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三傳,注意之重點有所不同。《公羊》、《穀梁》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
較為重視詮釋經文字句,推闡《春秋》的“微言大義”,而於相關史實,記載不夠詳備。《左傳》雖然也重視闡發經義,但與《公羊》、《穀梁》相比,它更偏重於補充史實。後人對三傳敘事之差別時有論及,並多以此來判定其是否傳經,但對三傳敘事的具體情況卻很少予以剖析。這裏試圖在這方麵作一些探討。
一、三傳以事解經之數量及其異同
(一)數量
《左傳》與《春秋》記載對應的條目,大約有1300條,其中絕大多數主要是通過補充事實來幫助人們理解《春秋》。《公羊傳》共約570條,《穀梁傳》共約750條,兩書多數條目涉及史實或與史實相關。兩傳比較具體地敘述事件以資解經者,《公羊傳》有50餘條,《穀梁傳》有30餘條。為了便於比照按核,茲將有關條目列舉如次。
《公羊傳》:隱公三年,宋莊公弑與夷;四年,魯公子翬弑隱公;桓公十一年,宋執祭仲,使之出忽立突;莊公元年,齊侯殺桓公;四年,齊滅紀;六年,齊侯歸衛寶之言;十二年,宋萬弑閔公;十三年,柯之盟;二十四年,曹羈出奔;二十七年,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諸人關係;三十二年,季友殺公子牙;閔公元年,鄧扈樂殺子般;二年,鄭棄其師;僖公元年,齊桓公殺薑氏;季友、公子慶父事;二年,晉師滅夏陽;三年,陽穀之會誓言;四年,齊人執袁濤途;九年,葵丘之會;十年,晉裏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晉殺其大夫裏克;十八年,宋公伐齊;二十一年,楚人執宋公;二十二年,楚、宋戰於泓;二十八年,晉侯伐衛,晉人執衛侯;三十三年,蹇叔諫秦穆公及弦高犒師事;文公十一年,長狄之事;十四年,晉人納接菑;宣公六年,晉趙盾弑其君;十二年,晉、楚邲之戰;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成公二年,逢醜父免齊侯;八年,晉侯使魯歸汶陽之田於齊;十五年,仲嬰齊事;十六年,晉人執季孫行父;十七年,公孫嬰齊事;襄公元年,宋華元圍彭城;七年,鄭伯被弑;二十七年,衛殺寧喜;二十九年,吳季劄讓國事;三十年,宋伯姬之死,澶淵之盟;昭公四年,楚執齊慶封;十三年,楚公子比弑靈王;二十年,曹公子喜時讓國事;二十五年,齊侯唁公;三十一年,叔術事;定公四年,吳伐楚;八年,陽虎、季氏事;哀公三年,石曼姑事;六年,齊陳乞立公子陽生。
《穀梁傳》:莊公九年,小白入齊;十七年,齊人殲於遂;僖公元年,公子友獲莒挐;二年,晉假道滅夏陽滅虢舉虞;三年,陽穀之會;九年,葵丘之盟;十年,晉殺裏克;十二年,楚人滅黃;十九年,梁亡;二十二年,泓之戰;三十三年,殽之戰;文公六年,晉殺陽處父;十一年,長狄事;十四年,晉人納捷菑;宣公二年,晉趙盾弑其君;九年,陳殺其大夫泄冶;十七年,公弟叔肸卒;成公元年,晉郤克等聘於齊;二年,齊侯使國佐如師;五年,梁山崩;襄公七年,鄭伯被弑;二十三年,臧孫紇出奔;二十五年,吳子門於巢而卒;二十七年,衛侯之弟出奔;三十年,伯姬之死;昭公四年,楚子殺齊慶封;十八年,鄭災;十九年,許世子弑其君;二十九年,叔倪卒;三十一年,晉侯使荀櫟唁公於乾侯;定公四年,伍子胥及蔡昭侯事;十年,頰穀之會;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哀公十三年,黃池之會。
以上所舉《公羊》、《穀梁》敘述史實解經之例,已經初步證明了兩書對曆史事實的關注。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兩書未能像《左傳》那樣廣泛係統地采用史實來解經,根本的原因並非《公羊》、《穀梁》的作者主觀上不願意那樣做,而是因為客觀條件的限製:他們未能準確充分地占有史料。關於此點,後文將詳細分析論述。
(二)異同
嚴格地說,《左傳》以事解經的條目,所述事實與《公羊》、《穀梁》完全相同的幾乎沒有。如作大致的劃分,三傳所載相關事件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第一類,《左傳》與《公羊》、《穀梁》記載基本相同,或敘述事件的角度不盡相同而主要內容並無明顯矛盾,可以相通。第二類,《左傳》與《公羊》、《穀梁》存在明顯不同,甚至格格不入。
