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人工環境的破敗
對人工環境產生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建設因素和維護因素兩個方麵,它們的合力效應則是造成人工環境破敗的原因。建設因素是指給古鎮傳統人工環境帶來破壞作用的建設行為。20世紀80年代隨著農村經濟發展,一方麵,古鎮政府與廣大群眾要求改善現有生活、工作環境的願望日益迫切,並在經濟條件允許時付諸行動;另一方麵,由於缺乏相應的限製法規、嚴格的建設監管和科學的技術指導,這些修繕、改造或新建的建築所采用的尺度、工藝、材料和樣式,往往與原來傳統建築形態差別較大,導致古鎮人工環境的傳統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維護因素不佳,是指因缺乏日常維護而導致古鎮傳統人工環境、景觀風貌或市政功能的持續衰敗。長久以來,山西省古鎮由於經濟普遍較為落後,無法籌集到充足的維護資金進行必要的維護,致使曆史環境出現持續性的衰敗現象。由於對鎮內老化的基礎設施缺乏維護,導致鎮內給水、排汙等市政功能基本喪失,危房舊房比例升高,時常發生古屋坍塌、崩裂甚至火災等事故。
2.3 人文環境的衰弱
從社會層麵看,山西省古鎮存在“人口外流與老齡化嚴重”、“貧困化與弱勢群體化”等現象。由於山西大部分古鎮經濟發展普遍落後,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設施,生活條件相對艱苦。為尋求更好的生活質量與發展機會,鎮內的年輕人基本上都外出打工或遷到縣城居住,隻有老年人因為無經濟能力或戀土情結而滯留於古鎮之中,從而導致古鎮人口外流與老齡化嚴重以及貧困化與弱勢群體化現象出現。
從文化層麵上來看,山西古鎮的傳統文化尤其是非物質文化保存狀況不容樂觀,表現出瀕危化、失真化的傾向。一方麵,傳統社會文化保護意識在山西省古鎮中已普遍淡化。以壽陽宗愛古鎮傳統文化認知問卷調查為例,其中,“不了解”的占到古鎮常住人口的53%,“一般了解”的占到古鎮常住人口的36%,而“比較了解”或“熟悉”的僅11%。這說明古鎮居民對自身的文化根源已喪失了認同感。另一方麵,由於社會環境的改變,傳統文化中的家族或師徒傳承方式在古鎮中已逐漸式微,大量依靠“父傳子承”或“師授徒習”的民間文化,在山西省古鎮中已經麵臨或即將麵臨消失的命運。
3 山西省古鎮保護製度存在的問題
3.1 保護立法的滯後
古鎮保護立法的滯後體現在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層麵上。其中,國家層麵的立法滯後是主因,而地方層麵的立法滯後是次因。雖然經過50多年的立法建設,我國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一批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法律法規體係仍舊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涉及曆史文化遺產保護體係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由文物、曆史文化保護區及曆史文化名城組成的三級曆史文化遺產體係中,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最為完善,名城和曆史文化保護區則僅有數量很少的法規性文件,缺乏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其次,目前有關保護的法規文件多以國務院及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附屬部門頒布、製定的“指示”、“辦法”、“規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現,大部分文件由於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嚴格意義上都不能算作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規,法律和法規的比例偏小,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承擔著國家或地方法規的職能。
在地方層麵上,除了一些省級的技術法規外,山西古鎮截至目前還未頒布地方性的曆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這大大阻滯了古鎮保護的進程,也明顯滯後於許多外省的曆史文化名鎮保護立法進程。
3.2 保護管理的低效
山西省古鎮保護管理的低效,其根源在於我國現行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設置的不合理。就行政建製而言,我國並沒有成立專門獨立的遺產保護機構,遺產的保護管理在中央是通過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兩個國家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協作來實現的,在地方上則通過建設廳(局)、建委、規劃局、房管局、文化廳(局)、文物局、旅遊局通過部門之間彼此協調來共同實現對遺產的保護管理。表麵看來,各部門各司其職,但由於古鎮保護的實際工作往往彼此粘連,難以理清,因而這種“部門協作”往往會帶來“群龍無首”、職能不清、效率低下等問題。
山西省古鎮保護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具體的地方性問題。目前有些古鎮設立了相關的保護機構,一般以古鎮管委會為核心,城鎮管理辦公室、房管所、旅遊辦作為具體的管理執行機構。其實,古鎮管委會實際上是一種協調機構,成員多由領導兼任,既不具有特定專業背景,又不是一個常設專職機構,這就使得古鎮保護既缺乏專業操守和高效率的日常管理,又無法保證公正和持續的保護監控。古鎮保護的管理執法權多在市、縣級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身處第一線的鎮級機構的實際權力十分有限,管理執法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古鎮保護管理中一旦出現違法行為,不能及時製止和懲處。
3.3 保護資金的匱乏
保護資金的匱乏幾乎是古鎮保護所麵臨的一個普遍問題,也是山西省古鎮曆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的一個最根本的製約因素。山西省古鎮的保護資金匾乏主要表現為“資金來源的途徑有限”和“資金量不足”兩個方麵。按照資金來源劃分,目前山西省古鎮的保護資金籌集有政府與非政府渠道之分。來自政府渠道的資金實際隻有各級政府的財政撥款一條具體途徑,原則上這種撥款一般由中央出一部分,省、市、縣、鎮再各自出一部分。然而事實上由於我國尚未對曆史文化保護區進行專門的保護立法,中央和地方無法獲得將古鎮保護經費列入專項財政預算的法律依據,因此這部分資金供給並不能得到穩定的保障。而來自非政府渠道的資金籌集主要由兩條途徑,其一是引入專業的商業市場主體(如旅遊公司)投資古鎮旅遊,由他們單獨投資來總體承包古鎮的保護與開,其二則是廣大信眾自發對古鎮宮廟等宗教建築捐助的善款,總體來看,盡管山西省古鎮中已經具有政府與非政府兩條資金來源渠道,但與國內外開展保護較為成熟的地區相比,其渠道內部的具體途徑還十分有限,資金籌集麵相當狹窄。
3.4 公眾參與水平較低
從某種意義上說,古鎮保護是一項高度繁雜的社會工程,涉及方方麵麵的利益協調。在保護過程中,政府作為保護行為的行政主體,理應盡可能地兼顧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這就使得遺產保護具有一定的政治意義。因此,遺產保護必須尋求政治上的可行性,公眾參與(或者至少是利益直接相關者的參與)應該算是最有價值的政治平衡方式之一,它是目前為止較為有效的一種利益協調機製。就山西省古鎮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來看,盡管公眾參與在一部分古鎮得以實現,但還存在公眾參與程度不深,參與方式單一,參與水平較低等問題。
就參與程度來看,基本上還隻是地方政府單向地向公眾“告知”和“谘詢”保護,民眾並不能主動謀求對保護的“認識”和“決策”;僅是一種象征性參與,而不是實質性參與。在參與深度上,現有的公眾參與還僅僅在於探討一些諸如維護、拆遷等現實問題,還不能夠進一步討論涉及古鎮長遠發展等更深層麵的問題。就參與效果來看,雖然地方政府能夠廣泛吸納各界意見,但由於公眾並沒有實際的決策權和監督權,不能阻止因領導個人喜好而導致的保護走樣。就參與階段來看,目前的公眾參與還僅僅在前期技術方案的編製中得以體現,而對於保護後期的監督管理卻缺乏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