書也。

楚大饑,戎伐其西南,至於阜山,師於大林。又伐其東南,至於陽丘,以侵訾枝。戎,山夷也。大林、陽丘、訾枝皆楚邑。饑音饑,一音機。訾,子斯反。

[疏]注“戎,山夷也”。正義曰:四夷之名,隨方定稱,則曰東夷、西戎、南蠻、北狄。其當處立名,則各從方號,故北戎病燕,齊侯伐山戎,北方得有戎,故楚西亦有戎。戎是山間之民,夷為四方總號,故雲“戎,山夷也”。

庸人帥群蠻以叛楚。庸,今上庸縣,屬楚之小國。麇人率百濮聚於選,將伐楚。選,楚地。百濮,夷也。麇,九倫反。濮音卜。選,息兗反,又息戀反。

[疏]注“選,楚地。百濮,夷也”。正義曰:將欲伐楚,聚於此地,故知是楚地也。《牧誓》,武王伐紂,有庸濮從之。孔安國雲“庸濮在江漢之南”。是濮為西南夷也。《釋例》曰:“建寧郡南有濮夷,濮夷無君長總統,各以邑落自聚,故稱百濮也”。下雲“各走其邑”,是無君長統之。

於是申、息之北門不啟,備中國。

[疏]“申息之北門不啟”。正義曰:申、息北接中國,有寇比從北來,故二邑北門不敢開也。

楚人謀徙於阪高。楚險地。阪音反,一音扶板反。蒍賈曰:“不可。我能往,寇亦能往。不如伐庸。夫麇與百濮,謂我饑不能師,故伐我也。若我出師,必懼而歸。百濮離居,將各走其邑,誰暇謀人?”乃出師。旬有五日,百濮乃罷。濮夷無屯聚,見難則散歸。蒍,於委反。屯,徒門反。聚,才住反,又如字。難,乃旦反,又如字。自廬以往,振廩同食。往,往伐庸也。振,發也。廩,倉也。同食,上下無異饌也。廬,力於反,又音盧。廩,力甚反。次於句澨。楚西界也。句,古侯反。筮,巿世反。使廬戢黎侵庸,戢梨,廬大夫。及庸方城。方城,庸地,上庸縣東有方城亭。庸人逐之,囚子揚

[疏]注“蚡冒”至“地名”。正義曰:劉炫雲:案《楚世家》,蚡冒卒,弟熊達殺蚡冒子而代立,是為楚武王。則蚡冒是兄,不得為父。今知不然者,以《世家》之文,多有紕繆,與經、傳異者,非是一條。杜氏非不見其文,但見而不用耳。劉以《世家》而規杜,非也。言“服陘隰”,則陘隰本是他國,蚡冒始服之也。《釋例》:陘隰與僖四年次於陘為一地。“潁川召陵縣南有陘亭”。楚自武王始居江漢之間,則蚡冒之時,未至中土,不應巳能越申、息,服潁川之邑,疑非也。

又與之遇,七遇皆北,軍走曰北。北,如字,一音佩。唯裨、鯈、魚人實逐之。裨、鯈、魚、庸三邑。魚,魚複縣,今巴東永安縣。輕楚,故但使三邑人逐之。裨,婢支反。鯈,直留反。庸人曰:“楚不足與戰矣。”遂不設備。楚子乘馹,會師於臨品。馹,傳車也。臨品,地名。馹,人實反。傳,下戀反。

[疏]注“馹,傳車也”。正義曰:《釋言》雲:“馹,傳也。”舍人曰:“馹,尊者之傳也。”郭璞曰:“傳車,驛馬之名也。”

分為二隊,隊,部也。兩道攻之。隊,徙對反,注同。子越自石溪,子貝自仞以伐庸。子越,鬥椒也。石溪、仞,入庸道。溪,苦兮反,本又作谿。貝,浦蓋反;今俗本多作員,音雲。仞,人慎反。秦人、巴人從楚師。群蠻從楚子盟,蠻見楚強故。遂滅庸。傳言楚有謀臣,所以興。

宋公子鮑禮於國人,鮑,昭公庶弟文公也。鮑,步卯反。宋饑,竭其粟而貸之。年自七十以上,無不饋詒也,時加羞珍異。羞,進也。上,時掌反。饋,其愧反。詒,以支反,又以誌反,遺也。無日不數於六卿之門。數,不疏。數音朔,注同。國之材人,無不事也;有賢材者。親自桓以下,無不恤也。桓,鮑之曾祖。

