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演變(1 / 2)

淺析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演變

政府與公共管理

作者:劉貽石

摘要:本文分別就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到1957年間我國法製建設的漸進階段,隨後的法製向人治變革時期,改革開放後的依法治國思想萌發以及上世紀末到如今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等幾方麵闡述了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演變。以期為我國法製進程的推動提供一些淺薄的意見。

關鍵詞:依法治國 法製建設 演變

目前依法治國作為我國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其發展與形成在曆史的進程中經過了諸多的演變。而為了進一步完善這一基本治國方略,研究其演變的進程對現在國家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1. 1949年—1957年我國法製建設的漸進階段

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國共產黨人根據建國之前幾十年鬥爭積累的經驗,以及國內的具體形勢,在法製建設方麵采取了一係列的措施,為我國依法治國奠定了一定基礎。1949年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對人民民主和專政的關係做出了辯證的闡釋,明確了新中國成立之後法製建設需要承擔的任務。毛澤東提出人民革命政權的專政隻是針對敵人,對人民則應采取民主措施。這篇文章也是新中國法製建設的綱領及理論基礎。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是新中國的臨時憲法。《共同綱領》對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麵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為我國新中國成立之初法製建設的有序進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並頒布實施,這部憲法首次對我國國家性質、社會製度做出了係統性的規定,在我國政治和法製建設的曆程中具有裏程碑的意義。《憲法》作為我國法治的根本大法,對國家性質、政治製度、人民民主原則、多黨合作精神等做出了基本規定。並規定了國家機關之間工作、組織、權利等程序和關係,保證國家機器能根據憲法規定正常運轉。同時就公民權利與義務上,《憲法》也做出了明確的闡述,規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9年初,謝覺哉同誌就說過:“我們不要資產階級的法治,但我們卻要我們的法治。”時任司法部長的史良也說:“新中國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地前進。”1954年6月,毛澤東同誌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中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

在這個階段,我國的依法治國方略還處於起步地位,建設的內容都還有很多方麵需要完善。但不可否認的是,新中國成立之初的法製建設對國家之後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文化興盛等具有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也是國家經濟之所以能迅速回升,並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2. 1957年—1976年法治遭到嚴重破壞時期

2.1 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曲折發展階段

1957年1月,毛澤東同誌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發表講話時,還專門就法製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意見,並強調“一定要守法”,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製。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製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製”。1957年八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提出過渡時期我國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從而改變了八大會議上對國家主要矛盾的合理判斷。1958年起毛澤東提出了“趕超戰略”的發展思想,發動了人民公社化以及“大躍進”運動,試圖利用群眾運動的形式實現理想社會主義。而在1962年的八屆十中全會上,毛澤東進一步深化了階級鬥爭的論斷,他提出“階級鬥爭和資本主義複辟的危險性問題,我們從現在起必須年年講、月月講。”毛澤東的左傾理論在大會上得到了全麵的認同,並以實質的形式進行了反應,並成為之後“文化大革命”的理論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