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節三傳不書之例與無經之傳(1 / 3)

《孟子·離婁下》雲:“孟子曰:‘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滕文公下》雲:“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春秋繁露·俞序》具體內容可參閱杜預《春秋釋例》、陸淳《春秋集傳纂例》等。據《左傳》,城有時與不時之別,又有城、築之分。《穀梁傳》所言,失之籠統。

雲:“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史記·孔子世家》雲:“孔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讚一辭。”《春秋》以史為載體,“竊取”舊史之“義”而“加乎王心”,寄托王道理想,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為天下儀表,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紀,別嫌疑,明是非,定猶豫,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以期撥亂反正。《春秋》對於舊史,事有筆削,辭有因革,《春秋》之義,即蘊含其中。依據舊史,筆削見意,是《春秋》的根本特征。正因為孔子的思想和見解,寓於筆削之中,所以後世可以通過《春秋》了解和評判孔子。從理論上說,筆削之於《春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春秋》所筆者易見而所削者難知,故後世對三傳涉及經文所“不書”的內容(也即所謂無經之傳)多有誤解甚或加以指責。有鑒於此,下麵擬就三傳解釋《春秋》不書之例的內容作出較為詳盡的列舉,在此基礎上論證這類無經之傳存在的合理性。

一、三傳所發不書之例

在以往的研究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一些學者對《左傳》涉及《春秋》不書的內容頗為注意,批評集中而且尖銳,而對《公羊》、《穀梁》兩傳中類似的內容,則往往視而不見,或存而不論。筆者以為,無經之傳的存在是客觀事實,對此采取簡單化的態度隨意指責、否定,或者有意回避,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三傳所載與經文無直接關係的條目,究竟是附贅懸疣,還是解經所應有的內容?三傳提供的相關資料,應該是我們作出判斷的根本依據。

(一)魯君即位

春秋時期,魯國共有十二位國君。《春秋》書其即位者八:桓、文、宣、成、襄、昭、定、哀。不書即位者四:隱、莊、閔、僖。三傳對於《春秋》不書四君即位,都有具體解釋。

例一:

隱公元年《經》: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將平國而反之桓。

《穀梁傳》: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誌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也。君之不取為公何也?將以讓桓也。

《左傳》:元年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例二:

莊公元年《經》: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春秋》君弑子不言即位。君弑則子何以不言即位?隱之也。孰隱?隱子也。

《穀梁傳》: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繼弑君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左傳》:元年春,不稱即位,文薑出故也。

例三:閔公元年《經》: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

《穀梁傳》: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左傳》:元年春,不書即位,亂故也。

例四:

僖公元年《經》: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

《穀梁傳》: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左傳》:元年春,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如上所示,《公羊》、《穀梁》兩傳於四君之“不言即位”,《左傳》對四人“不書即位”、“不稱即位”,都有具體說明。盡管三傳對以上諸君不書即位的解說不盡一致,但試圖作出解釋卻是不約而同。《左傳》莊公二十三年雲:“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非禮也。曹劌諫曰:‘不可。夫禮所以整民也,故會以訓上下之則,製財用之節,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征伐以討其不然。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習之。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穀梁傳》定公元年雲:“即位,君之大事也。”“君舉必書”是史官記事的一條重要原則。雖觀社之類的小事,史書也必加載錄,何況是國君即位這樣的大事?《春秋》不書四君即位,說明它不同於一般的史法。三傳解釋《春秋》不書四君即位的原因,無疑是十分必要的。(二)天子諸侯等人喪葬天子、諸侯、魯君及夫人、公子喪葬,《春秋》或書或不書,三傳對經文所不書者,也多有解說。

1.天子

隱公三年《經》:三月庚戌,天王崩。

定公元年《經》雲:“元年春,王。”《穀梁傳》雲:“不言即位,喪在外也。”按:《公羊傳》雲:“定何以無正月?……定無正月者,即位後也。”《春秋》定公元年不書即位,是因定公即位不在正月而在六月之故。兩傳相較,當以《公羊》為優。《穀梁傳》所釋,不如《公羊》明晰。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

