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一結束,他們連夜將牲畜、農具和耕地按人頭包到了戶,正式實行了包產到戶。
當下,他們就按照生產隊的地畝表,每人四畝半地的標準,把土地分給大家。
“這一仗必須打贏。”嚴宏昌幹練地揮了一下手說。
合同簽訂後,當時考慮,如果是公開地幹起來,可能會有阻力。於是,先不聲不響地把生產搞起來。
此時,他們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正是他們帶著悲壯意味的行動,拉開了中國農村改革乃至中國經濟改革的序幕。
和安徽小崗的改革同時進行的還有四川,四川位於中國內陸腹地,西臨青藏高原,是當時中國人口最多的一個省份。
自古以來,“治蜀”學問頗多。曆史上廣為流傳一句名諺,“天下未亂蜀先亂,天下已治蜀未治”,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由於各種原因,加之人口激增,生態破壞等原因,享有“天府之國”美譽的四川,卻飽受饑餓之災。將近1億人的吃飯問題,是擺在四川省委領導麵前的最大政治問題。
1978年,四川省委在鄧小平的建議下,加快了工作步伐,製定了《關於目前農村經濟政策幾個主要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共十二條,內容有:
(1)加強勞動管理;(2)嚴格財務管理製度;(3)搞好生產計劃管理;(4)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堅決保證社員分配兌現;(5)減輕生產隊和社員的負擔;(6)以糧為綱,開展多種經營;(7)獎勵發展耕牛;(8)大力發展養豬事業;(9)大搞農田基本建設;(10)積極興辦社隊企業;(11)積極而又慎重地對待基本核算單位由生產隊向大隊過渡的問題;(12)允許和鼓勵社員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要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把“定額到組,評工到人”的辦法,認真搞好。
“十二條”衝破了不少禁區,為農民壯了膽,受到了基層幹部和農民的熱烈歡迎。
很快,過去被認為幾乎無法製止外流的成千上萬勞動力歸了隊,不少地方的農民自發地將“定額到組,評工到人”的辦法又悄悄地發展成為包產到組。
基層幹部高興地說:“人喊人,喊不成,政策喊人一大群。”
農民高興地說:“隻要政策過了硬,一人要頂兩個用。”
對各地的“包產到組”,四川省委采取了支持的態度。於是,很快四川就成為全國農村生產責任製的又一個發源地。
在四川省委的大力推動下,四川的農業發展迅猛。1977年糧食總產量比1976年增產60億斤,1978年又比1977年增產40億斤。兩年共增產100億斤,等於農業人口每人增產124斤。
這就是說,每一個農民一年可以多吃124斤糧食,這意味著8000萬四川人口免於饑餓。
1978年秋,四川省委在農業方麵進一步實行了“放寬政策”、“休養生息”的方針,將農民的自留地擴大到總耕地麵積的15%,並且支持農民采取包產到組的形式經營土地。
當時,四川蓬溪縣的幾個生產隊借“放寬政策”之際,偷著試行包產到戶。
在蓬溪縣河邊公社第六大隊的第八生產隊,1976年人均收入僅為33元,1978年也僅為56元。
為了改變貧困,這個隊背著公社和大隊,把棉花從收到種包到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1979年春季和夏季,四川農村的包產到戶開始全麵推行。
農業生產責任製的推行,進一步解放了四川省的農業生產力,四川的糧食總產量,1976年是5084億斤,1979年則為6723億斤,增加164億斤。
包產到戶使四川終於徹底擺脫了饑餓。
在當時,除四川之外,西北的甘肅省岩昌縣哈達鋪公社,武威縣的一些社隊,內蒙古自治區的托克托縣中灘公社等地,也出現了包產到戶的做法。
就這樣,一場改變中國的偉大改革星星之火,在中國較為貧困的農村點燃了。建立經濟特區推行配套改革
1979年新年伊始,時任廣東省委書記的吳南生前往汕頭等地,傳達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文件精神。
到達汕頭後,進入吳南生眼簾的除了貧困和落後,便是在破敗的街道上四處漫溢散發著臭氣的糞便。
看到汕頭的落後,吳南生質問中共汕頭地委的領導們:“我們當年豁著性命扛起槍杆鬧革命,可不是為了換取眼前的這樣一幅江山啊!”
此時,吳南生想起一位海外的朋友為他出的主意,那位朋友問他:“你們敢不敢辦像台灣那樣的出口加工區?敢不敢辦像自由港這一類的東西?如果敢辦,那就最快,你看新加坡、香港,他們的經濟是怎麼發展起來的?”
