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第十六章 陸運、空運、郵包、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1 / 3)

第一部分第十六章 陸運、空運、郵包、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

[學習目標] 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陸運、空運、郵包貨物運輸保險各險種的基本知識,了解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

[技能要求] 能夠熟練地區分陸運、空運、郵包貨物運輸保險各險種的責任範圍及責任期限。

第一節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

一.陸運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與陸運一切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陸上運輸主要包括鐵路和公路運輸兩種,運輸工具主要是火車和汽車。國際上保險公司對采用人力和牲口馱運等落後工具運輸貨物的風險一般不予承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現行的陸上運輸貨物險條款也明確規定以火車、汽車為限,在基本險方麵,火車、汽車均采用相同險別和責任範圍。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陸運險與陸運一切險兩種。適用於陸運冷藏貨物的專門保險,即陸上運輸冷藏貨物險,其性質也屬於基本險。此外,在附加險中,除僅適用於火車運輸的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火車)條款外,海運貨物保險中的附加險,陸運貨物保險也均適用。

(一)責任範圍

陸運險的承保責任範圍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相似。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搶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陸運一切險的承保責任範圍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相似。保險公司除承擔上述陸運險的賠償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陸運險與陸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

(二)責任期限

陸上運輸貨物險的責任起訖采用“倉至倉”責任條款。保險人負責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人運抵最後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三)索賠時效

陸上運輸貨物險的索賠時效為: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起算,最多不超過2年。

三.陸上運輸冷藏貨物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

(一)責任範圍

陸上運輸冷藏貨物險是陸上運輸貨物險中的一種專門保險。其主要責任範圍除負責陸運險所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後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還負責賠償運輸途中損壞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解凍融化以致腐敗的損失。但對於因戰爭、罷工或運輸延遲而造成的被保險冷藏貨物腐敗或損失,以及被保險冷藏貨物在保險責任開始時未能保持良好狀況,包括整理、包紮不妥,或冷凍上的不合規定及骨頭變質所造成的損失除外。一般的除外責任條款也適用本險別。

(二)責任期限

陸上運輸冷藏貨物險的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的冷藏倉庫裝入運送工具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的陸運及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但是最長保險責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車站後10天為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該項保險條款還規定:裝貨的任何運輸工具,必須有相應的冷藏設備或隔溫設備;或供應和貯存足夠的冰塊使車廂內始終保持適當的溫度,保證被保險冷藏貨物不致因融化而腐敗,直至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

(三)索賠時效

陸上運輸冷藏貨物險的索賠時效為: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全部卸離車輛後起算,最多不超過2年。

四.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一)責任範圍

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是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一種特殊附加險,隻有在投保了陸運險或陸運一切險的基礎上方可加保。這種陸運戰爭險,國外私營保險公司大都不予承保。為適應外貿業務需要,我國保險公司接受加保,但目前僅限與火車運輸。加保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在火車運輸途中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所致的損失,以及各種常規武器包括地雷、炸彈所致的損失。但是,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以及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運程的喪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損失除外。

(二)責任期限

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的責任起訖與海運戰爭險相似,以貨物置於運輸工具時為限。即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的火車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火車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火車,則以火車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計算,滿48小時為止;如在運輸中途轉車,則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火車到達該中途站的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0天為止。如貨物在此期限內重新裝車續運,仍恢複有效。但需指出,如運輸契約在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為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在貨物卸離該地火車時為止,如不卸離火車,則保險責任以火車到達該地當日午夜起算滿48小時為止。

第二節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一.我國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險別和條款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航空貨物運輸條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規定,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此外還有航空運輸戰爭險。

(一)航空運輸險(Air Transportation Risks)與航空運輸一切險(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1.責任範圍

航空運輸險的承保責任範圍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大致相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航空運輸一切險的承保責任範圍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全部責任外,保險公司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由於被偷竊、短少等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責任期限

航空運輸貨物險的兩種基本險的保險責任也采用“倉至倉”條款,但與海洋運輸險的“倉至倉”責任條款不同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