春秋諸王,經文書其崩者九人:平、桓、惠、襄、匡、定、簡、靈、景。九人之中,《春秋》書其葬者五人:桓、襄、匡、簡、景。不書其葬者,有平、惠、定、靈四王。同是天王崩,為什麼時而記崩記葬,時而記崩不記葬?《公羊傳》認為天子記崩不記葬,是因為其喪葬有固定的日期,也就是《左傳》隱公元年所說的“天子七月而葬”。桓公十五年三月桓王崩,莊公三年五月始葬,曆時七年,故《左傳》雲:“葬桓王,緩也。”宣公二年十月匡王崩,三年正月葬;襄公元年九月簡王崩,二年正月葬;昭公二十二年四月景王崩,同年六月葬。此三王之葬,均未及七月,為過速。文公八年八月襄王崩,九年二月葬,正合天子七月而葬之禮,經載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公羊傳》雲:“王者不書葬,此何以書?不及時書,過時書,我有往者則書。”《春秋》書法,正是在“書”與“不書”的對比中得以顯現。

2.魯公及未逾年之君

例一:

《左傳》隱公元年: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例二:

隱公十一年《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

《穀梁傳》:公薨不地,故也。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

《左傳》: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不書葬,不成喪也。

例三:

閔公二年《經》:秋八月辛醜,公薨。

《穀梁傳》: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

例四:

莊公三十二年《經》: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公羊傳》:子般卒何以不書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春秋十二公之中,桓、莊、僖、文、宣、成、襄、昭、定公九人,經文皆書其薨、葬。隱、閔二君遇弑,《春秋》也都書“公薨”,而不書薨地,不書其葬,以區別於正常死亡之君。事實上,兩君並非不葬。桓公雖主謀弑隱,但卻害怕擔當篡弑的罪名。《左傳》雲“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說明桓公試圖竭力掩飾弑君的罪行。既然如此,焉有不禮葬隱公之理?閔公之弑,謀出共仲、哀薑。事後共仲奔莒,旋即自殺,哀薑孫於邾,齊人取而殺之於夷。僖公嗣立,元凶得除,閔公之葬,亦當在情理之中。《春秋》不書二君之葬,明顯不同於一般的史筆。《公羊》、《穀梁》以“賊不討”或“不以討母葬子”來解釋經文含義,《左傳》以為“不成喪”,理解不盡相同,但都在探求隱、閔二君之葬不書於經的原因。這種努力,對於理解《春秋》,顯然並非多餘。子般即位而遇弑,《春秋》書“子般卒”而不書其葬,《公羊傳》認為子般是未逾年之君,因“無子不廟”而不書葬,意在解釋《春秋》書法。惠公之薨、葬均在春秋之前,而改葬在隱公元年。國君無論初葬抑或改葬,史書都應載錄。隱公以桓公為太子,故讓而不敢為喪主,與元年不稱即位,母不稱夫人都表示隱公攝政而有讓桓之意。《左傳》載其改葬之事,說明《春秋》所以不書改葬之故,用意正在於此。

3.其他諸侯

例一:

僖公九年《經》:九年春,王三月丁醜,宋公禦說卒。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為襄公諱也。

例二:

僖公二十三年《經》: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盈乎諱也。

《穀梁傳》:茲父之不葬何也?失民也。

例三:

宣公十八年《經》:甲戌,楚子旅卒。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吳、楚之君之書葬,辟其號也。

例四:

《左傳》成公十年: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於是糴茷未反。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春秋》書諸侯之卒,共有一百二十二例,經文書其葬者八十一,而不書葬者四十一。胡安國雲: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怠於禮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討其賊而不葬者,有諱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避其號而不葬者。宋殤、齊昭,告亂書弑矣,而《經》不書葬,是討其賊而不葬者也;晉主夏盟,《春秋》書弑、殺者不計在內。