就這樣,吳南生向廣東省委提出了開辦出口加工區的建議。
3月3日,也即是吳南生回到廣州的第三天,中共廣東省委召開常委會。
在此次常委會上,吳南生的關於提議在汕頭開辦出口加工區的想法,獲得了常委們的一致認同。
同時,在此次會上,廣東省委還認為廣東有兩大優勢:毗鄰港澳,華僑眾多。隻要中央在經濟政策上給與廣東充分的自主權,廣東就可以完全利用這兩個優勢,加快廣東經濟發展的步伐。
因此,廣東省委認為,不單是在汕頭辦一個出口加工區,還應該在珠海、深圳也辦。
最後,廣東省委決定,把開辦出口加工區的想法報告給中央。
就這樣,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最前沿,最早發出了希望改革的呼聲。
1979年4月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中央工作會議。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和主管經濟工作的負責人,中央黨政軍負責同誌參加會議。
廣東省委第一書記習仲勳、主管經濟工作的省委書記王全國和一位抓農業的省委常委,出席了這次中央工作會議。
小組討論結束之後,中央政治局在中南海,聽取各小組召集人的彙報。
彙報開始後,作為中南組的召集人,習仲勳對政治局委員們說:“我們省委討論過,這次來開會,希望中央給點權,讓廣東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條件先走一步。允許在毗鄰港澳的深圳、珠海以及屬於重要僑鄉的汕頭,各劃出一塊地方,單獨進行管理,作為華僑、港澳同胞和外商的投資場所,按照國際市場的需要組織生產,初步定名為貿易合作區。”
習仲勳表示,如果中央能夠給廣東一些在經濟決策上的權力,廣東早就發展上去了。
接著,習仲勳講了廣東的經濟現狀和廣東省委關於廣東開放、搞活的設想。
在彙報中,習仲勳重點提到了廣東省委要求中央在深圳、珠海、汕頭劃出一些地方實行單獨的管理,作為華僑、港澳同胞和外商的投資場所,按照國際市場的需要組織生產,並初步定名為“貿易合作區”。
習仲勳的彙報得到了政治局委員們的讚許和支持。廣東可以先走一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決心,想給廣東搞點特殊政策,與別的省不同一些,自主權大一些。
4月底,在向政治局彙報之後,葉劍英向廣東省委提出,應該向鄧小平作一次彙報。
於是,廣東省委的主要領導就來到了鄧小平的家。
當聽到要為廣東要開辦“貿易合作區”時,鄧小平明確表示支持,他還說道:“就叫特區嘛,陝甘寧就是特區。”
聽到鄧小平的支持後,大喜過望的習仲勳“得寸進尺”,他“趁機”要求中央解決配套建設資金,他對鄧小平說:“中央給點錢嘛。”
鄧小平微笑著說:“中央沒有錢,你們自己去搞,殺出一條血路來。”
有了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支持,開辦特區工作的步伐就加快了。
中央工作會議後,根據各組的發言和建議,又根據鄧小平同誌的倡議,很快形成《關於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彙收入若幹問題的規定》。
《規定》在“要充分發揮廣東、福建兩省的有利條件”一節中指出:
廣東、福建兩省鄰近港澳,華僑眾多,發展對外貿易的條件十分有利。中央規定,對這兩省要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讓他們在開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彙收入,加速發展地方經濟方麵有更廣闊的活動餘地,為國家四個現代化做出更大的貢獻。
回到廣東後,廣東省立刻成立了由王全國、曾定石牽頭的起草小組,具體負責起草《彙報提綱》和《關於試辦深圳、珠海、汕頭出口特區的初步設想》。
1979年5月25日,經過半個多月的反複研究,王全國等人終於起草完畢《關於發揮廣東優越條件,擴大對外貿易,加快經濟發展的報告》。
這個報告包括以下五個方麵的內容:
1、擴大對外貿易、加快經濟發展的優越條件;2、初步規劃設想;3、實行新的經濟管理體製;4、試辦出口特區;5、切實加強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
6月6日,經過討論研究後,廣東省委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上報這個報告。
7月15日,中央頒發了(1979)50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於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兩個報告》。
《報告》決定:
廣東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各劃出一定範圍的區域,試辦經濟特區。
在特區內,在維護我國主權、執行我國法律、法令等原則下,實行經濟開放政策,吸引僑商、外商投資辦廠,或同他們合辦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發展對外貿易。
自此,開辦特區的帷幕正式拉開了!
在起草向中央申請文件的同時,關於特區的法律法規也在抓緊製定中。
1979年8月,也就是中央發出50號文件半個月後,《特區條例》的起草工作就開始了。該項工作由吳南生牽頭,秦文俊和曾經做過陶鑄秘書的丁勵鬆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很快,《特區條例》的初稿就拿出了。
然而,由於吳南生等人對外麵的情況不熟悉,思想上的框框又不少,反映在條例中總是同當時世界上舉辦出口加工區的做法區別很大,不能體現具有吸引力的要求。
為此,《特區條例》又進行了多次修改,等到了12月京西會議的時候,已是11次易稿了。
1979年12月17日,在北京京西賓館召開的廣東、福建兩省工作會議上,吳南生彙報了特區條例起草情況。
12月下旬,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關於《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一些情況,負責起草的丁勵鬆後來回憶說:
這個隻有1000多字的法規,是從純青的爐火中提煉出來的,可以說是字字千鈞。它的艱難之處在於:
一是要不要賦予特區充分的自主權,如果不能跳出現行體製之外,特區仍被捆住手腳,開放、改革的試驗勢必流於空談;
二是對海外投資者的優惠政策、待遇,如何定得適度,如果在稅收、勞務、地價等方麵不比鄰近的地區有更強的吸引力,人家肯定不會來;
三是困於傳統觀念,由於擔心人們產生不必要的聯想,在某些提法上不得不做字斟句酌的推敲。例如:“地租”的“租”字是犯忌的,因為過去有過“租界”、地主“收租”之類的稱謂。經過大家的冥思苦想,最後改叫做“土地使用費”,這在當時也是個不小的發明。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批準建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經濟特區,並批準公布實施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
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3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特區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投資設廠或者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事業,並依法保護其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