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製度6
軍紀、軍功、優撫
(一)軍紀
八旗、綠營軍紀,初創於努爾哈赤和皇太極時期,完成於雍正和乾隆時期,大致可分為紮營、行軍、戰場三大類。
紮營紀律規定:兵丁在營內亂走,高聲說話,白天犯者,八旗兵鞭五十,綠營兵棍責四十;夜間犯者,若引起亂營,立即斬首。看守營門時,無故私放外人進入營地者,八旗兵鞭七十,綠營兵棍責六十,若對敵時犯者斬。兵丁在營,敢在該管官麵前妄行,或動作驕慢無禮者,插箭遊營。
行軍紀律規定:兵行各按隊伍依次而前,無論道路平坦窄狹,後隊不得越過前隊,違者,八旗兵鞭五十,綠營兵棍責四十,仍插箭遊營。官兵沿途欺壓民番,恃強買賣,掠財物,毀民房、淫汙婦女者斬。兵行遇有草地方,當陸續行走,如有不顧隊伍混行,致踐踏草者,八旗兵鞭一百,綠營兵棍責八十。
戰場紀律規定:戰陣之際,聽掌號擊鼓鳴金為進止,如有聞聲不進,聞聲不止者,斬。歸陣須奮勇前進,如有回顧畏縮交頭接額私語者,斬。將軍密傳軍令,如轉傳之人將其中要言私自增減,並將疑似之言添造者,斬。將軍授緊密軍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私揚誤事者,斬。將軍、參讚大臣、領兵提督、總兵等官密議軍情時,如敢私行竊聽,即係泄漏軍機之人,犯者,斬。差往探聽敵軍形勢,如有畏縮不往,詭稱已到彼處,以少報多,或以多報少,探信不實,貽誤軍機者,斬。官兵殺良冒功者,斬。
乾隆十三年(1748),針對高級將帥糜餉老師現象日益嚴重,又特定將帥軍紀三條:統兵將帥苟圖安逸,故意遷延,不將實在情形具奏,貽誤軍機者,擬斬立決。將帥因私忿妒嫉推諉牽製,以致糜餉老師,貽誤軍機者,擬斬立決。身為主帥,不能克敵,轉布流言,搖惑人心,傾陷他人,貽誤軍機者,擬斬立決。
製定軍紀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士氣,保證戰鬥力,使廣大官兵知道與其伏法於誤事之後,不如捐軀於臨事之時的道理,從而牢固地樹立死敵者榮,死法者辱的觀念。但是,政治的腐敗必然導致軍紀的敗壞。清朝中期,清軍“一旦有事征發,其能知紀律,陷陣衝鋒者,寥寥無幾,不得不募民充勇以供調發”。
(二)軍功
清軍將帥戰功卓著有特優敘者,由兵部覆議奏請隨時酌定。其他有功官兵,由統兵將帥造冊報兵部後,兵部核實功績,分為五等。八旗官兵給印軸,稱功牌。應授世職者移谘兵部,甄別授之,自雲騎尉始按功遞加。未至授世職者,由兵部注冊,仍令圖功,準其積算。綠營官兵第功議敘者,稱功加。立一等功者,準功加一等,記錄二次;二等功,加一級,記錄一次;三等功,記錄三次;四等功,記錄二次;五等功,記錄一次。立功多者,積算授世職。自提督有功加十等,至千總有功加二十四等者,皆準給一雲騎尉。文官軍功加一等者,準加一級。凡敘功不實者,依法懲處。
八旗官兵攻城,視城之大小,攻之難易,分等次授世職。凡攻寨堡,視其大小與城之等次相較而議功。八旗官兵攻克城堡,除授世職外,還以府、州、縣、衛、所為等次給賞銀。八旗官兵攻戰時,敵人掘塹排柵堅固難克,有能越眾前驅,眾軍隨進克敵者,第一人賞銀一百兩,並谘吏部授世職。與敵交鋒時,有衝鋒在前,本旗大隊隨進克敵者,第一人賞銀五十兩,給本旗前進一等功牌。與敵對陣,八旗官兵力戰,敵仍不退,執纛人有能鼓勇前進克敵者,第一人賞銀一百兩,並谘吏部授世職。遇水戰時,八旗官兵能登敵舟殺敵有獲者,視舟之大小分為三等。一等舟敘五人,第一人賞銀二百五十兩,並授世職。
綠營官兵用雲梯攻城,分別等次授職。克府城者分五等,一等敘五人,第一人授參將。凡強敵在前,陣堅壘固,能倡眾勝敵者,敘三人,第一人賞銀五十兩,授守備。遇水戰,能超登敵舟有獲者,分三等,一等舟敘四人,第一人賞銀一百兩,授都司。