[疏]“宋公”至“恤也”。正義曰:禮於國人,總言接待之也。竭其粟而貸與國之饑民也。禮,與人物曰饋。詒,遺也。饋、詒皆是與人物之名也。民年七十以上無有不饋遺以飲食也。珍異,謂非常美食。羞,進也。時加進珍異者,謂四時初出珍異之物也。無有一日不數數於六卿之門,言參請不絕也。國之賢材之人無不事公子,皆事之也。其族親自桓公以下子孫無不恤,公子皆脤恤之也。

公子鮑美而豔,襄夫人欲通之,鮑適祖母。豔,以驗反。適,丁曆反。而不可,以禮防閑。夫人助之施。昭公無道,國人奉公子鮑以因夫人。於是華元為右師,華元,督曾孫,代公子成。施,式豉反。

[疏]注“華元督曾孫”。正義曰:《世本》雲:華督生世子家,家生華孫禦事,事生華元,右師是也。

公孫友為左師,華耦為司馬,代公子卬。鱗鱹為司徒,蕩意諸為司城,公子朝為司寇。代華禦事。矔,古亂反。朝,如字。初,司城蕩卒,公孫壽辭司城,壽,蕩之子。請使意諸為之。意諸,壽之子。既而告人曰:“君無道,吾官近,懼及焉。禍及已。棄官,則族無所庇。子,身之貳也,姑紓死焉。姑,且也。紓,緩也。庇,必利反又悲位反。紓音舒。雖亡子,猶不亡族。”己在故也。既,夫人將使公田孟諸而殺之。公知之,盡以寶行。蕩意諸曰:“盍適諸侯?”公曰:“不能其大夫,至於君祖母以及國人,君祖母,諸侯祖母之稱,謂襄夫人。盍,戶臘反。稱,尺證反。

[疏]注“君祖”至“夫人”。正義曰:哀十六年傳,蒯聵告周雲:“蒯聵得罪於君父君母。”謂母為君母,則祖母為君祖母矣。故雲“君祖母者,諸侯祖母之稱也”。昭公,成公之子,襄公之孫,故襄夫人是其祖母也。

諸侯誰納我?且既為人君,而又為人臣,不如死!”盡以其寶賜左右以使行。行,去也。夫人使謂司城去公。對曰:“臣之而逃其難,若後君何?”言無以事後君。難,乃旦反。

冬,十一月,甲寅,宋昭公將田孟諸。未至,夫人王姬使帥甸攻而殺之。襄夫人,周襄王姊,故稱王姬。帥甸,郊甸之帥。甸,徒近反。

[疏]注“襄夫”至“之師”。正義曰:《周禮-載帥》雲:“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彊地。”凡任地,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彼從國都而出,計遠近節級而別為之名。鄭玄引《司馬法》:“王國百裏為郊,二百裏為州,甸三百裏為野,稍四百裏為縣,五百裏為都。”諸侯之與天子竟雖不同,亦當近國為郊,郊外為甸。天子之甸為公邑之田,則諸侯之甸亦公邑也。帥甸者,甸地之帥,當是公邑之大夫也。獨言帥甸,無以相明,故舉類言之,雲郊甸之帥。其實正是甸地之帥,非郊地之帥也。

蕩意諸死之。不書,不告。書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無道也。始例發於臣之罪,今稱國人,故重明君罪。重,直用反。

[疏]注“始例”至“君罪”。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彼是弑君大例,經下注雲“例在宣四年”,指彼例也。彼雖在此之後,乃是例之初始,故謂彼為始例。彼因歸生弑君而發傳例,是始例,發於臣之罪也。此稱宋人弑其君,文異於彼,故重明君罪,謂與彼例為重也。《釋例》曰:“鄭靈、宋昭文異而例同,重發以同之。”

文公即位,使母弟須為司城。代意諸。華耦卒,而使蕩虺為司馬。虺,意諸之弟。虺,況鬼反。

【經】十有七年,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自閔、僖巳下終於《春秋》,陳侯常在衛侯上,今大夫會在衛下。傳不言陳公孫寧後至,則寧位非上卿故也。)