在景公時告喪書日矣,而《經》不書葬,是諱其辱而不葬者也;魯、宋盟會未嚐不同,而三世不葬,是治其罪而不葬者也;吳、楚之君書卒者十,亦有親送於西門之外者矣,而《經》不書葬,是避其號而不葬者也;怠於禮而不往、弱其君而不會,無其事,闕其文,魯史之舊也。討其賊而不葬,諱其辱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號而不葬,聖人所削《春秋》之法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這些所謂”不葬“的條例,都關乎《春秋》書法和微言大義。關於”不葬“的具體情況,前人也多有論析。如汪克寬雲:滕、邾屢朝魯,而滕七君書卒,三世不書葬;邾亦七君書卒,五世不葬。莒、宿書卒皆不葬,是皆怠於吊送,欺其微弱,非惟不使卿往,亦不使微者往會。”石光霽對這些事實的理解略同於汪氏,並雲:弱其君者,所以怠於禮。“怠於禮”與弱其君兩者常常是聯係在一起的。國君遇弑而賊不討,《春秋》不書葬,以罪臣下,以為不討賊不足以為臣子。吳、楚之君,《春秋》書其卒者凡十人: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襄公十二年,吳子乘卒;十三年,楚子審卒;二十五年,吳子門於巢卒;二十八年,楚子昭卒;昭公元年,楚子麇卒;十五年,吳子夷末卒;二十六年,楚子居卒;定公十四年,吳子光卒;哀公六年,楚子軫卒。而十人之葬,無一胡安國:《春秋傳》卷一。

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錄纂疏》卷一。

石光霽:《春秋書法鉤元》卷四“凶禮”。

見於《春秋》。襄公二十九年,葬楚康王,魯公親往送葬至西門之外,《春秋》亦略而不書。《公羊傳》所謂“辟其號”,實際上體現了孔子“正名”的思想。《左傳》成公二年載孔子之言雲:“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禮記·坊記》:“子雲: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啖助雲:“吳、楚之君不書葬者,不可言葬(吳)楚某王也。”《春秋》不稱吳、楚、越王之喪,是“恐民之惑”,故“辟其號”,其中含義極深。《穀梁傳》昭公十三年雲:“變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弑君不葬,滅國不葬。”失德之君不書其葬,當含有“治其罪”的意思。

4.魯夫人

例一:

隱公二年《經》: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傳》:夫人子氏者何?隱公之母也。何以不書葬?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將不終為君,故母亦不終為夫人也。

《穀梁傳》: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例二:

隱公三年《經》: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左傳》: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為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三“諸侯葬”。

公故,曰君氏。

例三:

哀公十二年《經》: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春秋》書魯夫人薨、卒,同時書其葬者,共有十人:莊公二十一年,夫人薑氏(文薑)薨;僖公元年,夫人薑氏(哀薑)薨於夷;文公四年,夫人風氏(成風)薨;十六年,夫人薑氏(聲薑)薨;宣公八年,夫人嬴氏(敬嬴)薨;襄公二年,夫人薑氏(齊薑)薨;四年,夫人姒氏(定姒)薨;九年,夫人薑氏(穆薑)薨;昭公十一年,夫人歸氏(齊歸)薨;定公十五年,夫人姒氏(定姒)卒。《春秋》書魯夫人薨、卒而不書其葬者,也有三人。隱公攝位,有讓桓之心,故經文書聲子之卒而不稱夫人,不書其葬。桓公之母,薨在隱公之時,桓公尚未為君,《春秋》特書“夫人子氏薨”而又不書其葬。陳傅良雲:“聲子則曷為稱君氏?隱不以夫人之禮喪其母也。於是隱將讓桓,不以聲子伉仲子也。隱不以夫人之禮喪其母,其曰君氏者,亦修《春秋》之辭也。是故不曰子氏,且不言葬。曰子氏卒,且言葬,則疑於定姒。”《春秋》不書兩夫人之葬,以顯示隱公讓桓之誌,表現對隱、桓關係的看法,可謂用心良苦。孟子為昭公夫人,吳女。《春秋》記“孟子卒”而不書其葬,亦有隱衷。《禮記·坊記》:“子雲:‘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陳傅良:《春秋後傳》卷一”隱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曰:‘孟子卒。’“左傳》哀公十二年孔穎達疏:《魯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吳,《春秋》無此文,《坊記》雲然者,禮夫人初至,必書於策,若娶齊女,則雲夫人薑氏至自齊,此孟子初至之時,亦當書曰夫人姬氏至自吳。同姓不得稱姬,舊史所書,蓋直雲夫人至自吳,是去夫人之姓直書曰吳而已。仲尼修《春秋》,以犯禮明著,全去其文,故今經無其事。”孟子初至,《春秋》不書其姓,且不雲至自吳,是出於隱諱之目的。經文不書孟子之葬,也同出一理。因為如果要記載孟子之葬的話,按成例應書“葬我小君某姬”這樣一來,《魯春秋》去夫人之姓,《春秋》不著夫人出自吳的苦心經營,都將徒勞無功。《公羊》、《穀梁》認為《春秋》書“孟子卒”是“諱取同姓”經文不書孟子之葬,則是為了諱得更加徹底。