清軍官兵招降敵人和難民,也有軍功獎賞。
(三)優撫
清朝統治者視八旗為國家根本所在,實行一係列優撫政策,如增加兵額,恩賜餉米,官給馬匹、器械,贖回旗地,免其借貸,賞給婚喪銀兩,天災或大典皆賜銀米,年老告退之官優給俸祿,等等。例如,八旗一二品武官,因老病自行奏請休致,奉旨令原品致仕者,該旗將其軍功及食俸年分查明,或給全俸,或給半俸,具類請旨。若非自行奏請,而是特旨令其休致者,不給俸祿。三品以下官員,有年至六十歲以上因老病告休,曾經出征打仗受傷及有功牌者,請旨令其原品休致,給與全俸。其出征並未,打仗及無功牌者,請旨令其原品休致,給與半俸。官兵身故後,無論其妻年歲及有無子嗣,凡情願守節者,該管官具保,給與半俸半餉一年。若食半俸半餉的官兵身故,其妻仍給半俸半餉。陣亡官兵寡婦無嗣,或子年幼,無錢糧者,給其夫俸餉之半,養贍終身。如其子長大當差,其銀米已足抵寡婦所食半俸半餉,則停其支領。前鋒、護軍等,曾在軍前立功,因老病告退,每月給銀一兩,米一斛,身故後,其妻可照領一年。若未立軍功,又無所依靠者,每月給銀一兩,身故後,其妻可照領一年。出征官兵陣亡或受傷病故,預借銀兩可具奏免還。
前鋒校、親軍校等,喜事給銀十兩,喪事給銀二十兩。馬甲等,喜事給銀六兩,喪事給銀十二兩。步軍等,喜事給銀八兩,喪事十六兩。
綠營官兵陣亡,提督給銀八百兩,都司給銀三百五十兩,把總給銀一百兩,馬兵給銀七十兩,步兵給銀五十兩,餘丁給銀二十五兩。陣傷兵丁,頭等傷賞銀三十兩,二等傷二十五兩,三等傷二十兩。兵丁陣亡病故,子弟可入營頂補,若無則給家屬半餉,每月銀五錢,米三鬥。在軍營病故官員,家屬無依靠者,給半餉。兵丁喜事賞銀二兩,喪事給銀四兩。綠營官兵退休俸餉,以服役年限和出征效力為依據,分等給與。如提督、總兵,老病奉旨原品休致,六十歲以上,打仗受過傷的,可給全俸,年五十以上的,可領半俸。若出征打仗殺敵捉生各項俱全的,年五十以上,也可領全俸。若是上司勒令休致的,不給俸。若該員打仗受傷在三處以上,不論告休、勒休,皆可領半俸。兵丁出征受傷致殘退役者,有子弟在營,則月給餉米三鬥,無則給守糧一分。千總、把總、外委打仗受傷三處以上,年五十以上者,給歲糧一分。總之,同是優撫,八旗比綠營的待遇優厚。軍事編製二 、軍事編製
府兵製
中國古代兵製之一。由西魏權臣宇文泰建於大統年間(535~551),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趨完備,唐玄宗天寶年間(742~755)停廢,曆時約二百年。
府兵本泛指軍府之兵。北魏在六鎮起義後分為東西魏。為了與東魏相抗衡,西魏宇文泰於大統八年(542)把流入關中地區的六鎮軍人和原在關中的鮮卑諸部人編為六軍。次年與東魏作戰,敗於洛陽邙山,損失很大。為了補充和擴大隊伍,以後幾年不斷收編關隴豪右的鄉兵部曲,選任當州豪望為鄉帥。大統十六年前,已建立起八柱國(大將軍)、十二大將軍、二十四開府(又稱二十四軍)的府兵組織係統。八柱國的設置乃模仿鮮卑拓跋部的八部製度,其中宇文泰實為全軍統帥,魏宗室元欣僅掛虛名,實際分統府兵的隻有六柱國,也與周國六軍之製相符。西魏恭帝元年(554),按照北魏早期所屬大小部落的姓氏賜諸將姓,作為早已“滅絕”了的這些部落的繼承人,所統兵士也改從各自主將之姓,這就給府兵製塗上了一層鮮卑部落兵製的色彩。
