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全日製自考”與“教育公平”(2 / 3)

1、全日製自考體現教育起點的公平

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製,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國考委、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共同製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殘疾人應考者獎勵暫行辦法》中鼓勵殘疾人自強不息,努力學習。全日製自考製度受到國家各項政策條例的大力支持,凡是能夠參加高考並取得一定成績,且有意願自願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均可根據自己的興趣通過合法方式選擇深入學習的專業進入高校學習,成為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全日製自考尊重和保護了每一個人的受教育權利,給高考失利的學生提供了繼續受正規係統教育的機會,體現了高等教育起點上的人人公平。

2、全日製自考體現教育過程的公平

全日製自考,即全日製自考助學班,它是由符合國家要求的全日製正規高校主辦的特殊教育形式,國家規定全日製自考學生可與統招全日製學生共享教育資源,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在課堂上直接傳授知識,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學習互動及學習考核充分體現在全日製自考學生的學習過程之中,任教於自考助學班的教育者與高校入編教育者的教育過程無異。全日製自考助學班的教育過程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能尊重受教育者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教育資源,滿足受教育者的個人需求。全日製自考助學班的教育過程從整體上看體現了教育公平。

3、全日製自考體現教育結果的公平

國家規定:全日製自考學生必須在學製內脫產學習,通過學習獲得紮實的專業知識後經國家統一考試合格方能獲得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一方麵,經過公平的教育過程後獲得的結果自然公平無異,全日製自考學生可收獲到與統招生同等的知識。另一方麵,自考學生與統招生擁有同等資格可直接參加國家研究生考試、國家公務員招考及國家級其他形式的招納。政策上,國家對全日製自考給予充分的認可和支持。從總體上來說,全日製自考體現了教育結果的公平。

四、全日製自考中顯現的教育不公平問題

促進“教育公平”,維護社會公平,是全日製自考形式的繼續教育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核心思想基礎。國家出台的關於自考的各項鼓勵政策的目的在於竭力保證人人都享受教育公平的待遇。然而,在現實條件的左右下,具體實踐過程中“全日製自考助學班”卻又顯現出了教育的不公平現象,違背了原始發展的初衷,負麵影響亟待遏製。

1、“教育起點”顯現不公平現象

(1)“全日製自考”的商業化境況。“全日製自考”的商業化的根源於將企業的商業化運行模式納入校園管理,導致招生商業化及教育管理商業化。

大部分“全日製自考”主辦院校與經濟市場中的私企合作,將直接聘任、招收、管理教育管理者、教師及學生的權利放手於企業,主辦院校不直接對附屬下的“全日製自考助學班”進行管理。由於與高校合作的多數企業並非從事教育事業,不理解教育的崇高價值及意義,企業的存在、一切活動的目標就是獲利,因此在這些企業管理者的眼中,從事教育工作的過程就是獲利的過程,這些利益最終便來源於願意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此時的受教育者便隻是承載著利益的載體。因此,從招收“全日製自考助學班”學生開始就解開了企業追逐利益的序幕。

每年高考過後,“全日製自考助學班”的招生過程中表現最為活躍的是高校招生代理,招生代理相當於市場中的銷售代表,在高校中承辦“全日製自考助學班”教育的企業管理者就是銷售代表的雇主,銷售代表將學校信息作為產品推銷給高考中失利的學子,當然對於銷售者而言,推銷過程中對產品進行有目的的包裝是營銷策略,目的在於從接受產品的購買者手中獲利,招收代理招收的人數越多,獲得的提成就越多,這些提成並非是企業管理者大發的善心,而是源自受教育者向教育機構支付的教育費用。一方麵,招生代理要越想要招收多的學生,提供的虛假信息就越多,受教育者的知情權便會大打折扣。另一方麵,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獲勝,在保證自身利益的同時就必須提高代理提成。基於以上兩方麵原因,承辦自考教育的企業單位便會采取商業手段,隱形提高受教育的教育成本,收取高額的學費和雜費,教育商業化活動由此展開。

(2)商業化惡果違背教育公平理念,導致教育起點的不公平。極多全日製自考助學班學生在招生代理對學校、學習信息的不真實介紹下開始繼續教育的學習,造成無法根據個人興趣選擇想學的專業,隻能根據代理人的推薦選擇,進校後有可能遭遇到被迫換專業的情況。一定程度上說,全日製自考助學班學生在這個階段受到了不公正,也不公平的待遇。此乃教育起點不公平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