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製度5(1 / 3)

軍事製度5

軍事物資和戰鬥保障

元朝十分重視軍事後勤建設,對武器裝備、軍需物資和軍事通信都有嚴格的規定。

元朝設立軍器監(後改為武備寺),專門管理各種冷兵器和火器的生產、貯存和發放。元朝軍隊使用武器以冷兵器為主,各種長短兵器、拋射兵器(弓箭)仍是元軍最主要的武器。但是火器在元代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燃燒性火器(火箭、火筒)和爆炸性火器(鐵火炮)等,已是軍隊經常使用的武器。至遲在14世紀上半葉,已經發明了金屬管形射擊火器——火銃。元朝末年,火銃已被廣泛使用。

元朝對武器的管理,有很嚴格的規定。除了由政府組織的武器生產外,任何人都不許私造兵器。漢人、南人不得私藏武器,彈弓、鐵棒等都在禁用之列,違反者要治罪。漢軍和新附軍人隻有在作戰或出戌時才許持有武器,使用之後就要交納倉庫,統一保管。蒙古軍和探馬赤軍人則不受此限製。

為了解決軍隊的糧食供應問題,蒙古國時期已開展大規模的軍事屯田。元朝統一全國後,侍衛親軍各衛和地方的鎮守軍隊都撥出部分士兵從事耕作。軍屯按照軍隊組織係統進行管理,設立屯田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各級官員都是軍官。每年年底,朝廷要對軍屯的耕田畝數、糧食收成和耕畜情況進行考核,獎優罰劣。被調充屯田軍人的主要是新附軍和漢軍。屯田所用耕牛、農具和種子,大多由國家供給,少數由軍人自備。屯田的收成,大多數上繳國家,少數留作口糧和種子。軍屯對邊疆地區的開發和軍事活動的物質保障,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軍屯官吏貪汙和壓迫屯軍以及屯田軍人的消極怠工等因素,軍屯的經濟效益較低,不能滿足軍隊的糧食需求,政府每年還要從民戶中征收來的稅糧中撥出部分糧食供應軍隊。

蒙古統治者重視騎兵建設,對馬匹的繁殖、管理和調撥,逐漸形成一套製度。由政府設置、管理的牧場,主要分布在大都周圍和漠北、漠南的草原上,牧養的馬匹一部分供軍事上使用,一部分則用來滿足皇室的生活需要。每當遇到重大的軍事行動,政府即臨時在民間“刷馬”、“括馬”和“買馬”,從民間強製征調馬匹以供軍用;蒙古人與各級官員可以得到一定照顧,漢人、南人百姓的馬匹則往往全部征收。通過這種方法來滿足軍馬的需求,雖然比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為了保證龐大的軍事機器運轉,隻靠軍戶自備武器裝備和提供封椿錢、調發軍人屯田等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每年還要拿出大量錢鈔,支付軍官俸祿、怯薛歲幣、賞賜軍功以及邊備與戰爭費用。政府為屯田軍人提供牛具、種子,組織武器生產,賑濟貧乏軍人,撫恤死亡將士家屬等,也要計入軍費開支。軍費開支一般占朝廷財政收入的1/4或1/3以上,是元朝政府的一個沉重經濟負擔。

為了保證軍隊的通信聯絡,元朝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站赤(驛傳)係統。驛站設置以大都為中心,通往全國各地。各站都備有馬匹和糧食、肉食,備來往的信使使用。此外,還有急遞鋪,用來往返遞送緊急軍情公文。

軍事法規

元代的軍事法規,既保存了相當多的蒙古傳統,又吸收了前代封建王朝的許多原則規定,形成一種混合的體製。軍人的服役辦法,軍官的職責和獎懲,軍隊的紀律,以及軍事法令的執行和監督,是軍事法規的主要內容。軍官的考核標準是“治軍有法,守鎮無虞,甲仗完備,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軍官不許擅自離職,違者治罪。軍隊紀律分為群眾紀律和戰場紀律,有很多具體規定,如不得隨意牧放牲畜踐踏農田,作戰時臨陣逃脫處死,同在一個作戰單位的人也要受罰,等等。軍法的執行,原來由軍隊自身負責。忽必烈改革軍政後,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機構對軍官的不法行為也實行監督。士兵犯法,由所在軍府核實情況後向上級機構申報處理意見,批準後方可實施處罰;如果事關民間百姓,還要與地方官府合審。由於軍官享有種種特權,軍事法規實際上不能嚴格實行。到了元朝中期,軍律鬆弛,軍紀渙散,已經成為普遍的現象。

