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第十六章 陸運、空運、郵包、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2 / 3)

(1)如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而未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30天為止。如在上述3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所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單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以下規定終止:

①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30天為止。

②被保險貨物在上述述30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1)的規定,即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卸離飛機後滿30天終止。

(二)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1.責任範圍

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是航空運輸貨物險的一種特殊附加險,隻有在投保了航空運輸險或航空運輸一切險的基礎上方可加保。加保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在航空運輸途中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以及各種常規武器和炸彈所造成的貨物的損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熱核武器所致的損失。

2.責任期限

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的保險責任起訖是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飛機時開始,直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的飛機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飛機,則以飛機到達目的地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5天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需在中途轉運時,則保險責任以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5天為止,等裝上續運的飛機,保險責任再恢複有效。

二.協會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險別和條款

倫敦保險協會於1965年首次製定與航空運輸有關的保險條款《協會航空運輸貨物一切險條款》,在1982年加以修訂成為現行的《協會貨物險條款(航空)》。該條款與新的適用於海運的協會貨物ICC條款的規定方法頗為相似。此外,倫敦保險協會海域1982年頒布了新的《協會戰爭險條款(航空貨物)》和《協會罷工險條款(航空貨物)》。上述三種險別均可單獨投保。

(一)協會貨物險條款(航空)(郵包除外)[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excluding sengings by post)-1982.1.1]

1.責任範圍

該條款的承保責任範圍較廣,對承保風險的規定與ICC(A)條款一樣,是采用一切風險減除外責任的方法。在本保險條款中被特別規定的除外責任是一般除外責任、戰爭除外責任和罷工除外責任。與ICC(A)條款的不同之處是缺少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這是考慮到飛機運輸的特殊性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即使沒有規定,承擔貨物運輸的飛機起飛也應具備適航性,用於航空運輸的特殊集裝箱也必須適合於貨物的安全運輸,這些都是應當具備的前提條件。

此外,在“承保風險”的標題下,該條款與ICC(A)條款相比,沒有共同海損條款和船舶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而隻有風險條款,這是因為航空運輸一旦發生事故,其發生全損的可能性最大。

2.責任期限

協會貨物險條款(航空)的保險期限亦采用“倉至倉”條款。與我國的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的規定相同,卸貨後的保險期限是在最後卸貨地,貨物從飛機上卸下以後30天內被保險貨物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貨物開始轉運時保險責任終止。該條款的其他內容均予海運ICC(A)條款的各有關內容相同。

(二)《協會戰爭險條款(航空貨物)》[Institute War Clauses(Air cargo)(excluding sengings by post)-1982.1.1]

1.責任範圍

投保協會戰爭險(航空貨物),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在航空貨物運輸途中因戰爭、內亂、革命、叛亂、動亂及由此而發生的國內鬥爭或由交戰國采取的或對交戰國采取的一切敵對行為引起的捕獲、扣留、禁製、拘留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其中也包括廢棄水雷、魚雷、炸彈以及其他廢棄武器造成的損失。可見,該條款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損失。此外,在一般除外責任中還包括專門針對航空運輸的飛機與集裝箱等不合格的除外責任。

2.責任期限

協會戰爭險(航空貨物)的保險期限是自保險標的或其一部分因開始運輸而被裝上飛機時開始,直到在最終卸貨地卸離飛機時為止。如保險標的不卸離飛機,則以飛機到達最終卸貨地當天午夜12時起滿15天為止。若保險標的在中途轉運,在轉運地的承保期限是15天,裝上續運飛機,保險責任再恢複有效。由此可見,如同海上運輸的戰爭險使用“水上危險”一樣,航空運輸戰爭險適用的是所謂空中危險。

(三)《協會罷工險條款(航空貨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Air cargo) -1982.1.1]

1.責任範圍

投保協會罷工險(航空貨物),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在航空貨物運輸途中因罷工、關廠、勞資糾紛、暴動、騷亂或處於恐怖主義與政治動機而采取的行動所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

2.責任期限

該險別的保險期限與協會貨物險條款(航空)的原則一致,采取的是“倉至倉”責任原則,貨物卸離飛機後的承保期限為30天。該險別的其他條款與協會戰爭險(航空貨物)條款一樣,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可單獨投保。

第三節 郵包貨物運輸保險

一.我國郵政包裹運輸保險險別與條款

郵包貨物運輸保險承保郵包在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外來風險所造成包裹內物件的損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郵政包裹業務的實際情況,於1981年1月日修訂並公布了一套較為完備的郵包運輸保險條款,具體包括“郵包險”、“郵包一切險”和“郵包戰爭險”三種。

(一)郵包險(Parcel Post Risks)和郵包一切險(Parcel Post All Risks)

1.責任範圍

郵包險的承保責任範圍是負責賠償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出軌、傾覆、墜落、失蹤,或由於失火和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另外,還負責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風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搶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郵包一切險的承保責任範圍除包括上述郵包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除外責任

但是這兩種險別,保險公司對因戰爭、敵對行為、類似戰爭行為、武裝衝突、海盜行為、工人罷工所造成的損失,直接由於運輸延遲或被保險物品本質上的缺陷或自然損耗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屬於寄件人責任和被保險郵包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