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演變(2 / 2)

2.2 社會主義法製受到嚴重破壞階段

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期間,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受到曆史最為嚴重的破壞。十年浩劫,中國各項事業遭受重創,法治建設遭到嚴重踐踏,新中國之後法治建設的成果也付諸東流。與此同時,當時我國在經濟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權,這在客觀上泯滅了法製建設的需求。雖然“十年·文革”期間,國家憲法中法律規定沒有明文廢除,但事實上這些法律條文隻是存在於條文中,其實際效應已不複存在。地方政治製度還專門成立“革命委員會”,而這個組織的成立並沒有在全國代表大會上經過討論,且根據憲法規定每四年必須舉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也在1966年到1975年八年時間內沒有按期舉行。可以說這個時期國家的法治建設完全脫離了正常的運行軌跡,國家法律也被政治鬥爭所取代,之前所製定的一係列法律規定在這個時期全部否定。

3. 1978年—1997年依法治國思想的萌生、發展階段

經過十年動亂之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麵事業處於極不穩定的狀態,人們的思想也發生了諸多的變化。為了穩定國家的發展,黨和國家的領導開始重拾法製建設的任務,認識到隻有健全的國家法律才能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行。為此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領導人提出了將國家的建設重心放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進一步加強民主法製的建設,將民主問題法製化和製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國的法治建設之門重新開啟。但是由於“文革”期間國家經濟破壞較為嚴重,國家的建設的重心主要還是放在經濟方麵,而法律在這個時期更多的起到輔助經濟建設的作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並沒有國家建設中得到明確的體現,即使國家將經濟與法製作為了同樣重要的建設內容。但是國家改革開放後逐漸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與之配套的市場經濟法製體製並不完善,從而導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製建設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4. 1997年至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

在進入新世紀以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踐不斷推行,黨中央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認識也逐步加深。依法治國已經從理論到實踐,成了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主線。1997年隨著中共十五大的召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了最終的確立,使其成為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的建設與治理的基本方略。在黨的十六大會議中,明確了人民做主、政黨和法治的基本關係以及基本原則,即黨中央領導思想是人民做主和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是黨中央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的基本方針,人民做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這一係列工作都需要以三方協調統一為基本原則,以強化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

十八屆三中全會,會議提出了加強法治中國建設的新目標,表明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並將繼續加速推行。通過黨中央會議對依法治國工作的不斷總結思考,以及方針完善,目前依法治國的理論不僅已經深入民心,更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展提供了周全的保護。

5. 結束語

依法治國方略的演變是發展之艱辛,是我國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一個縮影。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發展和和諧社會構建的今天,我們隻有堅定地走依法治國,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堅決的執行,才能實現中國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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