明朝軍製

軍事指揮係統

明朝建立後,明太祖朱元璋及其繼承者大力強化封建專製中央集權的統治。因此,進一步加強皇權對軍權的控製,是明代軍事指揮係統的一個顯著特點。

明初仿照宋元的樞密院製度,在中央設大都督府作為最高軍事機構,節製內外諸軍,“凡天下將士兵馬大數,蔭授遷除與征討進止機宜皆屬之”。洪武十三年(1380),出於加強皇權的需要,明太祖下令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和在外各都司衛所。同時,又設立兵部,作為朝廷執政機構的六部之一。五府隻管軍籍和軍旅之事,而人事、調遣和政令發布之權則移交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士官襲替、優養、優給”,各府移文兵部請選,“都司衛所首領聽吏部選授”。遇到戰爭,天子命將充總兵官,兵部簽發“出兵之令”,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這樣,明朝的軍事就由五軍都督府和兵部共同管轄,“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兩個機構“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製”,便於皇帝的操縱和控製。但到永樂年間,五府實權“盡歸之兵部,所謂五都督者,不過守空名與虛數而已”。明朝中後期,兵部尚書或侍郎有時可提督或協理京營戎政,直接掌握京營訓練,五府官實際上變成了一種虛銜。

在地方,起初在各省府設立都衛,洪武八年(1375)改為都指揮使司。各都司設都指揮使1人,作為地方的最高軍事長官,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隸於五府,同時聽命於兵部。明初各省都指揮使與布政使、按察使“並稱三司,為封疆大吏”,且品級、地位也比布、按官高,威權甚重。但在對內對外的戰爭中,明廷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後因邊境多事,遂留鎮守”,臨時派遣的總兵官變為定設的官員,形成了鎮戍製。接著,在內地的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之軍務。都指揮使的地位因此日益下降,逐漸變成總兵官的下屬。洪熙元年(1425),明廷為加強對武臣的控製,又派文臣“於各總兵官處整理文書,商榷機密,於是有參讚參謀軍務,總督邊儲”。宣德(1426—1435)和景泰(1450—1456)以後,朝廷派往地方的巡撫和總督逐漸變為定設的官員。巡撫往往加有提督軍務或讚理軍務、參讚軍務的名義,總督更擁有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其節製的大權,不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歸其管轄,連總兵官亦須聽其指揮了。

衛所製與營伍製

明朝建立後,規定軍隊的編製采用衛所製。朱元璋渡江後,隨著軍隊的不斷擴大,編製不一,將校的稱呼極為混亂。後來,他下令進行整頓,立部伍法,規定“有兵五千者為指揮,滿千者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建立明朝後,劉基在這一基礎上,奏立軍衛法。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抵以5600人為l衛,1120人為1千戶所,112人為l百戶所。百戶所下設2個總旗,每個總旗下設5個小旗,每個小旗有軍士10人,“大小聯比以成軍”。全國的軍隊均按此製編入衛所,由小旗、總旗、百戶、千戶、衛指揮使率領。每個衛所駐地固定,軍士皆有定數,將官設置亦有定例。各個衛所官兵分別隸屬於所在地方的都指揮使司,再上轄於中央的五軍都督府。

據《明史·兵誌》記載,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平定後,明朝共設17個都司、1個留守司,有內外衛所329個和守禦千戶所65個,軍隊兵額約有180餘萬。永樂時期,有所增改,都司增為21個,留守司2個,內外衛所增至493個,守禦千戶所359個,兵額也增至270餘萬。後來,軍額又不斷擴增,最高時除錦衣衛等不計外,共有額軍31383萬名。洪武時的軍隊,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麵:“從征”,指原先參加朱元璋起義軍的“諸將所部兵”;“歸附”,指先後投降的元朝軍隊和其他隊伍,即所謂“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指因“罪”被罰充軍卒的;“垛集一,指被強製抑配為軍的,具體辦法是將民戶每3家編為l垛,其中l戶充役(正戶),2戶幫貼資助(貼戶),後改“令正軍、貼戶更代充役”;元代軍戶,洪武二年規定:“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元代的軍戶在明代仍然是軍戶,必須繼續充役。

為保證衛所的兵源,明朝實行世兵製,規定衛所軍士和武官全部世襲,隻有五府官及都司官為流官,由世職衛所官及武舉選授。為此,明政府將軍民嚴格分籍,衛所軍及武官皆入軍籍,稱為軍戶,屬都督府管轄,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的約束。軍戶優免1丁差徭,但需固定承擔兵役,父死子繼,世代為軍,並隨軍屯戍,住在指定的衛所。若軍戶逃亡或全家死絕,由政府派員到原籍勾補親族或貼戶頂替,稱為“勾軍”或“清軍”。