府兵具有中央禁衛軍性質,番上宿衛的府兵“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無他賦役”。隨著中央集權製的加強,北周武帝建德二、三年間(573~574)改府兵軍士為“侍官”,意思是侍衛皇帝,表明府兵是皇帝的親軍,不隸柱國。同時,又廣募漢民入伍,免其課役。一人充當府兵,全家即編入軍籍,不屬州縣。軍人及其家屬居城者置軍坊,居鄉者為鄉團,置坊主、團主以領之。這種軍民異籍的製度直到隋代才改變。隋文帝楊堅開皇十年(590)下詔:“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賬,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這是個劃時代的改變,標誌著兵農合一的完成,但府兵本身歸軍府統領的組織係統不變。
由於記載不詳和分歧,有關隋以前軍府組織的某些環節不清楚。據記載,開府“二十四員分團統領,是二十四軍;每一團,儀同二人”。但開府和儀同是共領,還是分領一軍;儀同是否獨立置府領兵;當時軍府是否指二十四開府,或應包括儀同府;史籍記載上“初置府,不滿百”或“合為百府”之說是否可信,史學界對這些問題存在著不同意見。開府、儀同以下置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分級督率,則是清楚的。隋代軍府有內府、外府(也就是內軍、外軍)之分,以驃騎將軍、車騎將軍為長、貳,有時也設置與驃騎府並行的車騎府。煬帝大業三年(607)改稱鷹揚府,長官為鷹揚郎將,副為鷹揚副郎將(後改鷹擊郎將)。
唐初一度恢複驃騎、車騎府舊稱。貞觀十年(636)外府更號折衝府,內府更號中郎將府。折衝府置折衝都尉、左右果毅都尉、別將(後置),作為府一級的將領。武後垂拱時府分三等。
早自北周武帝時,府兵番上宿衛,分隸於中央的司衛、司武、武候三府。隋初,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武候六個府各領軍坊、鄉團,統率府兵,繼承周製。煬帝統治時,原先不領府兵的衛或府也都加領,這樣領府兵的就有翊衛(左右衛所改)、驍衛(備身府所改)、武衛、屯衛(領軍府所改)、禦衛(加置)、候衛(武候府所改),各分左右,共十二衛。唐代因襲隋製,隻是改屯衛為威衛,候衛為金吾衛,別置領軍衛,廢禦衛,也是十二衛分領府兵宿衛。此外,自北周、隋以來,領府兵的還有侍衛東宮的率府,唐代為左右衛率、左右司禦率和左右清道率,稱為東宮六率,但領府很少。內府置中郎將,副為左右郎將,以下團、旅、隊的設置略同外府。內府有親、勳、翊的區分,兵士分別號為親衛、勳衛、翊衛,合稱三衛。統領內府三衛兵的是:左右衛,統親府一、勳府二、翊府二,共五府;左右衛率,統親、勳、翊府各一;其餘衛、率,各統翊府一。
內府衛士取二品至五品官的子孫充當,外府衛士取六品以下官的子孫及白丁無職役者。在此範圍內,征發原則是先富後貧,先強後弱,先多丁後少丁。府兵雖然包括官僚子弟和一般地主,但仍以均田農民為主體。府兵製創立以後,規定三年一揀點以補充缺額(玄宗時改為六年),其服役期限為二十一歲至五十九歲(玄宗時曾有縮減)。服役期間,府兵本身免除課役,但軍資、衣裝、輕武器(弓箭、橫刀)和上番赴役途中的糧食,均須自備。每一火(一火十人)還得共備供運輸的馬六匹(或用驢),即所謂“六馱馬”。自備資裝對於農民是沉重的負擔。
軍府所在有地團,兵士不能隨便遷徙出界;平時務農,農閑練武,有事出征,其主要任務是番上宿衛和征防。番上宿衛,即輪流到京師宿衛,按照距離長安的遠近分別給番。法令規定:百裏外五番(即各府內兵士以五人為一組,此五人輪流上長安宿衛,以下類推,但七番、九番分組不盡,當有剩員),五百裏外七番,一千裏外八番,每番一個月;二千裏外九番,每番兩個月。內府衛士(三衛)除兩京及其附近諸州必須番上宿衛以外,餘州都納資代役。府兵到長安宿衛,由十二衛將軍分領。出兵征防則由朝廷命將統率,調遣時必須持兵部所下魚符,經州刺史和折衝府將領,勘合後,才得發兵。戰爭結束則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這樣,將帥就不能擁兵自重。
