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期間麵臨責任風險管理的思考
探索與思考
作者:湯普斯
[摘 要] 麵對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機遇,通過“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欽州市職業技術教育得到迅猛發展。但是,職業院校組織學生開展實習活動引發的各種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有效轉移此類風險已刻不容緩。實習責任保險的推行,使職業院校管理風險有了有效轉移渠道。
[關鍵詞] 職業教育;風險管理;實習責任保險
[作者簡介] 湯普斯,中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湖北 武漢,
[中圖分類號] G424.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23(2013)03-0076-0003
一、問題的提出
2008年2月,國家批準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正式納入國家發展戰略。北部灣經濟區的發展需要大量職業技術人才,在此大的背景下,按照“工學結合、校企合作”辦學模式,欽州市的職業教育已經並持續快速發展。但是,從風險管理的視角分析,職業院校將麵臨以下風險:一是學生在職業院校內發生意外事故風險;二是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風險;三是意外事故發生後,學生家長與所在職業院校因索賠而產生糾紛的風險;四是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提供實習場所的單位時,引發學生、職業院校和實習企業之間糾紛的風險。
實習期間一旦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將會涉及學生、職業院校、提供實習場所的企業。如果處理不當,不僅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而且還會挫傷企業提供實習場所的積極性,影響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阻礙職業技術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欽州市職業技術教育現狀
(一)職業技術教育快速發展麵臨的曆史機遇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要求“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與企業緊密聯係,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後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訓時間不少於半年”。2006年國家教育部下發《關於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教職成〔2006〕4號),明確了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實習活動的各項要求,為職業院校學生的實踐實習與提高動手實踐能力提供了製度保障。
按照《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廣西北部灣經濟區2008-2015年人才發展規劃》重點確定了石化、林漿紙、能源、鋼鐵和鋁加工、糧油食品加工、海洋產業、高技術、物流和現代服務業九大重點發展產業中的人才需求。2008~2010年,廣西啟動職業教育攻堅,為欽州市職業教育發展夯實良好基礎。《教育服務廣西新發展行動計劃(2010-2012年)》的出台,為滿足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智力需求提供根本保障。《欽州市2010年開放開發情況及2011年展望》提出要“優先發展教育”和“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為欽州市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加強本地人才培養建設步伐奠定基礎。
(二)職業技術教育初具規模,但是辦學成本高
據調查,欽州市現有職業院校21所(其中高職院校1所、中職學校20所),在校生近5萬人,專任教師1293人,開設有數控、機電、會計、環境保護與海洋監測等50多個專業。欽州市積極推進北部灣職業教育園區建設,園區包括欽州市職教中心、靈山縣職教中心和浦北縣職教中心。以2008年11月開始興建的欽州市職教中心為例,該中心係北部灣職教園區的重要載體,也是廣西唯一一個屬於自治區重點推進的職教建設項目。該中心的辦學實體——2010年9月正式成立的北部灣職業技術學校由欽州市機電工程學校、欽州市財政中專、欽州市機械工業學校三所中等職業學校合並而成,現有在校學生5500人,開設專業18個,教職工255人。該校每年均為北部灣經濟區輸送大批技術型人才。
盡管如此,欽州市職業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養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等諸多問題。其中,職業教育成本偏高是諸多問題之一。由於社會上對選讀職業院校存在誤區,給職業教育招生工作設置了障礙,職業院校每年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用於宣傳發動工作。
(三)缺乏法律製度的保障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在校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到指定企業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是按我國《勞動法》認定勞動關係的幾個標準,職業院校實習生與實習企業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屬於《工傷保險條列》中所稱的“職工”,不能通過工傷賠償渠道獲得救助;二是教育部、財政部2007年下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12條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針對學生的學校教學活動而製定的,沒有具體涉及學生在企業實習活動的事故處理,因此無法操作;三是現行商業保險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有限,對實習期間傷害的針對性和適應性不強,且賠付限額偏低,所產生的作用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