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西省古鎮保護管理製度探究(3 / 3)

4 山西省古鎮保護製度環境研究

4.1 法律保障機製研究——保護法規的銜接與協調

長期以來,由於缺乏對國家和地方兩級立法關係的總體認識,我國一直沒有開展以曆史文化遺產(包含曆史古鎮)保護為核心任務的全麵立法規劃,這使得國家和地方兩級立法存在著“各說各話”的現象,缺乏必要的統籌與協調,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護法律法規在曆史古鎮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當前山西古鎮保護法律保障機製建設的關鍵,在於協調和銜接國家——地方兩級法律關係,其工作路線應為:開展以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為核心任務的法律法規統籌規劃,同時堅持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進行國家與地方的立法對接。其中,在立法統籌規劃的核心目標中,明確國家和地方立法的具體分工,在理順兩級法律法規結構關係的基礎上,科學地建構一個從國家到地方,分工明確、合理有序的有關曆史古鎮保護的法律法規體係。

立法的“雙向對接”包括了兩方麵的內容,一方麵必須完成古鎮在國家層麵中具有綱領性和指導性的立法工作。既要加快古鎮保護的整體性立法,又要加強古鎮保護的專屬性立法。另一方麵,基於地方立法具有的探索和試驗意義,在國家立法暫時滯後的現實情況下,可根據山西省特點,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並頒布適合本地特點的古鎮地方保護規章和條例,尤其應加快鎮一級的保護法規(或)辦法出台進度,對已經或尚未開展保護的古鎮,盡快實施全麵的法規監管。

4.2 行政保障機製研究——保護機構設置的調整優化

保護機構是實施山西古鎮保護的組織保障,但由於行政體製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使得當前保護機構的設置暴露出不少問題,已經妨礙了古鎮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有必要對現有保護機構的設置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優化。

借鑒國內外古鎮成功經驗,為達成山西古鎮保護的行政連貫性,避免多部門涉及的遺產保護管理中因部門價值取向差異而產生的標準衝突與利益衝突,樹立唯一性的公共權威,將“平行管理”轉化為“主從管理”模式,建構事權統一的遺產保護運作體係和執行機構勢在必行。按照“適度集中、垂直管理”的原則,相關保護機構可嚐試進行“集權化”與垂直化的改革——一方麵,把涉及遺產保護的大部分職權收歸到主要部門,使得保護權利相對集中,避免各種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麵,保護機構應盡量實行人事權和財政權的垂直管理,避免受到同級政府行政幹預的影響。

4.3 經濟保障機製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金多元化籌集

山西古鎮保護,是一項需要巨大投入的浩大工程。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沒有充足的財力支持,古鎮保護將如“鏡中花、水中月”而難以施行。而保護資金的籌集,除了各級政府的支持外,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保護意識水平、配套製度建設也都與之有極大的關聯。基於現實觀察與理性分析,筆者認為,山西古鎮保護應秉持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方針,應在鞏固和保持現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廣泛開辟新的籌資途徑。

無論從全國還是山西來看,資金匱乏是困擾古鎮保護的一個長期問題,短期內無法徹底解決。基於這種情勢判斷,山西古鎮保護資金籌集必須立足於現實,努力拓展籌資渠道,盡快改變過於依靠政府投入而忽視民間資本的局麵。可行的思路是通過製定相應的政策,吸收民間資本,多渠道、多層次地籌集保護資金,實現保護資金來源多元化,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共同參與古鎮保護的格局。

4.4 公眾參與機製研究——三級公眾參與製度的完善

公眾參與是雙向的,對公眾而言,透過參與程序,共享曆史保護相關的法律、政策、規劃管理,改進和改善管理目標,了解其他個體和組織利用曆史資源的權力,促進遺產保護措施在地方、居民和遊客以及各個管理機構之間得以平衡和實施。對政府的遺產管理而言,公眾參與是權力下放、接受監督的互動過程。結合山西社會環境的現實狀態,完善事務通告、事務谘詢和事務托管三級公眾參與製度,是探索實現古鎮保護利益協調的根本途徑。

其中事務通告是指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將涉及古鎮的現狀及其保護情況對外通告,使民眾得以了解保護事務的參與形式。事務谘詢是指通過單向或雙向的交流渠道,由古鎮保護的決策者向公眾征詢意見,並把谘詢結果作為決策依據的一種參與形式。事務托管是指政府保護機構將古鎮部分遺產的保護或開發事務轉交由具有市場地位的公眾來進行操作,保護機構在這個過程中隻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總之山西古鎮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程度還很低,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公眾參與應迅速從目前的“低參與”階段過渡到“象征性”參與階段,重點強化和完善“事務谘詢”這種參與製度。

5 結語

當前,山西正處於快速轉型發展階段,同時也是山西省古鎮保護麵臨的壓力最大時期。山西省古鎮的保護除了技術方法有待提高外,構建一個相互聯動、綜合保障的保護製度環境十分重要,隻有製定一整套行政管理體係、資金保障體係、監督體係、公眾參與體係等,才能使得遺產保護法製化、古鎮保護持續化。本文以山西省古鎮為例,分別從法律保障機製、行政保障機製、經濟保障機製、公眾參與機製等四個方麵進行了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使得廣大學界同仁更多地關注並參與到山西省古鎮保護的研究領域中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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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亞林

作者簡介

陳建軍,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鄭甲蘇,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區域規劃所副所長,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