由於廢置不常,唐代軍府總數也有增減,較多時有六百三十三府(一作六百三十四府)。軍府遍布全國,關內道多達二百六十一府,占三分之一以上,依次為河東、河南、河北、隴右,其他諸道多不過十,少止二三府(江南、嶺南)。這種布局體現了居重馭輕,“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的政治、軍事意圖。
府兵並非唐代惟一的兵種,承擔宿衛的還有保衛宮廷,屯駐北門的禁軍,與十二衛所領府兵對稱南、北衙軍。出征和防戍則有名為“募”而實也是“征”的兵募,以後還有防戍本州的團結兵、土鎮兵等。在出征和防戍中,兵募的數量往往超過府兵,但府兵在唐初具有較強的戰鬥力,他們是軍隊的骨幹。
唐代府兵製在太宗和高宗統治前期曾經有效地實行,但自高宗後期以至武後時就逐漸被破壞,到玄宗統治時終於被廢除。破壞的原因:①戰事頻繁、防禦線延長、兵役繁重。原來防戍有一定的番休期限,後來常被強留以至久戍不歸,導致人民避役,兵士逃亡(兵募也是這樣)。②府兵地位的低落。唐初承前代遺風,對於衛士比較尊重,但到武後時,番上衛士往往被貴族官僚借為私家役使,導致社會上以充當府兵為恥辱。③高宗以後,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府兵征發對象主要是均田農民,隨著均田製的破壞,府兵征點製失去了賴以實行的經濟條件。這樣,玄宗統治初期,府兵逃散的情況日漸增多,以致番上衛士缺員,征防更難調發。開元十年(722),宰相張說以宿衛之數不給,建議召募強壯。次年,募取京兆、蒲、同、歧、華等州府兵及白丁為長從宿衛。十三年,改名“礦騎”,分隸十二衛,基本上代行了府兵宿衛的任務。征防兵士中,府兵本來就少於兵募,武後時出現了防衛本州的團結兵;玄宗初,軍鎮又出現了來自召募的健兒。那時,軍府空虛,府兵番上宿衛已經不能足額,征防必然更難從府兵中征發,實際上除了被強留下來的以外,諸軍府兵員的缺額大概很少得到補充。開元二十五年(737),玄宗下詔命令諸鎮節度使按照防務需要製定定額,在諸色征行人和客戶中召募自願長住鎮戍的健兒,“便令常住”。二十六年,又下詔說諸軍召募的長征健兒業已足額,以後不再從內地調發,原有兵士(包括兵募、健兒等)非長征者一律放還。這就在法令上停止了調發府兵征防。天寶八載(749)鑒於軍府無兵可交,遂停折衝府上下魚書,府兵製終於廢止。此後,折衝府隻有兵額和官員,既沒有兵,也沒有馱馬、武器等各項軍資。但終唐之世,軍府空名仍然存在。
募兵製
中國古代兵製之一。自唐五代以後,募兵製取代征兵製,為封建時代兵製的一大變革。宋朝不論禁兵、廂兵,還是南宋的屯駐大軍等,一般都采用招募的辦法。災年招募流民和饑民當兵,是宋朝一項傳統國策。統治者認為,將壯健者招募當兵後,老弱者就不可能揭竿反抗,這是防止災年爆發農民起義的對策。招募軍伍子弟,也成為宋朝重要兵源。此外,壯健的罪犯也刺配當兵,特別是充當廂兵。在兵源枯竭的情況下,統治者也往往強行抓夫,給民間造成很大的騷擾和痛苦。
招兵的主要體格標準是身長,還須檢查跑跳動作和視力。宋太祖趙匡胤最早將強壯的軍士選充“兵樣”,分送各地,用作招募的標兵。後又改置“等長杖”,按身長尺寸招兵,各種番號的禁兵、廂兵等,身長標準也各有等差。招募為兵者,必須在臉、臂或手部刺字,以防逃亡,這是當兵的恥辱標記。軍士由一支軍隊轉換另一支軍隊,也須改刺番號。刺字完畢,則發放衣鞋、錢幣等,稱“招刺利物”。宋朝盡管設置等長杖,而實際招募時,也可明令降低身長標準。至於官吏在招兵時,以老弱病患者濫充強壯者,更是屢見不鮮。
