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費”讓治汙淪為口號
觀點
作者:陳方
環境治理是當下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而治汙不力又讓公眾備感痛心。日前,有基層環保局官員靠“排汙費”發工資,當企業的“排汙費”成了環保局的“人頭費”,還怎麼指望環保執法者嚴格治汙?
環保局吃“排汙費”的現象並非個例。媒體記者調查後發現,在很多基層環保部門,靠“排汙費”支撐人員開支的現象非常普遍。一些環保官員對此還振振有詞,人員那麼多,財政撥款又不夠,不吃排汙費吃什麼?
環保部門大吃“排汙費”,首先暴露的是環保機構嚴重超編的現象。河南審計部門2009年對某市6縣(區)排汙費進行審計時發現,6縣(區)環保局實有人員765人,財政供給人員159人,自收自支人員606人。人員嚴重超編導致“排汙費”淪為“人頭費”,這其中也存在惡性循環的問題。一方麵,環保人員多財政撥款不足以支撐,隻能動用“排汙費”;另一方麵,又因為“排汙費”可以被隨便挪用,環保部門成了創收餘地大的“好單位”,有關係者擠進環保部門。
亂象之下,需要追究到“排汙費”使用監管體製上來。國務院《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汙費應當全部用於環境汙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為保證排汙費專款專用,條例還專門規定了“排汙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汙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可事實上並非如此,“排汙費”依然在汙染企業和環保局之間“轉圈”:地方財政將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汙費”繳入國庫後,經預算安排,仍返還環保部門,名義上是用於環保自身能力建設。排汙收費製度曆經幾次改革,其中有一段時間,為了彌補環保部門經費不足等問題,允許基層環保部門從收取的排汙費中切出一些用於能力建設。有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環保部門用排汙費蓋超標大樓、買豪華轎車。
加強監管當然是根治排汙費亂象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監管之外還必須看到,執法者和被罰者之間的這種不正常的“利益關係”,也並非隻是“監管”的問題。有基層環保局長抱怨,一些重點汙染企業,是地方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甚至有政府的“零收費”、“零罰款”等政策擋箭牌。這種情況下,環保部門又當如何發力?鑒於排汙收費減排的“製度效應”已略顯疲態,所以,也有專家建議以“費改稅”為突破口,推進環境稅改革。
如果放在更大的視野中看,排汙費滋生的重重問題恐怕隻是當前環保困局的冰山一角。專門治汙的排汙費淪為“萬能排汙費”,環保局成為“汙染局”,這些困局更彰顯了環保體製改革的必要性。剝離地方政府的牽製,實行垂直管理,在“排汙費”淪落為環保部門的“小金庫”的現實背景下,再次審視為環保“擴權”的聲音,實屬必要。無論如何,當汙染企業成為環保部門收入的主要來源時,治汙終將淪為一個輕飄飄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