《左傳》與《公羊》、《穀梁》基本相同或可以相通的條目有:《公羊傳》、《穀梁傳》載晉假道伐虢(僖公二年),泓之戰(僖公二十二年),晉敗秦於殽(僖公三十三年)、宋伯姬事(襄公三十年)。《公羊傳》載鄭棄其師(閔公二年),公子慶父事(僖公元年),晉裏克殺奚齊、卓子、荀息(僖公十年),取濟西田(僖公三十一年),晉趙盾弑其君(宣公六年),晉侯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成公八年),衛侯之弟奔晉(襄公二十七年)。《穀梁傳》載齊人殲於遂(莊公十七年),陳殺泄冶事(宣公九年),梁山崩(成公五年),楚子殺齊慶封(昭公四年)。
《左傳》與兩傳存在明顯差異且難以調和者如:《公羊傳》、《穀梁傳》載晉人納接菑(文公十四年),弑鄭伯事(襄公七年)。《公羊傳》載紀侯大去其國(莊公四年),齊人執陳袁濤途(僖公四年),晉侯侵曹伐衛(僖公二十八年),宋人及楚人平(宣公十五年),曹伯歸自京師(成公十六年),晉人執季孫行父(成公十六年),公孫嬰齊卒(成公十七年),欒盈複入於晉(襄公二十三年)。《穀梁傳》載公子友獲莒挐(僖公元年),蔡侯東出奔楚(昭公二十一年)。
《左傳》與《公羊》、《穀梁》在輕重詳略上也存在差異。一般說來,《左傳》以事解經的方法運用較廣,因此,經文的許多條目隻有《左傳》補充史實,而《公羊》、《穀梁》則不見相應的記載,也有的《公羊》、《穀梁》雖有補充而不如《左傳》詳贍。但也有少數條目正好相反:或者《公》、《穀》涉及有關事件而《左傳》無之,或者《公》、《穀》敘述詳於《左傳》。兩傳補充史實而《左傳》無相應條目者如:《公羊傳》、《穀梁傳》載陽穀之會(僖公三年),伍子胥事(定公四年)。《公羊傳》載曹羈出奔(莊公二十四年),仲嬰齊事(成公十五年)。《穀梁傳》載叔倪卒(昭公二十九年),晉侯使荀櫟來唁公(昭公三十一年)。兩傳敘事詳於《左傳》者如:《公羊傳》、《穀梁傳》載晉假道伐虢(僖公二年),宋伯姬事(襄公三十年)。《公羊傳》載柯之盟(莊公十三年),楚人來獻捷(僖公二十一年)。《穀梁傳》載齊人殲於遂(莊公十七年),楚人滅黃(僖公十二年),泓之戰(僖公二十二年),梁山崩(成公五年),黃池之會(哀公十三年)。
《公羊》、《穀梁》直接敘事解經者共80餘條。這些條目從十幾字、幾十字至數百字不等(最多者達600餘字),與《左傳》以事解經性質完全相同。此外,在更多的條目中,《公羊》、《穀梁》雖然沒有敘述具體事件,但同樣是以史實為依據來闡釋經義的。此類條文觸目皆是,無須列舉。
二、三傳以事解經之優劣
以事解經是三傳共同采用的方法。三傳許多條目對經文的闡釋都以事實為基礎,它們對史料的把握是否準確,運用是否恰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有關條目可信與否。
從總體上說,《公羊》、《穀梁》以事解經明顯不如《左傳》,這不僅表現在運用史料的數量方麵,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史料的質量和運用史料所取得的客觀效果方麵。這裏擬舉出最主要的幾點來加以論述。
(一)《公》、《穀》敘事多誤
《公羊》、《穀梁》對史實的記述及理解多有謬誤失實之處。如:
例一:
隱公元年《經》: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公羊傳》:克之者何?殺之也。殺之則曷為謂之克?大鄭伯之惡也。曷為大鄭伯之惡?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
《穀梁傳》: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何以不言殺?見段之有徒眾也。
《公羊》、《穀梁》都認為公叔段為鄭伯所殺。而《左傳》載此事最終結局雲:“五月辛醜,大叔出奔共。”《左傳》隱公十一年載鄭伯入許,謂許叔雲:“寡人有弟,不能和協,而使糊其口於四方,其況能久有許乎?”《史記·衛康叔世家》雲:“衛)桓公二年,弟州籲驕奢,桓公絀之,州籲出奔。十三年,鄭伯弟段攻其兄,不勝,亡,而州籲求與之友。……州籲自立為衛君,為鄭伯弟段欲伐鄭,請宋、陳、蔡與俱,三國皆許州籲。”《左傳》隱公元年雲:“武薑)生莊公及共叔段。”杜預注:“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猶晉侯在鄂,謂之鄂侯。”相關事實及“共叔”之稱呼都可證叔段並未被殺。據此知《公羊》、《穀梁》訓“克”為“殺”、“能殺”,實因不明事實而曲解經文。
例二:
僖公十七年《經》:夏,滅項。