宋朝對各級禁兵、廂兵將士,屯駐大軍將士等,都發放軍俸。軍俸級別極為複雜,既有官兵差別,官與兵又各有等差,因各地幣製、物價等差異,又形成地區差別。軍士正俸一般包括料錢、月糧和春冬衣。此外,還有郊祀賞賜、特支錢、雪寒錢、柴炭錢、銀鞋錢、薪水錢,因立戰功等原因而頒發的軍賞,往沿邊或外地出戌時發放領取錢米的口券,此類固定性或臨時性的補助,名目繁多,難以悉數。宋朝軍士大都攜帶家眷,居住兵營。一般情況,上等禁兵的收入可維持全家溫飽,而廂兵收入微薄,不足以糊口,加之軍官經常欺壓和奴役軍士,克扣薪餉,使很多軍士生計艱窘,不得不兼營他業,因而嚴重影響宋軍的戰鬥力。軍士逃亡和反抗事件也層出不窮。
宋朝對各級軍士每年或不定期地實行揀選。壯健驍勇的軍士可由廂兵升禁兵,禁兵中的下、中、上等兵直至皇帝近衛班直亦可依次升遷。不合格的軍士則須降低軍種和軍級。老弱殘疾的軍士,可充當“小分”或“剩員”,領取一半軍俸,擔任軍中各種雜役,也可削除軍籍,回鄉務農,或任便居止。但揀選製往往徒具形式,並不認真執行。
因招刺太濫,揀選不實,訓練頗差,使宋軍維持一支素質甚差的龐大隊伍,巨額的軍費開支,常占據宋朝財政支出的十分之七八,造成嚴重的財政危機,大大加重人民的稅役負擔。大量軍士脫離農業,造成農業勞動力的短缺,影響農業生產的正常發展,甚至出現了肥沃農田大量拋荒的嚴重後果。
遼清寧四年(1058)三月,募天德、東勝等處武健者從軍。天慶八年(1118),置怨軍八營兩萬八千餘人,皆係招募而來。金代亦有招募軍士之舉。
元明兩代,軍戶是軍隊的主要成分,但募兵依然存在。元初平江南,曾招募勇士組成答剌罕軍。答刺罕,意即自在,許以軍前所掠人口財物,歸其自有。後該軍解散,眾兵四出剽掠。至元十七年(1280),令江、淮諸路複招集答剌罕軍。直到元代末年,曾在各處多次招募軍士。明建文年間,朱棣起兵“靖難”,曾募北平、保定、永平三府民為軍。建文四年(1402)十二月罷。明景帝即位後,明軍主力因土木之變喪失殆盡,故四出招募天下義兵。以後凡缺兵員,往往用募兵之法補充。此舉雖增加了軍費負擔,但招募之兵戰鬥力遠較軍戶為高。如戚繼光募兵所建之戚家軍,俞大猷募兵所建之俞家軍,都堪稱勁旅。
清末新建陸軍時(見新軍),即實行募兵製,要求應募者年齡在二十至二十五歲之間,身高四尺八寸以上,五官端正,體質強壯,沒有犯罪記錄,且須報明三代以內家人的情況。以後,民國時期,軍隊亦多係招募而來。
製置使
北宋邊疆地區臨時性的軍事統帥。如太平興國四年(979)滅北漢時,潘美曾任北路都招討製置使。元豐五年(1082),宋夏戰爭期間,陝西各路原已設有經略安撫使,作為常設的軍事長官。此時,宋政府擬由涇原路進攻西夏,任命宦官李憲為涇原路經略安撫使兼製置使,授以節製陝西各路軍隊之權。後因宋政府的計劃改變,製置使亦隨而撤銷。後又任命李憲為熙河、秦鳳路經略安撫使兼製置使,不久又罷。祟寧四年(1105),為奪取河湟地區,曾任命宦官童貫為熙河蘭湟、秦鳳路經略安撫製置使。北宋末,曾以種師道為京畿、河北製置使,作為抗金的軍事統帥。南宋初,常設製置使為方麵軍統帥,以抗金或鎮壓叛亂。轄區內的安撫使及地方官吏並受節製,後改為隻節製軍事,其他歸地方政府。建炎四年(1130)定位在招討使之下,後又規定安撫使不再帶製置使,製置使隻作統兵文武官員的官銜,也不常置。隻有四川安撫使仍帶製置使,職權略同於宣撫使,但不管財政。官高者或稱製置大使。此外,還設沿江製置使、製置副使、沿海製置使。
八旗製度
清代滿族的社會組織形式。滿族的先世女真人以射獵為業,每年到采捕季節,以氏族或村寨為單位,由有名望的人當首領,十人或三十餘人不等結伴入山,這種以血緣和地緣為單位進行集體狩獵的組織形式,稱為牛錄製。其製規定:“凡遇行師出獵,不論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滿洲人出獵開圍之際,各出箭一八旗軍服枝,十人中立一總領,屬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許錯亂,此總領呼為牛錄額真(牛錄意為大箭;額真,亦稱厄真,意為主)。”
