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2 / 3)

甘州臥佛寺的大臥佛,體形魁梧,儀態莊嚴,是雕像中的傑作。夏王陵區出土的石馬,通體圓雕,神態生動。王陵碑亭遺址發現的石雕人像的造型奇特,線條粗壯,麵部和肢體都突出地表現出強力感。在同一地區發現的已殘損的竹雕上,有庭院、鬆樹、假山、花卉和人物,布置適宜,形態優美。

西夏曆法醫藥

黨項人中,沿襲古代北方民族的習慣,以十二生肖紀年;

藏曆對他們有著明顯的影響。宋朝每年要向夏國頒發新曆,在夏國行用。西夏建國前,黨項人患病,便延請巫師驅鬼,或把患者遷避到另一間房內,以圖躲避災禍,叫作“閃病”。

西夏在漢族文化的熏陶下,改變了“有疾占筮,令廝者送鬼或遷他室謂之閃病”的愚昧習俗,廣泛吸收和運用漢族的中醫和中藥學。在黑土城出土的西夏文刊本中,有《治療惡瘡要議》等醫學著作。在武威出土的西夏文藥方殘頁中有椒、牛膝、艸術米等藥名,還有“精細煎煮,頻頻翻動”的煮法說明和“於空腹時溫水送下,每服十粒”的服用方法說明。西夏國還設有“醫人院”,隸屬三品。

西夏建國以後,《千金方》、《神農本草》等漢人醫書傳入夏國。夏國統治者還多次向金朝請求醫藥。公元1971年在甘肅武威發現的西夏文藥方殘頁裏,有治療傷寒病的藥方,藥物有牛膝、椒、艸術米等,明顯地反映了漢族醫藥的影響。

西夏習俗

黨項人從隋唐以來,盛行收繼婚製,允許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婦,隻是不娶同姓。富有家庭的男性家長可以收養眾多的婦女,實行多妻製。黨項人舊俗,死則焚屍,名為火葬。西夏建國以後,皇室、貴族多改行土葬,並仿漢人製度修建豪侈的陵墓。

黨項族人以不報仇為恥辱。如果不能夠馬上報仇,就先逃避他處。三年後再回來,捉人馬射之,叫做“殺鬼招魂”;或者束草人埋於地裏,射擊而還,叫做“厭勝”。如果沒有力量報仇的,就糾集鄰族婦女,到仇家放火焚燒廬舍。仇家隻能躲避而去,因為習俗認為和女人鬥不祥。如果仇家出現凶喪事,並“負甲葉於背識之”,兩家之仇則解。和好後,用雞、豬、狗血和酒混合,盛於髑髏中,雙方發誓:“今後若再複仇,穀麥不收,男女禿癩,六畜死亡,蛇入帳篷。”由能言善辨的“和斷官”主持儀式。

西夏法律

西夏建國前,沒有成文的法律,相約成俗,“殺人者,納命價錢百二十千”了之。自向北宋朝稱臣以後,特別是不斷向宋朝派遣使節的交往中,西夏人漸漸地熟習了宋朝的一些典章製度,並在此基礎上陸續製定了西夏自己的法律。目前已經知道的西夏法律有:《天盛年改定新法》、《豬年新法》、《新法》、《官階封號冊》、《賑濟法》、《戍邊法》等。

《天盛年改定新法》(亦叫《天盛年改新定律令》)是西夏法令類編成文於夏仁宗天盛年間。參與此法修訂者二十一人,北王嵬名氏為總監修《新法》共二十章,今存十九章,共計一千四百六十條。第一章首列十大罪狀:謀反、謀大逆、惡逆、謀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亂倫)。第十章為“司次行文門”,詳列西夏官衙軍府州縣品次,分為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品外六種。

西夏文字

西夏建國,元昊即令人創造文字,稱“國書”。利仁榮演繹為十二卷,是西夏最早的一部字書。西夏文模仿漢字,字形方整。字體也有草書、隸書、篆書。文字結構有全、左、右、幹、頭、下等區別。字體的創製,多用漢字六書的會意法。如閃為電旁、霹旁。也有類相從法,如屬於絲織品的字自成一類。西夏文中還有時直接借用漢書,如聖字,字義和讀音都作聖。西夏語言的語法結構獨特,在一句話當中,謂語往往放在句子的末尾,而賓語則放在謂語語動詞的前麵,形容詞的位置不固定,有時在名詞前,有時在名詞後。國內外學者對西夏語言的規律有了一些了解,但還未認識其奧秘,有待進一步研究。

西夏的文字,是景宗元昊和野利仁榮仿照漢字創製的,當時叫“國書”。野利仁榮演繹為十二卷,是西夏最早的一部字典。西夏文字形方整,字體有草、篆、隸、楷等。字體的構成多采用漢字的會意法,以及類相從法等。西夏字無直鉤,多用左撇,這是其獨到之處。

