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功成:國家進入政企社共同支撐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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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慈
備受矚目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中多處涉及公益慈善和非營利事業發展,如何解讀其所描繪的慈善事業改革藍圖?就公益慈善事業而言,三中全會釋放了哪些改革信號?對於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公益慈善事業所麵臨的問題,“改革”又給出了怎樣的回答?中國慈善聯合會帶著這些問題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中華慈善總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鄭功成教授。
國家將進入由政府、企業與社會組織
共同支撐的新時代
中慈聯:您認為三中全會的《決定》給中國公益慈善行業釋放出的最大改革信號是什麼?
鄭功成: 如果說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改革開放大門,通過自下而上“摸著石頭過河”的製度創新促成了持續高速的30多年增長與發展,那麼,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則標誌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將自此通過自上而下進行頂層設計、頂層推動而步入成熟、定型、可持續發展階段。《決定》已經對國家未來發展做出了總體部署,明確了政府改革與職能轉換的基本目標取向及擬采取的關鍵性措施,而充分利用市場機製與社會機製是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取向,強調社會事業改革創新與社會治理更表明了國家將進入由政府、企業與社會組織共同支撐的新時代,它均構成了有利於中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時代背景。不僅如此,三中全會《決定》中還明確強調,要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同時提出“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這表明政府將通過更多途徑來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今後社會組織的成立也將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管理,體現了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政府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從管理者、領導者變成了支持者、監督者、參與者。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係中將真正成為不可或缺的一方,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麵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稅收政策應更加開放便捷
中慈聯: 如何進一步“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製度”?
鄭功成:我曾經不止一次指出過,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後,根本原因不在經濟發展落後和慈善資源不足,而在於法製欠完備,是有效製度的供給不足造成了慈善事業發展的困境。因此,製定專門的慈善事業法律,完善捐贈稅收減免政策,無疑是當務之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專門強調要“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製度”確實是一大亮點,它既抓住了影響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又指明了製度供給的重要方向。
在與慈善事業發展相關的稅收政策方麵,至少應當在如下幾個方麵同時發力:
一是完善減免企業、個人捐贈稅收製度。包括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法規中對企業捐贈隻能在年應納稅額12%以內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比例,打破個人所得稅隻能在應納稅額30%以內的限製性規定,以便從正麵強化稅製的激勵。
二是將實物捐贈、股權捐贈、期權捐贈、有價證券捐贈、知識產權捐贈等納入免稅範疇,並免征特權轉移過程中的相關稅費。以便這幾類捐贈能夠得到發展,目前它確實是企業與公眾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日益重要的方式,也是可以計價並納入享受捐贈免稅範疇給予免稅待遇的。
三是加緊研究並製定遺產稅開征製度。沒有遺產稅的開征,不可能有真正發達的慈善事業,尤其是中國父母為子孫造福的傳統文化必然會阻滯著人們參與慈善公益捐贈,完整的有利於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稅製必然是包括了捐贈免稅與遺產征稅在內的,中國客觀上已經具備開征遺產稅的條件。
四是對慈善公益組織的免稅應盡快實現由選擇性製度安排到普惠性製度安排,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收入也應列入稅收優惠規定。凡民政部門核準的慈善公益組織均應當享受國家慈善事業的減免稅收政策,不能再由稅務機關通過個案審查來批準。隻有這一政策變成普惠所有慈善公益組織的政策,才能促進整個慈善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五是必須強化慈善稅製的執行力。目前在慈善公益領域,現行的稅收減免政策事實上是無法得到有效實施的,如民政部門核準的慈善公益組織因要稅務機關逐個審批,導致了一些從事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不能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稅收減免對多數社會慈善組織而言仍然是無法兌現的空話;再如個人捐贈更是無從獲得免稅待遇。因此,必須細化減免慈善捐贈稅收的具體實施細則,真正讓法律的規定變成可操作並方便捐贈者的激勵機製。換言之,稅收政策要從限製性、消極性、障礙性轉向開放性、積極性與便捷性。隻有做出上述的改革,才能真正形成有利於慈善事業長足發展的財稅環境。
此外,還必須真正落實國家財政對慈善公益事業的直接支持。即國家支持慈善公益事業不能隻有稅收優惠與遺產稅製,還需要國家財政的直接投入,因為許多慈善公益組織承擔的是政府的直接責任,例如,一些地方的慈善機構收養著孤兒、孤老,資助著貧困家庭、失學兒童等,這些其實是政府的責任,是應當通過社會保障製度安排來化解的社會問題,慈善公益機構既然承擔著政府的責任,當然也應當有權力分享到政府對社會福利事業的撥款。
三中全會做出的《決定》中強調要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就是政府財政直接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一種有效途徑,應當做實做好。有鑒於此,我多年來一直在呼籲完善有利於慈善公益事業的稅收製度的同時,也一直在呼籲國家財政預算應當將支持民間慈善公益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納入其中,並給予實質支持。一個能夠對慈善公益事業給予有力支持的健全、成熟的財稅製度將是中國慈善公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在稅收與財政製度改造方麵,我們還需要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