世兵製下的衛所軍卒,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係,一人為軍,全家便世代不能脫離軍籍,而且與罪徒為伍,社會地位很低。他們需自備弓甲“胖襖”和入伍路費,“月糧”又十分低微,加上軍官的克扣、虐待和役使,生活非常困苦。因此,匿籍逃亡的現象不斷發生,致使衛所軍隊缺額。明中葉以後,作為衛所製經濟支柱的軍屯遭到破壞,軍卒因月糧衣食沒有保障而大批逃亡,世兵製逐漸走向崩潰,衛所製度也日趨廢弛,明朝的軍事力量因而不斷削弱。到萬曆末年,全國兵額隻剩下“一百一十六萬有餘”。

為了補充兵源的不足,明政府又實行募兵製。募兵曾是朱元璋起兵時擴大其軍隊的一個重要途徑,明朝建立後因實行世兵製,雖也斷斷續續采用過,但規模都不大。明中期以後,由於邊境形勢緊張,兵力不敷,又開始大規模募兵。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後,曾“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統領操練,遇警調用”,京師也“募四方丁壯,隸勇敢營”。到嘉靖年問,為了對付日益加劇的邊患,明政府更把募兵製廣泛推向全國,並積極鼓勵各地武官從事召募,“視其所召多寡而輕重其賞”,募兵的數量於是迅速增加,成為明朝軍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招募的士兵是種雇傭兵,不入軍籍,不世襲,無須終身服役,人身依附關係相對削弱。他們的待遇也比衛所軍優厚,除免本身各差役,並享受比衛所軍多的月糧,還可以得到一筆相當數量的安家銀、盔甲器械銀和鞍馬銀,一人應募,一家可資以養。募兵以營為單位編組訓練,由具體負責召募的將領統帥出征,兵將相習,聚族不離。因此召募之兵的戰鬥力比衛所軍大大加強,到明朝後期成為明軍的戰鬥主力,“兵禦敵而軍坐守一”,衛所軍主守或主屯,而由募兵負責征戰了。

明代的募兵,在嘉靖以前,一部分歸地方官府管轄,一部分由衛所代管。嘉靖以後,在原來鎮戍製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營伍製,募兵便實行獨立的編製。召募來的士兵,一般都編入營伍,按伍、什、隊、哨、總、營的形式編製,由伍長、什長、隊長、哨官、把總、守備、都司、遊擊、參將、副總兵、總兵統轄,再上轄於兵部。營伍設置及人數沒有統一的規製,視需要而定,一般而言從總兵到把總,所領之兵皆可獨立為營。營官亦無定員,以需要而定。營兵服役期限一般都不長,戰時召募入伍,事畢汰兵去營。一般皆隨戰事調發,亦無固定住地。這樣,就在原有的衛所製之外,出現了營伍製這一新的軍事組織形式,二者同時並存,“呼衛者日軍,而募者日兵”。

京軍與地方軍的編製

明朝的軍隊,分為京軍和地方軍。京軍的主要部分是京營,它由全國衛所軍隊的精銳部隊組成,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據《明史·兵誌》記載,洪武年間,京營有48衛,“士卒之數二十萬七千八百有奇”。明成祖遷都北京,將京營的步騎軍分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正式建立五軍營。同時,每年調河南、山東、山西、大寧(今內蒙古寧城西)及中都(今安徽鳳陽)衛軍16萬至京師操練,稱為班軍,隸五軍營。後來,得邊外降丁3000人,又建三千營。另外,又建立一支火器部隊,稱為神機營。這三大營俱上隸五軍都督府,稱五府兵,共72衛,兵額大約35萬至40萬,加上隸屬京營的畿輔駐軍和京操班軍,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親征。除了隸屬五軍都督府的京營,京軍中還有兩支不隸五府的親軍。一支是侍衛上直軍,洪武時有錦衣、旗手、金吾、府軍、虎賁等12衛,後增至22衛,專門侍衛皇帝,歸親軍都指揮使司統轄。另一支是宣德八年(1433)建立的騰驤、武驤等四衛軍,專職供養馬役,“聽禦馬監官提調”。此外,還有一些既不隸五軍都督府又非親軍的衛軍,如武功等工衛(隸工部)和長陵等陵衛。

