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誌著農村集體產權試點工作全麵鋪開。
來自農業部的權威專家向《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表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目標旨在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部署,即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改革的基本路徑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製的原則,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將原來由農民共有的產權製度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產權製度,農民按照股份享受集體資產收益。此次改革以試點方式進行,在東中西部地區選擇部分縣市進行,2017年底完成。
12月1日,農業部會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組部等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已下發了《關於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的批複》,全國共34個縣市名列其中。此前的2012年1月,已有24個縣市擔任首批試驗任務。與之相比,此次試驗增加了包括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深化土地製度改革等新內容。
上述專家表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其一,摸清集體資產的家底,明確產權歸屬;其二,界定集體成員身份,明確其權利和責任;其三,製定集體產權交易的平台和規則,規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公開和公平,實現農民共享改革成果的目標。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首先要明確集體資產的範圍。”受訪專家表示,此次改革首要之務在於對集體資產進行核算,摸清家底,為後續改革奠定基礎。
一般而言,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村小組集體全體成員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和非資源性資產。前者主要指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自然資源;後者涵蓋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集體成員身份界定是另一項基礎而必要的工作,由於集體組織成員經常處於變動中,且涉及到個人重大利益,實踐中不乏矛盾衝突。
受訪專家認為,原則是在尊重曆史和現實的前提下,統籌考慮戶籍關係,由集體組織全體成員民主決定,但要注意農村特殊群體成員的身份問題。譬如,長期居住在當地,對集體經濟組織有貢獻但沒有本村戶籍或戶籍已遷移出去的人員,要統籌考慮,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的利益。
根據當前部分地區試點,一般分為三類:其一即是擁有原始戶籍的原住民;其二,因為婚娶、收養等關係後續遷入者。
上述兩類是集體產權的完整享有者;其三,還有一類曾經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後由於征地、考學等原因,將戶籍遷出,此類一般宜按照農齡股分享集體財產和收益。
與之相比,尤為困難的一個問題是集體經濟組織缺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以來,很多農村隻保留了黨支部和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消失或名存實亡,集體資產和集體經濟職能多由村委會代行。在此背景下,集體資產管理出現不少問題,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全年反映村集體資產管理問題的來信占據農村農業類來信的23%。因此,上述專家建議,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要盡快補齊集體資產管理主體缺位的短板,理順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的關係,實現政經分離,避免村兩委幹部對村集體資產的獨斷專行,防止小官大貪的問題。
他補充說,集體產權製度改革要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在市場中的地位,作為集體產權的法定代表,集體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法人資格,這為其後續市場經營問題帶來一係列身份難題。目前,浙江、上海試驗中,主要是通過政府發放組織證明書方式解決其身份問題。
在其看來,這隻是過渡時期的辦法,根本上還是要考慮製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明確組織形式、職能定位和管理辦法。
按照受訪專家分析,具體改革路徑需要因地製宜,分類實施,不能搞一刀切,一鍋燴,“這是由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資產狀況差異巨大等因素決定的。”
來自農業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麵資產總額達到2.4萬億元,其中東部地區占比超過75%,村均超過700萬元,有些村莊集體資產過億,對集體產權改革呼聲強烈。
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區則是另一番景象,中部地區資產總額占全國的比例接近17%,村均不足200萬元,西部地區村級集體組織資產的比重僅7%左右,村均120餘萬元,有些村鎮甚至負債累累,改革動力相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