西夏文字演繹成書後,元吳將它定為國字。西夏國內藝文浩牒,都換用西夏文。公元1037年11月,設立了蕃字、漢字兩院,分別掌管與北宋和吐蕃、回鶻等來往的文書。兩院的設立,使西夏文的應用推廣到了西夏的鄰近地區,擴大了西夏文的使用範圍,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西夏文字在西夏文化中的地位。

西夏文字的創製是夏國進入階級社會、建立國家的標誌之—,也為西夏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西夏還編寫了字典,公元1190年,西夏骨勒茂才編寫了夏文和漢文的雙解字典。該書序言中說:“不學蕃言,則豈和蕃人之眾;不會漢語,則豈入漢人之數。”書中每一詞語皆並列四項,中間兩項是西夏文及其漢譯文,右邊以漢字為西夏文注音,詞語編排以事分類,分天地人三大類,這三大類又各分為上中下三小類,即:天體上、天相中、天變下;地體上、地相中、地用下;人體上、人相中、人事下。其中人事下約占全書篇幅的一半左右,內容最為豐富,包括親屬稱謂、佛事活動、房屋建築、日用器皿、衣物首飾、農事耕具、官府機構、訴論程序、彈奏樂器、食饌、馬具、婚姻等。該書是研究西夏語言文學和社會曆史的重要文獻。

隨著西夏文字的廣泛應用,西夏學者編篡了多種說明西夏字聲韻、字義和結構的書籍。《音詞》是按排列的字彙,仿《切韻》的九音分類編輯,收入六千餘字。《五聲切韻》編排與《音同》一樣,是仿司馬光的《切韻指掌圖》編篡的西夏字韻表。文海雜類也是按聲排列的字典,每一個字下麵都有解釋,說明字的字體構成,字義和發音等。

《文海》的內容與《文海雜類》一樣,但它是一種仿照《廣韻》按韻排列的字典。梁義禮編的《義同一類》屬於另一種類型,是一部大型的同義語字典。還有一種按字形和概念分類排列的字彙,如《雜字》、《三才雜字》等,書中分天、地、人三部,以下再分小類,如“地”部分牛、羊、男服、女服、山、河海、寶、絲……等,這類字書收編字數不多,沒有解釋。元昊曾命人譯《爾雅》、《四言雜字》供番學之用。可能這些書是《四言雜字》一類的西夏字識字讀本。另有一種字書名《要集》,每字下注有漢義,用西夏字表漢字音,兼有幫助學習漢文的用途。

金國法律、軍事製度

法律

女真族在部落聯盟時期,開始有原始的“條教”,主要是保護私有財產和確立秩序。殺人及盜劫者擊腦處死,沒收家產,並以家屬為奴隸。犯重罪者可用牲畜財物贖罪,但要削去耳、鼻,以示不同於平民。金太祖建國前後,沒有頒布正式的法律,隻是宣布:①貧民負債需賣妻子為奴者,三年內不催督債務。②由平民淪為奴隸者,可以兩奴隸贖一人為平民。這些規定旨在減少平民和奴隸的反抗,以鞏固金國奴隸製的統治。金太宗占領遼、宋地區,沿用舊製。金熙宗皇統間製定法令,稱為《皇統製》,是金朝的第一部法典。皇統製是“以本朝舊製,兼采隋唐之製,參遼宋法類以成書”。

金朝初年的法製是“刑、贖並行”。主要內容包括:(1)貧民負債不能償還者,多賣妻子為奴。一年內不準催督債務,3年後再議。(2)由平民淪為奴隸者,可用兩人(兩個奴隸)贖一人作平民。原先約定用一人贖者,仍用一人贖。(3)在東京州縣渤海人和南路係遼籍女真人中,廢除遼朝的某些封建剝削製度,改用女真的製度。(4)犯罪應沒為奴隸者,可以用財物贖免。犯重罪者可以自贖,但要被割去鼻子或耳朵,以區別於平民。(5)在地上挖掘深數丈、方圓數丈的空間作為監獄,囚禁犯人。

海陵王頒布《續降製書》,作為皇帝製的補充,增加了限製女真貴族奴隸主特權的內容。金世宗大定五年(公元1165年),命有司刪定條理,與前製書兼用。二十年前後,修成《大定重修製條》,將前朝的條製加以整理補充,共得例、律、條格一千一百九十條,編為十二卷。金章宗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製定《明昌律義》。

公元1201年,正式製定法律總集並加疏解,稱為《泰和律義》,凡五百六十三條,編為三十卷,依《唐律疏議》體例,分為十二篇。這次製定法典,將律、令敕、格式分別編纂,另編律今二十卷,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金朝法律基本上沿襲遼宋舊法,同時,也保有金朝的特點。遼代刑名有杖、徒、流、死四刑。金朝因南有南宋,北有蒙古,不宜流放邊地。因而隻有杖、徒、死三刑。徒刑也可以杖刑代替。女真舊製擊腦處死、沒為奴隸等已不再存在。金朝女真族自熙宗至世宗時逐步封建化,但仍保有奴隸製的殘餘。

