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這些,都有賴於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
加快企業利改稅的步伐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之後,國務院決定加快國營企業利改稅的步伐。國務院多次召開常務會議,聽取財政部關於利改稅問題的彙報。
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是在充分醞釀和經過幾年試點後,確定的一項重大改革。在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上,實行利改稅是改革的方向。
國務院領導對利改稅問題,作了重要指示:
關於利改稅的方向,不能走利潤包幹的路子。要下決心,除極少數企業外,都集中搞利改稅辦法。利改稅步子可以加快。
關於改革的原則,提出要管住兩頭:
一頭是要把企業搞活;一頭是國家要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
關於改革的步驟,先大麵積解決企業“活”的問題,要求又活又不致出大問題,征收地方稅的問題,放到後一步再研究。
第一步先實行稅、利並存,大企業繳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國家與企業合理分配,可以按財政部提出的利潤遞增包幹、定額包幹、比例包幹辦法,也可以搞調節稅。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和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財政部和國家體改委,在1982年12月至1983年1月,派聯合調查組,分赴上海、天津、濟南等地,對6691戶國營工、交、商企業,進行了係統的調查測算工作。
財政部在總結試點經驗和調查測算的基礎上,製定了《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並於1983年2月25日,向國務院作了報告。
1983年2月28日,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的報告》,並責成財政部召開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研究修改試行辦法(草案),製定具體規定並部署工作。
1983年3月17日至29日,財政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
會上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對利改稅的指示精神和國務院文件,討論修改了《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辦法(草案)》,以及有關征收所得稅和企業財務處理的幾個具體規定,部署了利改稅工作。
在這次會議期間,時任財政部副部長田一農,對利改稅試行辦法中若幹問題作了說明,並全麵闡述了利改稅的優越性。
4月12日,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了《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並將修改後的《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報國務院審查。
1983年4月24日,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和《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
1983年4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對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的暫行規定》,製定了對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的具體辦法。同年的6月1日,國營企業普遍實施征收所得稅。
在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視下,利改稅第一步工作進展比較順利。
至9月下旬,除煤炭部、郵電部等部門所屬企業,暫不實行利改稅外,其餘的中央所屬21個部屬局、公司的利改稅方案,都已核批下達。
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利改稅方案,也都核批下達,落實到企業。
到1983年底,全國有盈利的國營企業,除微利企業及經國務院或國家經委、財政部批準繼續實行利潤包幹等辦法的少數企業外,實行利改稅的工、交、商企業共有1071萬戶,占盈利企業總戶數的927%。
1983年實行利改稅的國營工、交、商企業共實現利潤633億元。1983年實行利改稅的工、交、商企業,共留利121億元,比1982年增長27億元,增長282%,大大超過工業產值、實現稅利、上繳稅利的增長幅度。企業留利占稅利總額的比例,由過去的157%上升到179%。
實踐表明,利改稅的第一步改革,有其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利改稅是國家與國營企業分配關係的重大改革,符合經濟體製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利改稅突破了長期以來對國營企業不能征收所得稅的理論禁區,第一次把國營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納入了所得稅的納稅人範圍,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基本上納入了固定的軌道,有利於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穩定國家財政收入。
第二,利改稅打破了長期以來,國營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麵,比較好地處理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體現了“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擴大了企業財權,調動了企業積極性。
第三,國營企業按規定上繳所得稅後,稅後利潤留給企業,使企業在健全經濟責任製、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麵有了壓力和動力。
第四,利改稅後各類各級企業不論隸屬關係如何,都要向中央和所在地方納稅,有利於打破部門、地區界限和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組織社會化生產,為財政管理體製改革創造條件。
利改稅第一步改革也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如稅種比較單一,難以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杆作用;稅後利潤的分配辦法仍然比較紛繁,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係還沒有定型;企業之間留利差別懸殊等問題。
1983年8月,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向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提出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利改稅製度的設想,全麵闡述了第一步利改稅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論述了加快稅製改革步伐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出了設計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設想。
通過對利改稅製度的進一步完善,帶動整個經濟改革,成為城市經濟體製改革的突破口。
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原則,是為了解決利改稅第一步改革存在的缺陷,加快完善利改稅製度的步伐。
1984年1月12日,田紀雲在《經濟日報》上,發表了題為《關於完善利改稅製度的幾個問題》的署名文章,進一步闡述了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原則。
文章指出:
在擬定第二步改革方案中,要解決中國經濟體製政企不分的弊端。通過完善利改稅製度,使企業在經濟利益上同條條或塊塊脫鉤。由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經濟利益的做法,改為不分隸屬關係都依法向中央和地方繳納不同稅收的辦法,以利於把企業應有的經營管理權真正交給企業,政府職能部門真正“從政”。
1983年9、10月間,財政部和國家體改委組織聯合調查組,分赴上海、湖北、四川、陝西等地,擬定第二步利改稅方案,並作了調查研究和測算工作,初步論證了改革方案的可靠性。
1984年,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財政部對全國各類企業1983年的有關財務、稅收數據,進行了普查,先後設計和測算了20個方案,反複研究論證,並聽取了部分地區、主管部門和企業的意見。
在此期間,財政部還多次向國務院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作了詳細地彙報。
1984年4月21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聽取財政部關於第二步利改稅方案彙報。經過討論後,改革方案初步確定下來。
1984年5月15日,國務院在向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提交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從1984年10月,在全國進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
1984年6月22日至7月7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工作會議,著重討論了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重大意義,研究了第二步改革方案,修改了財政部草擬的各種稅收條例草案,以及有關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草案。
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姚依林、田紀雲,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委主任宋平,出席了這次會議。
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開幕大會上作了報告。
王丙乾指出:
企業改革是城市經濟改革中首要和基本的環節,為此首先要解決好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財稅部門和各有關部門要抓好有利時機,積極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
進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指導思想是:
要進一步處理好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係,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並且為解決職工吃企業“大鍋飯”的問題創造條件;既要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又要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在政策上使企業感到有奔頭,有更大的後勁;要發揮稅收經濟杠杆的調節作用,體現國家的獎勵和限製政策,並緩解價格不合理而帶來的一些矛盾,以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和改革。
會議認為:利改稅的路子要堅定不移,毫不動搖。
198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今後不再批準企業實行利潤遞增包幹等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對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領導,從財政、稅務機關抽掉精幹的人員,組成利改稅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同時要求,及早地製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8月10日,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了《關於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和《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
1984年9月7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製和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議案》。
9月1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提交的議案,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製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
同日,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出《批轉財政部關於在國營企業推行第二步利改稅報告的通知》,並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同意《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從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
同年10月,國營企業普遍實施了利改稅第二步改革,進一步改進了國營企業所得稅。
這個稅種是國家直接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稅種,也是利改稅的關鍵性稅種。它在利改稅第一步改革中,已經建立,根據第二步利改稅的要求,在內容上作了適當改進,並由原來財政部的暫行規定,改為國務院的稅收條例,其法律作用更強了。
第二步利改稅確定的國營企業所得稅製的主要內容是:
對國營大中型企業按55%比例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同第一步利改稅時相比,國營企業所得稅,主要在兩方麵進行了調整:
一是製定了新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小型國營企業改按新稅率征稅,平均稅負比原來降低了3%至5%,也使每一級的實際稅負趨於合理。
二是對飲食服務行業征收了統一的所得稅。對於一部分稅後利潤較多的大中型國營企業,征收國營企業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