八旗的建立清太祖努爾哈赤於明萬曆十一年(1583)以祖、父“遺甲十三副”,起兵攻打尼堪外蘭,開始統一女真各部的事業。鄰近滿洲的各部皆稱王爭長,互相戰殺,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中,取得節節勝利。隨著勢力擴大,人口增多,萬曆二十九年,努爾哈赤將招來的人口編入自己的隊伍,建立黃、白、紅、藍四旗,稱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旗皆純色。四十三年,努爾哈赤為適應滿族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原有牛錄製的基礎上,創建了八旗製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鑲,俗寫亦作“廂”)。旗幟除四正色旗外,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把後金管轄下的所有人都編在旗內。其製規定:每三百人為一牛錄,設牛錄額真一人,五牛錄為一甲喇,設甲喇額真一人,五甲喇為一固山,設固山額真一人,固山額真左右置副職稱梅勒額真(美淩額真)。據史籍記載,當時編有滿洲牛錄三百零八個,蒙古牛錄七十六個,漢軍牛錄十六個,共四百個(一說二百三十一個)。此時所編設的八旗,即後來的滿洲八旗。八旗製度建立後,每旗所轄的牛錄數和牛錄下的丁數時有變化,但旗製終清未改。
八旗組織中蒙古旗與漢軍旗的建立比滿洲旗稍晚。清太宗皇太極天聰三年(1629)時,已有蒙古二旗的記載,稱為左右二營。八年改稱左翼兵和右翼兵。九年,後金在征服察哈爾蒙古後,對眾多的蒙古壯丁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編審,正式編為蒙古八旗,旗製與滿洲八旗同。漢軍單獨編為一旗,據考證是在天聰五年正月(一說天聰七年)。皇太極崇德二年(1637)分漢軍為二旗,旗色玄青,四年分二旗官兵為四旗,七年正式編為漢軍八旗,旗色與滿洲八旗同。從明萬曆四十三年八旗製度建立,直到清崇德七年才完成八旗組織三個部分二十四旗的組織建設,八旗每一旗下都包括滿洲、蒙古、漢軍三個部分。
上三旗與下五旗八旗又有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區別。順治七年(1650)底多爾袞死後,清世祖福臨為了加強對八旗的控製,對八旗的順序進行了調整。由皇帝控製的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稱為上三旗;由諸王、貝勒統轄的正紅、鑲紅、正藍、鑲藍、鑲白五旗,稱為下五旗,此後終清未改。上三旗較下五旗為崇,是皇帝的親兵,擔任禁衛皇宮等任務,下五旗駐守京師及各地。清世宗胤棋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削弱諸王、貝勒對各旗的控製,嚴格區分下五旗中的旗分佐領(俗稱外佐領)和府屬佐領(俗稱內佐領)的隸屬關係。下五旗中的主要部分旗分佐領,實際上也由皇帝直接控製。諸王及貝勒僅能控製其府屬佐領。又以鑲黃、正白、鑲白、正藍四旗居左,稱為左翼;正黃、正紅、鑲紅、鑲藍四旗居右,稱為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