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貿易6(2 / 3)

除了宗祠,修建祖墓、牌坊以及掃墓活動也是商人宗族全族參加的重要項目。因為他們認為祖墓是“祖宗體魄所藏”之地,所以從選址、修建到管理都是宗族的大事。另外,為宗族修建牌坊,也是商人們所熱心的。由明至清鮑家所修牌坊共有7座,組成的牌坊群聞名遐邇,這些牌坊以忠、孝、節、義為排列順序,表明商人思想仍沒有超脫封建意識的束縛。

再讓我們看一下鮑氏宗族的族規、家法及其日常管理方法,清道光八年(1828)的《慈孝廳》石碑上寫道:“如有不肖支丁,不遵守規,立即承眾,逐出公廳,一家大小永遠不得入廳。”這毫無疑問就是鮑氏宗族族規家法的內容之一。另外在一些義田條規中也有這類內容,如對於“品行不端”、“酗酒打架”、“看牌聚賭”、“盜賣盜砍祖產”、“婦女打街罵巷”等行為都有製裁規定。具體實行這些家法族規的是宗族的最高統治者——族長。

以上我們分析了鮑氏商人家族,主要側重於封建意識及封建勢力對全族的控製。下麵我們再看一下商人家族在經濟效益及社會聯絡方麵所發揮的作用。

關於經商資金,日本藤井宏教授曾將徽商資本歸納為共同資本、委托資本、援助資本、婚姻資本、遺產資本、勞動資本和官僚資本7大類。這裏除了勞動資本、官僚資本,其餘大多與宗族勢力有關。如明代休寧商人程瑣曾聯合同族10多人,每人持300緡,賈於吳興新市。見於《休寧率東程氏家譜》及《休寧縣誌》記載的程氏經商者就有數十人之多。這種族人合資經營的事例在明清時期的徽商中是很多見的。而同族之人,凡“官有餘祿”或“商有餘資”,往往資助族人業賈。除此以外還有一種委托族人,附資經營的形式。如明清之際歙商江國政業賈淮陽,親友見其謹厚,於是附本數千金托其經營。這些合股、附資均是以血緣家族為基礎的。在重視人際關係的中國傳統社會,依靠同宗同族的信任,更容易得到通融資金,從而解決經商初期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也正是由於宗族勢力的存在,才使商人集團內部具有極強的通融性。他們的活動往往被一層溫情脈脈的麵紗所籠罩,於是在一些聚族而商的地方普遍實行了夥計製度。早在戰國時代,大商人師史經營大規模的轉運貿易,他任用洛陽街居的貧民,替他趕上貨車,走遍天下各都市,長期不回家。師史依靠剝削他們的勞動力,財產增殖到7000萬。範文瀾先生在《中國通史簡編》中認為這些貧民就是商人最早使用的“夥計”。商業用夥計,在封建社會後期很普遍,追求淵源,蓋濫觴於戰國。但不同時期,夥計的內含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在清代,族中子弟往往告貸於大戶,然後行商。正如沈孝思在《晉乘》中所說:“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而商之。”顧炎武《肇域誌》亦指出:“大賈輒數十萬,則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數人”。這裏所說的“副手”、“助耳目”一般是作為商業經營的雇傭者,如掌計、店員、運輸工人等等。均為“大賈”的同族、同鄉或佃仆等,並與“大賈”有著分配商業利潤的權力。當然他們的利益比起大賈來必定有限。在徽州的宗法族規中明確規定族賈領袖與夥計雇員的關係如同父子。為了消除矛盾,也是為了經濟上的合作,他們通過一些方式,例如為雇員提供墓地、把他們載入家譜等等,去發展一種虛偽的血緣關係。上麵提到的程瑣聯合族人經商,他“慷慨持大體,諸吳有不決,率片言折之,往往居賈人間,諸上賈四麵事之,為祭酒”。看來,他儼然是這一商人集團即家族的首領。又據《豐南誌》所記,歙人吳德明起家坐至10萬。其成功就在於“善用親戚子弟之賢者”;而“於親族之貪者,因事推任,使各得業”。可見,家族製度下的主夥或夥東關係往往掩蓋在同鄉親友的關係之下。他們之間可以相對和諧,族東發了大財,族夥也跟著發了小財。