金代的法律對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有所限製,也規定子驅奴與良民的不同地位。

軍事製度

女真族在氏族部落製時期,原無獨立的軍事編製,部落氏族成員對外作戰,即由猛安、謀克統領。謀克的副職蒲裏衍也隨同領兵。兵士從軍作戰帶領隨從一名,稱為阿裏喜。作戰獲勝,兵士即可獲得財物和奴隸。初期收降外族兵士,也被編入猛安、謀克統率,金太祖對遼朝的契丹、奚、渤海等族降軍,依遼製設都統司管領。攻掠燕去地區收降的漢軍,仍依原來建置。金太宗任遼降將劉彥宗為樞密院事兼領漢軍都統。對北宋降將,也仍官舊職。

天會三年(公元1125年),金太宗大舉侵宋,始設元帥府,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等指揮作戰。金海陵王時,因軍帥勢力強大,改設樞密院主管軍事,其長官有樞密使,樞密副使等,受尚書省節製。此後平時設樞密院,戰時改元帥府。金朝後期則兩套機構並置。作戰時對領兵將領加給稱號,戰後即撤銷。常駐各地的鎮防軍,分駐各州,向各地猛安謀克戶簽發兵士。猛安謀克戶多由奴婢替代從軍。金世宗時曾下令禁止。

金朝建國初期,皇帝有合劄謀克,即親軍護衛。金海陵王時以太祖及宋王的親軍編為合劄猛安。依宋製稱侍衛親軍。選年輕步兵及騎兵一千六百人備宿衛。金世宗時置親軍四千人。金章宗時增至六千。北邊地區置東北路、西北路、西南路三招討司,設招討使、副招討使統領,鎮撫邊地諸族。各族降人編為軍守衛邊堡。河南、山西、陝西、山東諸路設統軍司,統領軍馬,鎮守邊陲。

金國農業

女真族在金朝建國前後,實行奴隸製的土地分配製度,役使奴隸耕作。被占領的遼、宋故地,仍然實行原有的封建製經濟關係。女真人大批南下後,雖然仍保留供家內服役的奴隸製的殘餘,但社會經濟製度逐漸地封建化。海陵王遷都中都後,將大批女真貴族和平民從上京一帶南遷。南遷的女真人需要大量的田地,公元1156年(金貞元四年)2月,海陵王派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別在大興府、山東路和大名府各地拘收原侵占官地和荒閑的土地,官員占據的逃戶地,以及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占據的田地,分給南遷的女真猛安、謀克戶耕作。公元1158年(金貞元六年),又將中都屯軍兩猛安遷到南京(汴京),分地安置。這樣,就造成了女真人散處在漢人村落之間的狀況,女真人被漢人封建文化所同化,民族融合,國家統一。

公元1194年(金明昌五年)金章宗規定製度:凡能勸農田者,謀克每年賞銀十兩、絹十匹,猛安加一倍、縣官升級;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升一官,縣官升一級;如田荒蕪十分之一,猛安、謀克均要受罰,笞三十;農田荒蕪嚴重者,判徒刑一年;連續三年都荒蕪者,猛安、謀克降一官、縣官降級。這種獎罰嚴明的農業政策,使章宗時期的農業有了較大的發展,出現了“泉源疏地脈,田壟上山腰”,“遠屬斤山田多種黍”的可喜景象。

所以,金朝建立後,因為統治者采取了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被戰爭破壞的農業有了較大的恢複和發展。到金世宗、章宗時已出現全麵恢複和發展的景象。金朝全境人口,金世宗初年,有三百多萬戶,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增至六百七十八萬多戶,四千四百七十多萬口,泰和七年(公元1207年)為七百六十八萬餘戶,四千五百八十一萬多口。已超過北宋哲宗元符二年(公元1099年)的戶口數(四千三百四十一萬多口)。金的全部墾田數無從得知,但據大定二十三年(公元1183年)統計,猛安謀克的墾田數為一百六十九萬多頃,也已超過了北宋神宗時北方的墾田數。耕地麵積的增加,在中都、河北、河東、山東等地區尤其顯著,趙秉文的《滏水文集》說,這些地方“久被撫寧,人稠地窄,寸土悉墾”。糧食產量也迅速增加,陸田畝產一石左右,南陽上等水田畝產高達五石,已接近北宋時的水平。政府的糧食貯備也很多,章宗明昌三年(公元1192年),各地常平倉的積粟達三千七百八十六萬餘石,可供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故,其農業已經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