明代的京營製度,後來屢有更易。正統十八年(1449)的土木之變,京營精銳喪失殆盡。兵部尚書於謙一麵補充兵員,一麵進行改革。他認為三大營各有總兵官,互不統轄,號令不一,“臨期調發,兵將不相習”,是一大弊端。景泰二年(1451),從三大營中選出精壯軍士10萬人,分為5營團練,名曰團營法。翌年,將團營軍士增至15萬人,分為10營團練。10營共設總兵1人,受兵部尚書節製。未編入團營的軍士仍歸三大營訓練,稱為老營或老家。團營的設置,乃是對三大營編製的一種改進。成化年間(1465—1487),又選精壯軍士14萬,分12營團練,命12侯掌之,稱為選鋒,餘軍稱老家,以供役作。正德(1506一1521)時,調數萬邊軍入衛京師,設東、西兩官廳操練,於是邊軍又成為選鋒,12團營反變為老家。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京營“見籍止十四萬餘”,經過改革,重新恢複三大營的建製,隻將三千營改稱神樞營,設總督京營戎政(武臣)和協理京營戎政(文臣)統轄,並募兵4萬,“分隸神樞、神機”。此後,募兵數量不斷增加,逐漸取代京營擔負起征戰的重任。

地方軍的主要部分是地方的衛所軍隊。洪武、永樂年間組建的數百個衛所,除駐紮在京師的京營、侍衛上直軍、四衛軍和工衛、陵衛外,其餘均為地方衛所。地方衛所的軍隊皆統於都司而上隸五軍都督府,分別駐守在北方的九邊、東南的海防要地和內地的軍事重鎮。後來,江南軍士多用於漕運,江北軍士多作為班軍,進京操備,駐守九邊的邊軍人數雖多,但分路把守,勢分力單,“一旦有警,全借京兵”。募兵製廣泛推行後,地方衛所軍的作用也逐漸為募兵所取代。此外,洪武、永樂年間,周邊少數民放地區歸附後,明政府又陸續在當地設立羈縻性質的番夷衛所,“官其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賜以敕書印記,”。計有“番夷都指揮使司三,衛指揮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討司六,萬戶府四,千戶所四十一,站七,地麵七,寨一”。番夷衛所不隸五軍都督府,而歸兵部的職方清吏司管轄。

明朝的地方軍還包括名目繁多的民兵。內地各府縣有民壯、鄉兵,邊地和少數民族地區有土兵、達軍、狼兵、士司兵,各地的鹽徒、礦徒、僧徒也有各種名目的兵勇。民兵有僉派的,更多則是召募的,皆不入軍籍。他們對維持地方治安起著重要的作用。“邊省凡有攻剿”,明廷往往“就近調用民兵、土兵,故餉省而易集”。

軍餉與屯田

明朝的軍餉,依靠“屯糧”、“鹽引”、“民運”和“京運”四個途徑來解決。“屯糧”指由軍屯士卒交納的稅糧;“鹽引”指用鹽引換取的商屯糧;“民運”指從民田上征收的稅糧;“京運”指由戶部太倉庫撥付的存銀。

明朝前期的軍餉,基本上由“屯糧”和“鹽引”解決。明朝建立後,明政府曾大規模推行軍屯和商屯。開國之後,明太祖即“令軍士屯田自食”,要求衛所軍卒,一部分負責戍守,一部分從事屯墾。具體的戍守比例,開始沒有統一的規製,洪武二十一年(1388)規定:“凡衛所衝要都會及王府護衛,軍士以十之五屯田,餘衛所以十之四。”洪武二十五年改定全國衛所皆以十之七屯種,十之三守城。永樂二年(1404)明成祖又規定邊地衛所“每百戶止選老弱三十名下屯,替回精壯守城”,即七分守城,三分屯種。這樣,就形成了內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邊地七分守城、三分屯種的製度。不過,各地執行情況千差萬別,“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緩衝為差”。每名軍卒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並可得到耕牛、農具的資助,收成之後須向政府交納賦稅,叫做“屯田子粒”。初畝稅一鬥,建文四年(1402)改為“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即畝稅2鬥4升。永樂二十年(1422)又改為畝稅1鬥2升,遂為定製。明初各都司衛所屯田數額高達8963504頃。內地軍屯“實收子粒,足以充軍食之半”。屯糧不足的部分,由“民運”支付。邊地衛所,屯田軍卒比例較少,屯糧缺欠較多,如由“民運”支付,路途遙遠,運費很高,於是明政府又大力提倡商屯。商屯就是朝廷利用對食鹽的專賣權,招誘商人到邊境地區出資募民屯田,把收獲的糧食交給當地政府充作軍餉,然後向政府領取“鹽引”,到指定鹽場支取食鹽,販賣獲利。這就叫做“開中”法。洪武四年(1371)定中鹽則例,規定商人按道裏遠近,交納5石至1石不等的糧食,可向政府換取l小引(200斤)鹽引。後來則例屢有更改,“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而定。由於商屯的發展,明政府“不煩轉輸”,便可“坐得芻糧,以佐軍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