據《歙事閑譚》記載徽州風俗,“每一村落,聚族而居”。又因為他們的商業活動是和桑梓鄉族的利益緊密相關的,所以他們外出經商,往往是全鄉出動,集體移徙。將其鄉土傳統和文化背景帶入新的居住地,形成新的商人宗族生活團體。如歙縣人鄭景濂遷居揚州,以鹽策起家,五世子姓,同堂共爨,至少維持了三代;濟陽江氏一族,以寓居廣陵業鹺者為最多。其中,擁財千萬的汪交如“一門五世,同居共爨”,甲第為淮南之冠,時人呼其族為“鐵門限”;還有徽州望族吳尊德,其族人分居於原籍西溪南、南溪南、長林橋、北岸、岩鎮諸村,後來經營鹽業,遂遷居揚州邗亡,“即以所居之村為派”。祁門商人汪文德遷居揚州後,自祖輩、父輩以及子女四世而居;汪文相與宗族兄弟和睦,常常數十人一起生活;而歙縣程量人,一脈子孫,多至300人。這樣,在經商的僑居地,分散的族人又聚集在一起,繼續保持一種家族生活的共同體。

為了適應異地聚族而居的需要,首當其衝是修建房屋。清代的揚州有“新城”和“舊城”。新城主要是鹽商們的居住地,大約建於嘉靖年間。商人建築群的主要特點是將若幹中小型不同平麵的住宅,利用一個總門,非常靈活地組成一個整體,大中藏小,集零為片,從而形成了引市街西側的洪家大院、南河下東段的汪家大院等鹽商風格的民居建築。有的則直接以總門為名。如《揚州市地名錄》所列的巴總門、馬總門、總門巷等。一般來說,一個總門或一個大院即是一個鳩宗聚居的商人宗族。

在商人僑居地,除了修建廳院住所,修祠堂,置義田也是一種具有典型文化傳統的舉措。遷居揚州的商人方士庭在乾隆年間為本族創設宗祠並購買祀田。歙縣鄭鑒元在揚州宅後修建親樂堂,使“子孫以時奉祭祀”。而《揚州畫舫錄》所記新城東北部的汪家祠堂,即是汪氏鹽商的家祠。這些宗祠、義田的建立,又從另一個方麵說明了宗族勢力在商人經商過程中的潛在影響。身處異地的徽州商人仍然保持了在原籍的風習,不僅住在了一起而且同拜一個祖先,神權將他們貼合得更加緊密。而彼此間的親情鄉誼正是他們團結共事並在商業上取得成功的基礎。

再看晉商。明清時期山西也形成幾支大的商人宗族。如明朝議大夫閻蹯楚之祖、父均以“太原望族,賈淮上鹽策”。蒲州(今永濟)張四維也是一個世代販鹽的大家族。其父親張允齡、叔父張遐齡都是奔波一生,“足跡半天下”的商人。張四維的三弟張四教從16歲開始經商,隨其父從業淪瀛間,“治業茲久,諳於東方鹺利源委、分布、調度”,是非常能幹的大鹽商。四弟張四象,其前妻王氏,繼妻範氏娘家都是大商人。張四維的舅父王崇古更是一個鹽商家族。王崇古的伯父王文顯、兄王崇義都是長蘆鹽商,而王崇古的大姐嫁給沈廷珍,其長男沈江又是活躍於揚越的鹽商。張、王兩家的聯姻,可謂門當戶對,財大氣粗,組成山右一支更加著名的鹽商家族。無怪乎明代禦史郜永春在巡視了河東鹽池以後說:“鹽法之壞,由勢要橫行,大商專利。”郜永春所說之“勢要”,就是指張四維、王崇古家而言。另外介休商人範永鬥,從明初到清乾隆年間曆經九代,利用皇商特權,插手鹽、銅運銷和對外貿易,成為顯赫明清兩朝的商人宗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