《公羊傳》: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桓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此滅人之國,何賢爾?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嚐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穀梁傳》:孰滅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為賢者諱也。項,國也。不可滅而滅之乎?桓公知項之可滅也,而不知己之不可以滅也。既滅人之國矣,何賢乎?君子惡惡疾其始,善善樂其終。桓公嚐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宋黃仲炎曰:“十七年)夏,滅項。魯滅之也。案《左氏》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故聲薑以公故會齊侯於卞。據《經》書:‘夏,滅項。’猶言‘夏,取邿;秋,取根牟’。則《左氏》之說信矣。二傳謂齊滅之而《經》為之諱者妄也。若齊實滅項而《經》為之諱,遂以魯滅之辭書,則魯何罪哉?”考之史實,揆諸情理,參以《春秋》行文之例,滅項者應為魯國而非齊國。
例三:
僖公十九年《經》:己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
《公羊傳》:惡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社奈何?蓋叩黃仲炎:《春秋通說》卷六“僖公下”。
其鼻以血社也。
《穀梁傳》:用之者,叩其鼻以衈社也。
據《左傳》,“用之”指將鄫子用於祭祀。其文雲:“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司馬子魚曰:‘古者六畜不相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況敢用人乎?祭祀以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誰饗之?齊桓公存三亡國以屬諸侯,義士猶曰薄德。今一會而虐二國之君,又用諸淫昏之鬼,將以求霸,不亦難乎?得死為幸!’”《左傳》載主使者為宋襄公,並說明用鄫子於何處及其目的,聯係前後經傳應屬可信。司馬子魚的話,則更確鑿無疑地說明了“用”的具體含義。“用”指殺人以祭,經傳不乏其例。如,昭公十一年《經》雲:“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穀梁傳》雲:“此子也,其曰世子何也?不與楚殺也。”《左傳》雲:“冬十一月,楚子滅蔡,用隱大子於岡山。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王必悔之。’”《穀梁傳》解釋同類事物前後參差,實由不明事實所致。
例四:
文公十四年《經》:冬,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
《公羊傳》:單伯之罪何?道淫也。惡乎淫?淫乎子叔姬。然則曷為不言齊人執單伯及子叔姬?內辭也。使若異罪然。
《穀梁傳》:私罪也。單伯淫於齊,齊人執之。叔姬同罪也。
昭公十一年《公羊傳》雲:“惡乎用之?用之防也。其用之防奈何?蓋以築防也。”解說迂曲而措辭閃爍,未可信從。
《公羊》、《穀梁》的理解,與事實相去甚遠。《左傳》雲:“襄仲使告於王,請以王寵求昭姬於齊。曰:‘殺其子,焉用其母?請受而罪之。’冬,單伯如齊,請子叔姬,齊人執之。又執子叔姬。”傅隸樸雲:“叔姬歸齊昭公,生舍,昭公死,舍立,商人弑舍而自立,齊人不討其弑君之罪,一心擁戴他,於是襄仲請求天王遣使代向齊國求讓叔姬回魯。齊人遷怒於王使,使執單伯以抗王命,並執子叔姬以辱魯。據此事實,王室之微,魯國之弱,齊之無道,均不言而喻。此左氏舉事見義的筆法。……趙鵬飛斥二傳道:‘《公》、《穀》以淫目之,不達經文,不探事實,妄疵人矣!’”例五:
成公元年《經》:秋,王師敗績於貿戎。
《公羊傳》:孰敗之?蓋晉敗之。或曰:貿戎敗之。然則曷為不言晉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
《穀梁傳》:不言戰,莫之敢敵也。為尊者諱敵不諱敗,為親者諱敗不諱敵,尊尊親親之義也。然則孰敗之?晉也。
《左傳》雲:“元年春,晉侯使瑕嘉平戎於王,單襄公如晉拜成。劉康公徼戎,將遂伐之。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國,此必敗。背盟不祥,欺大國不義,神人弗助,將何以勝?’不聽,遂伐茅戎。三月癸未,敗績於徐吾氏。……秋,王人來告敗。”周與戎存有嫌隙,由來已久。《左傳》文公十七年雲:“秋,周甘歜敗戎於邥垂,乘其飲酒也。”杜預注:“為成元年晉侯平戎於王張本。”文公十七年至成公元年曆二十年,而周與戎積怨未消,故由晉國出麵調停。其事已成,不料又旁生枝傅隸樸:《春秋三傳比義·文公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