[疏]注“自閔”至“故也”。正義曰:《釋例-班序譜》:“自隱至莊十四年,四十二歲,衛與陳凡四會,衛在陳上。莊十五年盡僖十七年,三十五歲,凡八會,陳在衛上。”莊十六年幽盟之下注雲:“齊桓始霸,楚亦始彊,陳侯介於二大國之間,而為三恪之宮,故齊桓因而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但齊桓升陳於衛上,乃在莊之中年,不得以莊為始,故雲自閔、僖以下終於《春秋》,陳侯常在衛上也。今此大夫會伐宋,貶之稱人,而陳在衛下。襄二十六年澶淵之會,傳稱宋向戌後至,退在鄭良霄之下。此傳具曆序大夫之名,不言公孫寧以後至被退。成三年傳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彼言大夫位有尊卑次序,以之升降,則公孫寧位非上卿,故降在衛下也。檢《春秋》上下,亦有後至無傳。而杜雲後至者,則秦小子憖是也。案彼則公孫寧未必非後至,但杜弘通兩解,故雲非上卿耳。

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薑。

齊侯伐我西鄙。西當為北,蓋經誤。西當作北,出注。

[疏]注“西當為北,蓋經誤”。正義曰:經言西鄙,傳言北鄙。服虔以為再來伐魯西鄙書,北鄙不書,諱仍見伐。案經十五年“秋,齊人侵我西鄙”。冬,“齊侯侵我西鄙”。僖二十六年,春,“齊人侵我西鄙”。“夏,齊人伐我北鄙”。皆仍見侵伐,書而不諱,此何獨諱而不書?凡言諱者,諱國惡也。齊侯無道而伐我,我非有惡而可諱,何以諱其仍伐?故知正是一事,經文誤耳!知非傳誤者,魯求與平,即盟於穀。穀是濟北穀城縣也,穀在魯北,知北鄙是也。

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於穀。

諸侯會於扈。昭公雖以無道見弑,而文公猶宜以弑君受討,故林父伐宋以失所稱人,晉侯平宋以無功不序,明君雖不君,臣不可不臣,所以督大教。弑,本或作弑,音試,下同。

[疏]注“昭公”至“大教”。正義曰:弑君,稱君,君之罪者,欲以懲創人君,使為鑒戒。不書弑者之名,以見君亦合死。其君雖則合死,要非臣所得弑。故文公宜以弑君受討,林父稱人,諸侯不序,責死者,罪弑者,所以督大教。大教,謂尊君卑臣之教也。

秋,公至自穀。無傳。

冬,公子遂如齊。

【傳】十七年,春晉荀林父、衛孔達、陳公孫寧、鄭石楚伐宋,討曰:“何故弑君?”猶立文公而還。卿不書,失其所也。(卿不書,謂稱人。)

夏,四月,癸亥,葬聲薑。有齊難,是以緩。過五月之例。難,乃旦反,下及注皆同。

齊侯伐我北鄙,襄仲請盟。六月盟於穀。晉不能救魯,故請服。

晉侯蒐於黃父,一名黑壤,晉地。父音甫。壤,如丈反。遂複合諸侯於扈,平宋也。傳不列諸國而言複合,則如上十五年會扈之諸侯可知也。複,扶又反,注同。公不與會,齊難故也。書曰“諸侯”,無功也。刺欲平宋而複不能。與音預。於是晉侯不見鄭伯,以為貳於楚也。鄭子家使執訊而與之書,以告趙宣子,執訊,通訊問之官。為書與宣子。訊音信。

[疏]“使執訊而與之書”。正義曰:使執訊,使之行適晉也。與之書,與此執訊書,令持以告宣子。

曰:“寡君即位三年,魯文二年。召蔡侯而與之事君。九月,蔡侯入於敝邑以行。行,朝晉也。敝邑以侯宣多之難,寡君是以不得與蔡侯偕。宣多既立穆公,恃寵專權。偕音皆。十一月,克減侯宣多,而隨蔡侯以朝於執事。減,損也。難未盡而行,言汲汲於朝晉。汲音急。十二年,六月,歸生佐寡君之嫡夷,歸生,子家名。夷,大子名。嫡,丁曆反。以請陳侯於楚,而朝諸君。請陳於楚,與俱朝晉。十四年,七月,寡君又朝以蕆陳事。蕆,敕也。敕成前好。蕆,敕展反。前好,呼報反,一本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