(三)征伐

春秋時期,禮崩樂壞,諸侯以武力相征伐。此類事件,《春秋》有書有不書。三傳對經文所不書者,也時有闡釋。

例一:

《左傳》隱公元年:八月,紀人伐夷。夷不告,故不書。

例二:

《左傳》隱公十一年: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

例三:

莊公十八年《經》:夏,公追戎於濟西。

《公羊傳》:此未有言伐者,其言追何?大其為中國追也。此未有伐中國者,則其言為中國追何?大其未至而豫禦之也。《穀梁傳》: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於我也。

《左傳》:夏,公追戎於濟西。不言其來,諱之也。

例四:

《左傳》僖公九年: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令不及魯,故不書。

例五:

《左傳》哀公元年:吳王夫差敗越於夫椒,報槜李也。遂入越。……三月,越及吳平。吳入越,不書,吳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以上五例,一事與魯有關,四事為其他國家互相征伐。祀與戎為國之大事。根據史官書法原則,有關本國的軍事行動,魯史自應載錄。他國征戰,魯史是否也應記載呢?隱公元年杜預注雲:“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史不書於策,故夫子亦不書於《經》,《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隱公十一年注雲:“命者,國之大事政令也。承其告辭,史乃書之於策。若所傳聞行言,非將君命,則記在簡牘而已,不得記於典策。”這些事件,不管是記於“典策”,還是書於“簡牘”,都見於史官記載,這一點應該沒有疑問。《左傳》作者在二百年之後尚能詳知有關史實,即是明證。《國語·魯語下》雲:“吳伐越,墮會稽,獲骨焉,節專車。吳子使來好聘,且問之仲尼。”可見吳入越也見於魯史載錄並為孔子所知。《春秋》記諸侯征伐之事頗多。如隱公二年雲“夏五月,莒人入向”;“十二月)鄭人伐衛”;四年雲“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夏)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同是諸侯征伐之事,同見於史冊記載,《春秋》為什麼有書與不書之別?有些事件不書於經,又是什麼原因?《左傳》通過歸納《春秋》凡例,以“告”與“不告”來理解書與不書,說明書與不書,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割裂,以所不書知所書,以所書知所不書,是理解《春秋》的重要方法。從《春秋》記載的本身來看,對某些經文所不書的內容作出相應的補充、說明,也是必不可少的。莊公十八年稱“公追戎於濟西”,僅僅記載了事件的部分內容,顯得突兀,難以理解,故三傳分別結合經文,探討不言戎人來伐之義。

(四)會盟往來

《春秋》不書諸侯會盟及往來之事,傳文有所闡釋者,各有兩例。先看會盟之事。

例一:

《左傳》隱公元年:鄭共叔之亂,公孫滑出奔衛。衛人為之伐鄭,取廩延。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請師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豫請往,公弗許,遂行。及邾人、鄭人盟於翼。不書,非公命也。

例二:

宣公七年《經》: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

《左傳》: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於會,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會盟是春秋時期的大事,對各國政治、軍事、外交影響極大,故為各國所重視。“會盟”二字,後世常常連用,是為混言,析言之則會與盟實為二事。諸侯之盟必有會,而會未必有盟。《左傳》僖公七年載管仲之言稱:“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春秋》記載諸侯會盟之事,數以百計。隱公元年《經》雲:“九月,及宋人盟於宿。”杜注:“客、主無名,皆微者也。”魯、宋之微者盟,《春秋》載之。同年公子豫與邾人、鄭人盟,經文為何擯而不錄?《左傳》解釋說,因為“非公命”,故“不書”,是將《春秋》書法與一般的史筆區分開來,說明其中包含著對權臣的貶抑。《左傳》文公十五年雲:“凡諸侯會,公不與,不書,諱君惡也。”僖公元年雲:“諱國惡,禮也。”黑壤之盟,魯公為晉人止於會而不得與盟,是魯君本人和魯國的巨大恥辱,《春秋》書諸侯之會而不書其盟,正是諱“君惡”、“國惡”的具體例證。昭公十三年《經》雲:“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平丘。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杜注:“魯不堪晉求,讒慝弘多,公不與盟,非國惡,故不諱。”觀此知《春秋》筆削確實不是無所用心。書與不書,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